中国商业银行与股权投资PE合作 - 图文(6)

2019-03-04 12:28

第二篇 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现状分析

一、商业银行的直投业务

商业银行的直投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直接参与对非公开发行公司的股权进行投资,投资收益通过以后企业的上市或并购时出售股权兑现。

但目前在国内也只有国开行拥有国内银行业唯一人民币股权投资牌照——国开金融,它将直投业务与商业银行业务直接对接了起来,并进行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双拳出击的投资方式,国开行实施的是一拖二(国开金融和国开证券)混业经营布局。而其他商业银行由于缺乏人民币股权投资资格、受制于国内严格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规定,只能曲线试水PE市场,所以如何拓展更多的PE通道乃为当务之急。

二、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的政策环境

(一)政策限制

现阶段我国银行从事PE业务主要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相关规定的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在第七十四条中明确指出。对违反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的商业银行将给与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乃至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品种,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或者备案。需要审查批准或者备案的业务品种,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做出规定并公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未经批准或者未备案的业务活动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

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政策支持

同时,考虑到商业银行内部经营情况和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也为银行从事PE等创新业务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

1.《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限定了我国商业银行不能直接从事PE业务的同时也为银行业PE等创新业务预留了政策空间,如该法案第三条明确指出: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所以依据该法案,银行在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可以依法开展PE业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作为我国银行监督管理的基本法案,该法案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以及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该法案的要求与银行业开展PE业务本身并不矛盾,所以只要银行的PE业务经过批准是合规业务,即可满足该法案监管要求。

3.政策预期。由发改委牵头制定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草案已经制定完成,在征求各部委意见后,会正式报送国务院审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作为我国PE行业的基础性法案,将对参与主体给予规范性的指导意见,相关各方正在期待这部法案能早日出台。

据发改委财政金融司介绍,该办法将明确银行参与设立和管理PE基金的权限,并倾向于允许商业银行将部分沉淀下来的债务资本投资于产业基金。

三、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的分析

(一)特批模式

国务院出于战略需要或区域政策考虑,特批某些银行直接发起PE基金,开展PE业务。如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就是经国务院批准。直接发起和从事PE业务的典型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009年9月,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务院批复的改革方案,注资350亿元人民币,设立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国家开发银行已有的非金融类股权资产,其中包括中非发展基金、中意曼达林基金、中国——东盟投资基金、新开发联合创业投资企业(首期规模人民币15亿元)、中信远景基础设施投资集合信托计划(总规模人民币12.3亿元)、开投成长创业投资企业(总规模2.02亿美元)和开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规模人民币9亿元)等11支基金和5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和管理公司合计总规模人民币695.2亿元,国家开发银行承诺出资人民币127.8亿元,已实际出资人民币104.7亿元。

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是典型的特批模式。借助于该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可以将原有的PE业务整合到统一的平台,有利于资源的统一调配,有助于PE业务开展。

2.中国进出口银行

2009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作为主发起方发起设立“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该基金总规模为100亿美元,首期10亿美元。中国进出口银行出资3亿美元。

2009年4月18日,温家宝总理在博鳌亚洲论坛2009年年会的主题演讲中首次提出设立总规模为100亿美元的“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旨在支持区域基础设施建设,中国进出口银行经国务院批准作为基金的主发起方发起设立。2009年10月24日,温家宝总理在第十二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的“携手应对挑战”主题演讲中通报各参会领导人:“中国——东盟投资合作基金”首期基金10亿美元募资工作已近完成,年内可开始投资动作。

该基金作为区域合作基金,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作为中国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被国务院指定成为该基金的承办行。

(二)子公司模式

子公司模式:指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投资银行)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基金管理公司直接从事PE业务的模式。该模式是商业银行PE业务的典型模式。

1.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其全资子公司:中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渤海基金管理公司,该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人民币,中银国际持有48%的股权相对控股。渤海产业基金总规模200亿。首期基金规模60.8亿,中国银行通过其旗下的中银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亿。

2.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建银国际),成立于2004年,代表建设银行对外开展多元化的投资银行业务。建银国际,在国内设立了建银国际资产管理(天津)有限公司,专门从事人民币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建行系的第一支PE基金——建银国际医疗产业基金已于2009年4月在国家发改委备案,这是一支专注于国内医疗健康领域投资的基金,总规模50亿。首期已募集资金26亿元人民币。

建银国际在香港、北京、深圳、上海、天津等地设立了多家子公司与分公司(如下图),同时建银国际(海外)有限公司正在积极筹建中,并拟在伦敦等地设立子公司或代表处,配合上市业务中的国际配售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中的海外业务等需要。

图表19:建银国际组织架构图

资料来源:银联信

3.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工银国际,与江西省政府联合发起成立了江西鄱阳湖产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鄱阳湖产业投资基金规划规模150亿元。首期拟募集20亿。主要投资拟上市成长性企业的股权,并适时关注上市公司股权的战略投资机会以及发展前景良好或与重大项目相关的扩张期企业股权投资机会。

4.中国农业银行

农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的全资附属机构,于2009年11月在香港成立,注册资本近30亿港元。

2011年6月28日,农行国际投资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在京正式开业,这是农银国际香港在内地注册登记的第一家子公司。该公司将协助农银国际香港各业务条线开发内地市场,开展不受内地牌照限制的投资顾问咨询、财务顾问咨询、投资与资产管理咨询等各种业务。

图表20:农银国际组织架构图

资料来源:银联信

通过子公司模式发起和开展PE业务,是商业银行PE业务的典型模式,不但可以有效的规避《商业银行法》的限制。同时也可以满足银监会的监管规定。是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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