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3)

2019-03-04 13:29

9.1 项目组织的核查。

9.1.1 项目监理机构在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时,应对承包单位项目组织的主要人员进行核查,以保证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或施工合同约定的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在工程实施中得到落实。

9.1.2 项目监理机构应考察承包单位的项目组织,并要求承包单位书面提交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对明显不利于工程施工管理或实施的承包单位项目组织,应提出改进的要求,并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通过建设单位督促和落实此类改进。

9.1.3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的主要施工技术人员的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等进行审查。

9.2 施工中的组织管理。

9.2.1 工程施工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拒绝承包单位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对项目组织中的主要成员进行任何替换。如果承包单位有足够的理由要求进行此类替换,亦应在事先提出更换人员的书面申请,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替换。 9.2.2 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现承包单位的组织不能有效的运作,难以对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改进,对不能胜任岗位要求以及有违职业操守的人员,应要求承包单位或通过建设单位要求承包单位予以撤换。

9.2.3 若承包单位拒绝执行对9.2.2条中的要求,或执行后仍不能满足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管理的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可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发出对部分直至全部工程的暂停令。 9.2.4 项目监理机构应通过承包单位将分包单位的项目组织一并纳入监控的范围,使分包单位的组织同样受到本规程9.1.1至9.2.3条的有效管理。 10 施工技术方案

10.1 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查。

10.1.1 由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技术方案,实施前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核,审核的重点主要包括:

1.施工顺序安排的合理性;

2.主要项目的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可行性、可靠性;

3.技术组织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 4.施工平面布置的合理性; 5.施工安全措施的可靠性;

6.材料设备物资管理﹑施工主要机械配备及计量﹑测量器具配备情况等。

10.1.2 施工技术方案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署并提交项目监理机构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在获得总监理工程师的认可之前,承包单位不得开始实施施工技术方案的作业活动。

10.1.3 对工程关键部位的施工技术方案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对其进行重点的审查。

10.1.4 按规定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的施工技术方案,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核查。 10.2 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

10.2.1 在施工过程中,如承包单位未按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做出书面解释。

10.2.2 当发现批准实施的施工技术方案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调整,再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如承包单位要求对现行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应报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

10.2.3 承包单位的施工机械进退场时间及数量应得到项目监理机构的批准。 11 工程开工 11.1 开工条件审查。

11.1.1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开工令之前,应审查确认: 1.已取得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2.施工相关人员已持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资格证书;

3.施工组织设计已经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4.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

5.施工所需的现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6.承包单位负责人员、机具、材料等施工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7.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已落实; 8.承包单位已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费用使用计划; 9.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申请报告已获得建设单位批准。 11.2 开工令的签发。

11.2.1 在满足开工条件的前提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开工令,避免发生不合理的拖延。

11.2.2 如果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致使工程不能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最迟开工日之前开工,则总监理工程师应向承包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合同工期的起算日,由承包单位承担工期拖延的责任。

11.2.3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通知中明确告知承包单位,如果承包单位对合同工期的起算日有异议,应在通知要求的时间内书面提出。

11.2.4 若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接受承包单位对合同工期起算日提出的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重新签发书面通知,确认新的合同工期起算日。否则,应视为发生合同争议,按本规范中合同争议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12 工程暂停与复工 12.1 工程暂停。

12.1.1 工程暂停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在所签发的暂停令中应明确指出暂停的范围。

12.1.2 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可视情况严重程度签发暂停令:

1.承包单位未按照有关法规或合同的约定,在获得有关许可之前,自行进行相关部分的永久工程或其辅助工程的实际施工作业;

2.承包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方案施工;

3.承包单位的施工管理混乱,对工程造成或将造成质量、工期、费用、安全控制方面的损害;

4.承包单位拒绝服从项目监理机构的正常监管,不能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做出适当的实质性响应;

5.承包单位有其他违约或违规行为。

12.1.3 出现下列情况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暂停令: 1.工程继续施工可能对第三者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2.政府有关部门或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

3.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而需要暂停进行处理; 4.项目监理机构有必须暂停施工的其他理由。

12.1.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暂停令。但若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暂停令后报告建设单位。

12.1.5 在紧急情况下,专业监理工程师可以先口头要求暂停,然后在尽短的时间内报告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按照12.1.2、12.1.3、12.1.4的约定进行处理。 12.1.6 暂停令发出后,项目监理机构应随时掌握暂停工程情况,如实记录工程暂停期间所发生的情况。 12.2 复工。

12.2.1 由于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提出的复工申请后,必须对复工条件进行检查,如果造成工程暂停的原因已经消除,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12.2.2 由于非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工程暂停,在造成停工的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复工令。

12.2.3 复工令可以针对工程的部分或全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其签发的复工令中明确指出复工的范围。

12.2.4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签发复工令。但若委托监理合同另有约定,总监理工程师也可在签发复工令后报告建设单位。

13 工程会议

13.1 第一次工地会议。

13.1.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签发开工令之前举行。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参加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邀请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人员参加。

13.1.2 项目监理机构应在会议开始之前的合理时间内,将召集会议的通知,包括会议议程等书面送达与会各方,以便准备会议所需各项资料。 13.1.3 第一次工地会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明确工程各方有关人员的授权、职责分工及组织机构; 2.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明确监理工作有关的程序及要求; 3.介绍建设单位负责的开工准备情况; 4.介绍承包单位开工准备情况;

5.明确工程进行过程中的信息传递程序、联络方式和渠道; 6.明确工地例会的例行议程、时间、地点及会议纪要的确认方式; 7.处理其他需要解决的问题。 13.2 工地例会。

13.2.1 工地例会应按照第一次工地会议确定的例行议程、时间及地点,于工程开工后定期举行。

13.2.2 工地例会应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会议参加者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的项目及各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代表参加。 13.2.3 工地例会的主要议程应包括:

1.项目监理机构对上次工地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2.承包单位对上次工地例会以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造价、安全及环境等方面发生的事项进行陈述,并提出要求有关各方配合及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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