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签署工程变更指令;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的调查;
10.主持工地例会,签署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指令和文件; 11.主持调解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事宜,签署索赔处理意见; 12.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并审核签认质量验收资料; 13.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报告及相关专题报告;
14.审核并签署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报告,主持工程项目的竣工初步验收; 15.参与建设单位主持的工程竣工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16.依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监理报告制度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情况;
17.主持整理并审核签署项目的监理档案资料。
4.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限内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但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及4.2.1中的第1、2、4、6、7、8、9、11、12、14、15及17的工作委托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2.3 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直接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其工作的职责和权限由总监理工程师授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将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及权限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及承包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1.负责制订本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含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2.具体组织实施专业监理和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3.组织、检查和指导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
4.负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与本专业有关的施工计划、施工技术方案、申请及报告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审查意见;
5.负责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负责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抽检、现场试验与使用审批;
7.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
8.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的记录,提出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参与编写本专业的有关监理报告;
9.负责审核与本专业有关的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整理本专业有关的监理文档资料; 10.及时、全面地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其负责的监理工作情况。
4.2.4 监理员协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履行检查、复核、记录和旁站的职责。
4.3 监理设施。
4.3.1 监理单位应该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为现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能满足施工监理要求的常规检测设备。
4.3.2 在大中型项目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计算机辅助管理。 5 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5.1 监理规划。
5.1.1 监理规划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监理规划应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阐述监理工作的组织、制度、内容、程序、方法,其深度应满足施工监理要求。 5.1.2 监理规划应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及时组织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在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送建设单位。 5.1.3 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应包括: 1.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 2.有关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3.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规范性文件; 4.委托监理合同; 5.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概预算及工程咨询报告; 7.工程项目的自然和社会外部条件; 8.项目监理投标文件; 9.其他有关资料。
5.1.4 监理规划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1.工程项目概况及特点; 2.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3.监理工作的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工作职能分工以及人员配备; 5.监理工作的主要控制目标、方法与措施; 6.监理工作流程;
7.根据工程难点而制订的监理工作重点; 8.监理工作制度; 9.监理设备。
5.1.5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法将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减排等内容纳入监理规划。
5.1.6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对监理规划进行补充完善。若发生重大修改,应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5.2 监理实施细则。
5.2.1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规模、难度和技术需要,决定是否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如果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应指导和安排有关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编制相应专业监理实施细则。
5.2.2 监理实施细则应补充说明监理规划中未详细说明的、主要针对专业监理工作的管理制度、方法及措施,并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5.2.3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6 工程测量与观测 6.1 工程测量。
6.1.1 建设单位应书面并于现场向承包单位交付测量基准点,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交付过程。
6.1.2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监督承包单位对测量基准点进行校核,并要求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使基准点不受损坏。
6.1.3 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测量放线成果及保护措施进行核查,并予以签认。 6.2 工程观测。
6.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按有关规范的规定对工程进行观测。
6.2.2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周边可能受到本工程施工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或设施进行必要的观测。
6.2.3 如果按规范要求需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独立观测,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承包单位给予配合。 7 工程障碍处理 7.1 工程障碍。
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书面交付其已知的工程障碍资料。 7.1.2 对承包单位在正常施工作业中遇到的未知障碍,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障碍清除可能造成的工期及费用损失进行估计,并告知建设单位。
7.1.3 对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委派监理员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应立即制止或报告有关管理部门。
7.2 障碍清除。
7.2.1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施工技术方案中提出对工程障碍的处理措施,并报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查。
7.2.2 涉及特定部门管辖而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又无权直接清除的障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与有关部门办理有关的处理许可。
7.2.3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文物,项目监理机构应指令承包单位停止相关部位的施工,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 8 分包工程
8.1 分包单位的审查。
8.1.1 对于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列明的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在其进场前对其身份予以审查,使该分包单位的资质与投标文件一致。
8.1.2 若承包单位在工程进行过程中提出变更分包计划,包括分包范围的变化及提出新的分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其进行审查:
1.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分包范围的合理性和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2.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的分包计划无异议,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交建设单位审批。
8.2 分包工程的监理。
8.2.1 分包单位进场前,应由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8.2.2 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实施监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开工申请、工程变更、验收和支付等,应通过承包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申报。
8.2.3 分包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监理机构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分包单位无法满足工程建设的要求,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指令承包单位更换分包单位。
8.2.4 对于建设单位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的作业活动。 9 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