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4)

2019-03-04 13:29

3.项目监理机构对上次工地例会以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通报;

4.其余与会各方对施工过程中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有关事项进行陈述; 5.项目监理机构对与会各方提出的问题组织逐项讨论并做出决定; 6.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7.总监理工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总结并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内容进行安排。

13.2.4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每次工地例会之前,就13.2.3第2条的内容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书面材料。 13.3 工程其他会议。

13.3.1 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视情况的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监理工程师就某些重大事项,如工作协调、图纸会审、索赔、事故处理、争议调解等组织专题会议,其会议的议程应在会前合理的时间内,由会议主持方书面送达与会各方。 13.4 会议纪要的确认。

13.4.1 项目监理机构对由其主持的相关工程会议的内容进行记录并负责整理会议纪要,其中工地例会的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应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确定,13.1及13.3.1所述的其他会议纪要须在会议结束后约定的时限内送达与会各方进行确认。 14 进度计划

14.1 进度计划的审查。

14.1.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在开工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应包括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单位(单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14.1.2 当项目有总承包单位时,施工总进度计划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审查。对于采取分期分批发包的大型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项目总进度计划的编制。

14.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查,其重点包括: 1.项目划分的合理性;

2.各专业工作衔接的正确性;

3.工期目标和时间安排与施工合同的一致性; 4.人力、材料、施工设备等资源配置的均衡性; 5.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进度计划的匹配性。

14.1.4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或在项目监理机构要求的合理时间内提交各种详细的进度计划,以及对原施工进度计划进行相应的修改。

14.1.5 各种施工进度计划都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对施工进度计划中不妥之处,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修改与完善计划的意见。 14.2 施工进度计划的跟踪与调整。

14.2.1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工程的实际施工进度进行跟踪、记录。

14.2.2 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理有关资料,检查和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度统计分析资料和进度控制报表。

14.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将实际工程进度数据与进度计划进行对比,对影响进度的原因进行分析。

14.2.4 若发现实际进度过慢并可能影响工程按计划如期完成而承包单位又无任何理由取得合理延期,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保证工程进度目标如期实现。

14.2.5 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而使工程进度延误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权力及程序对承包单位延长工期的申请进行审批。一旦申请获得批准,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原工程进度计划予以调整,并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实施。

14.2.6 若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使总工期目标、阶段目标、资金使用等发生较大的变化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批准。

14.2.7 项目监理机构应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实际进展状况,按期提交必要的进度报告。

14.2.8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采用工地例会、专题会议等方式,分析、通报工程进度状况,并协调承包单位之间的生产活动及承包单位与其他各方之间的关系。

15 工程材料、半成品与构配件 15.1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的进场。

15.1.1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前,承包单位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申报。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还应要求承包单位在订货前提供其样品,审查通过后方可同意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

15.1.2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或参与联合验收,除数量及外观质量验收外,尚应查验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15.1.3 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可以在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场前,对其加工、生产的过程进行检查、抽验,承包单位有义务配合项目监理机构进行这一类的检查、抽验。 15.1.4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将进场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按不同品种、规格分区进行适当的堆放,并对其进行相应的登记编号及做出明显的标识。若堆放条件不能满足保证其质量的要求时,应及时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改善。 15.2 工程材料与构配件的检验。

15.2.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严格履行工程材料用前检验的见证责任,监督承包单位按约定的批量及频率对进场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进行抽样送检。

15.2.2 对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材料与构配件,无论该材料是由承包单位还是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监理机构均应禁止承包单位将其用于工程,并督促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将其尽快退场,同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退场的过程进行监督并做出适当的记录。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将情况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16 设 备 16.1 设备的采购。

16.1.1 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或供应商在设备采购之前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拟采购设备的清单,必要时,还应要求承包单位或供应商提供样品,经各方协商一致后形成正式的设备采购清单。

16.1.2 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方案,明确设备采购的原则、范围、内容、程序、方式和方法。

16.1.3 根据设备采购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编制设备采购计划,明确具体的设备采购清单、估价表、采购的进度安排及采购资金的使用计划等。

16.1.4 当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设备采购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进行设备采购的技术及商务谈判和选择设备供应单位。

16.1.5 若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照国家采购招标的有关规定进行。

16.2 设备进场检验。

16.2.1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设备到货验收通知后,应按合同要求对照设备详细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协助建设单位、供应商和承包单位对设备进行检验及进场会签。 16.2.2 对于检验合格的设备,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批准该设备进场。

16.2.3 对于检验不合格的设备,必须按合同约定办法处理。项目监理机构不同意设备进场,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 16.3 设备安装的中间检验与验收。

16.3.1 设备安装开始之前,承包单位须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其施工技术方案,由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设备安装。

16.3.2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承包单位的设备基础放线进行复验,在未获得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书面确认之前,承包单位不得进行设备安装。

16.3.3 在设备安装过程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需要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设备的安装符合设计与验收规范要求。

16.3.4 对于设备安装过程中的隐蔽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其质量进行确认并签署隐蔽验收文件。未经隐蔽验收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意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16.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单机无负荷运转调试检验,并对调试检验记录进行书面确认。

16.3.6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系统内所有单机都通过调试检验合格后,方能组织16.3.7的联动检验。

16.3.7 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承包单位提交的联动检验申请后,应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承包单位、供应商及有关政府部门的代表对设备联动运转进行检验,并做出书面的联动检验结论。

16.3.8 联动检验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署设备工程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 17 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 17.1 工序质量控制。

17.1.1 项目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单位完善质量保证措施,着重对分项工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加以控制。

17.1.2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将质量保证措施落实到具体施工过程之中: 1.工程材料与构配件,必须经见证送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承包单位的操作程序必须符合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的规定; 3.承包单位对施工过程中工序间的内部交接检查,包括自检、互检及专职检查,其记录必须齐全。

17.1.3 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单位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若不满足要求,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17.1.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过程应进行经常的、有目的的巡查及平行检验,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出现问题后难以处理的重要工序及部位,应安排监理员按照旁站监理方案对其施工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验,并应作好相应的记录。 17.1.5 完成施工的工序,承包单位必须进行内部交接检查,合格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检查签认后,承包单位方可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单位工序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抽查。 17.2 隐蔽工程验收。

17.2.1 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说明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对需要隐蔽的分项工程进行检查验收,以确保其施工符合图纸及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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