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银行与股权投资PE合作 - 图文(7)

2019-03-04 12:28

的法律环境下商业银行行之有效的业务模式。

(三)财务顾问模式

财务顾问模式是指银行从金融服务的角度出发参与PE业务,银行并不参与基金的发起和运营,仅仅是提供金融服务平台,收取服务费用。

采用财务顾问模式的典型银行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008年6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推出“PE综合金融服务方案”,建立“财务顾问+托管”的模式,从融资、投资、管理、退出、托管和咨询等多方面为PE机构提供服务,提供融(PE融资支持)、投(PE投资支持)、管(PE管理支持)、退(PE退出支持)、保(PE托管支持)、智(财务顾问)等一体化的综合金融服务。

2.中国工商银行

2009年2月,工商银行推出“PE主理银行”计划,借此开展PE业务。“PE主理银行”定位是设置银行的PE规则,在该规则下,基金出资人全部来自于工行高端客户,工行自身并不出资。

与工商银行合作的PE基金将分享到工商银行大客户的资源。出资方来自工商银行筛选的银行客户,同时对于基金投资的企业,工商银行在投资项目决策中参与意见,确保大客户的投资收益,并享有优先受益权。

财务顾问模式是比较谨慎的银行PE业务模式,银行自身风险很小,通过PE托管资金的规模性效应,也可以取得较好的业务收益。

(四)理财产品模式

理财产品模式是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共同完成的,信托公司将拟募集的PE基金设计成信托产品,银行以理财产品的形式承销这些信托产品,将这些产品推荐给理财客户,实现PE基金的募集。

采用理财产品模式的典型银行有: 1.中信银行

2007年4月,中信银行通过与中信信托合作,推出了国内首款PE银行理财产

品“中信锦绣一号”。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中国境内金融等领域的股权投资、IPO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作为风险较高的产品,销售起点为人民币50万元,追加投资需以10万元为单位,产品的存续期为5年。

2.光大银行

2007年11月,光大银行与中海信托合作。推出百万级PE基金产品,投资门槛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光大银行“阳光理财”的重要组成部分,该产品募集到的资金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上市前企业和有成长潜力的企业。

理财产品模式的优势在于扩大了PE产品投资者的范围,使基金的募集更加容易,但也因此放大了普通理财客户的投资风险。

第三篇 商业银行参与PE业务合作模式

20世纪90年代以来,PE在我国发展十分迅猛。商业银行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频频试水PE市场,主动开拓市场空间。根据参与PE业务的深度,可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从事PE业务的途径分为:迂回“直投”模式、合作模式、间接模式三种。

一、迂回“直投”模式

(一)通过境外子公司开展PE业务

我国禁止商业银行直接进行PE投资业务,但各商业银行积极拓展业务边界,通过在境外设立投行子公司(包括建银国际、工银国际以及中银国际等)的方式曲线开展PE业务已成事实,从而实现对政策监管的规避。

2007年,工银亚洲成为阿里巴巴的基础投资者,被业界视为曲线开展PE投资的典型案例。

图表21:银行通过境外投行子公司曲线投资

国有大型银行 普通合伙人 商业银行 设立 投资银行 角色 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人 数据来源:银联信

(二)通过收购信托公司开展PE业务

信托业素有“金融百货”之称,商业银行如能收购信托公司,也就成功开拓了一条从事PE业务的途径。《商业银行法》第43条为商业银行参股或收购信托公司提供了政策上的可行性。

2007年6月,交通银行第一个获批重组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组建“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2009年3月,建设银行收购合肥兴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67%股份的方案获证监会批准。其他商业银行也在积极寻找收购对象,扩展自身混业经营的平台。

2007年3月1日,中国银监会批准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8年6月27日,银监会发布《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信托公司PE业务的经营行为。根据该《指引》,信托公司将可以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银监会批准的其他股权类信托产品。

二、合作模式

根据合作对象与方式不同,该模式分为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与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借道产业基金、银行以强势间接LP身份合作开展PE业务几种具体模式。

(一)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PE业务

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发行信托计划实现曲线融资。2007年4月,中信银行通过与中信信托合作,推出了国内首款PE银行理财产品“中信锦绣一号”。各大商业银行均推出过类似产品,如建设银行发行的建行财富三号一期和三期,招商银行发行的金葵花鸿运1号全球私募股权理财产品等。对于这类产品,由于商业银行通过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后的管理也往往是由银行在维护,信托计划只是其中的法律载体。

根据2008年银监会印发的《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第7条“银信理财合作‘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的管理行为’”的规定以及2009年7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银监会2009年7月通知或“禁股令”)第19条的规定“理财资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的规定,商业银行通过与信托公司合作开展PE业务的这一途径受到一定的法律限制。

(二)私人银行与PE基金管理公司合作开展PE业务

银监会2009年7月通知给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进军PE市场设置了政策障

碍,但该通知第20条“对于具有相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高资产净值客户,商业银行可以通过私人银行服务满足其投资需求,不受本通知第18条和第19条限制”,还是为商业银行打“擦边球”参与PE业务提供了可能。

从2009年8月18日开始,光大银行联手北京星石投资、上海从容投资、上海尚雅投资、上海涌金理财顾问和深圳民森投资5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针对高端客户推出“阳光私募基金宝”理财产品。

(三)借道产业基金

产业基金的英文是“private equity fund”。国内,最早对产业基金的定义是: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

近年来,借道产业投资基金成为商业银行介入PE业务的便捷路径之一,各商业银行均积极通过在港子公司参股相关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不过要面临国务院、发改委和银监会三道审批关口。典型例子是中行投资的渤海产业基金、工行投资的鄱阳湖产业投资基金以及建行投资的医疗产业基金。

图表22: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结构图

资料来源:银联信

以渤海产业基金管理公司为例,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出资人是全国社会保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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