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规范(5)

2019-03-04 13:29

17.2.2 隐蔽工程验收应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承包单位完成内部交接检查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项目监理机构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2.接到承包单位通知后,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到施工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复核;

3.若隐蔽工程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隐蔽验收记录以便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4.若隐蔽工程不符合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回复单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禁止承包单位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5.若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限后未到施工现场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应视为专业监理工程师已验收合格。 17.3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7.3.1 承包单位完成施工的分项工程,必须经自检、互检和专职检查合格后方可报项目监理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及时对该分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其内容包括:

1.对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进行抽样检验; 2.对承包单位提交的质量验收记录表进行核查。

17.3.2 若分项工程的质量符合验收标准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若不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毕后再报项目监理机构验收。

17.3.3 分部(子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承包单位必须经过自评,自评完成后提交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

17.3.4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报送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其审查的重点包括:

1.质量控制资料完整、真实,并与工程进展同步; 2.有关工程材料、构配件检验和评定合格;

3.施工中形成的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4.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资料完整。

17.3.5 专业监理工程师参照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对分部(子分部)工程现场观感质量进行量测和检查,并对安全与功能抽验的结果进行审核。

17.3.6 总监理工程师综合17.3.4 及17.3.5条,若符合质量验收标准,应及时对承包单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资料进行签认。若不符合要求,应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待承包单位整改完成后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

17.3.7 对需要在施工过程中进行中间验收的重要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对其进行中间验收。验收的参与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承包单位,并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进行监督。

17.3.8 验收通过后,验收参与人员应对其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做出最终确认,并对中间验收证明书进行签认。

17.3.9 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书面指令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监督落实。

17.4 特殊检验与试验。

17.4.1 对工程中采用的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项目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应建议建设单位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试验分析,条件确实具备后方批准在工程中使用。

17.4.2 无论是在工程进行中,还是在工程结束即将进行质量验收时,若项目监理机构对构件或结构的质量有怀疑,均应建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专门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18 工程计量与支付 18.1 工程计量。

18.1.1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对承包单位的计量申请进行认真审查,在施工过程中的计量范围包括如下方面:

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 2.合同文件中约定的费用项目;

3.经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

18.1.2 工程计量的依据主要包括: 1.合同文件; 2.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3.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4.施工图纸及技术规范; 5.工程变更指令; 6.建设单位的书面指令。 18.1.3 工程计量的程序包括:

1.对于已经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经项目监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承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填报工程量清单和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项目监理机构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验收手续齐全、资料符合验收要求并属于计量范围内的项目,方可同意进行计量。对于计量项目较大,一次性计量支付的时间周期较长,对承包单位的施工有较大影响的,可以将该项目划分成若干子项分别进行计量;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若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计量,承包单位可认为其申报的工程量已被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可作为申请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在进行计量时应按约定的时间提前通知承包单位派代表参加,若承包单位未按要求参加计量,以专业监理工程师计量的结果为准,如项目监理机构未按约定的时间通知承包单位,致使承包单位无法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8.2 工程支付。

18.2.1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督促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办理工程预付款。

18.2.2 工程的中期支付必须在计量完成的基础上进行,对于未进行计量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应签署支付证书。 18.2.3 工程中期支付程序如下:

1.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形象进度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已经过计量的项目付款申请;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付款申请进行审核,计算承包单位实际应得款项,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审批;

3.若建设单位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工程中期支付,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4.建设单位批准付款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单位付款。 18.2.4 工程的竣工结算必须在竣工验收完成后进行,其程序如下:

1.承包单位在竣工申请报告批准后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竣工结算报表;

2.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结算报表进行审核,计算承包单位实际应得款项,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一致后,签署竣工结算文件和最终的工程款支付证书报建设单位;

3.若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工程竣工结算,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协助,并对其中涉及工程变更的工程量进行审查确认;

4.保修金可以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保修期满时分期或一次性退还给承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配合建设单位办理。 19 工程变更

19.1 工程变更的程序。

19.1.1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要求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其进行审查,并对变更涉及的工期和费用影响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指令。

19.1.2 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变更时,应申报变更涉及的工期和费用,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若变更要求合理,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变更指令。

19.1.3 若19.1.1及19.1.2的变更涉及到图纸变动,总监理工程师应在取得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文件后方可签发变更指令。

19.1.4 若19.1.1及19.1.2的变更涉及安全、环保、节能等内容,应由建设单位报有关部门审定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发工程变更指令。

19.1.5 总监理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对上述工程变更所涉及的变更费用及工期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机构不得予以计量。 19.1.6 对于工程进度要求紧急,预计费用不大的签证项目,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项目监理机构可在变更完成后,予以计量。 19.2 工程变更指令。

19.2.1 工程变更指令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变更的项目、部位;

2.变更的原因、依据及有关的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等; 3.工程变更估计涉及的工期和费用; 4.工程变更后,施工安排的相关事宜。

19.2.2 承包单位接到总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工程变更指令后,应遵照变更指令进行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变更指令监督承包单位实施。 20 工程造价审查 20.1 审查的依据。

20.1.1 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对工程预付款、工程中期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工程变更费用、费用索赔等工程造价文件进行审查。 20.1.2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工程造价的依据包括: 1.施工合同文件; 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文件;

3.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各种工程造价计价政策、办法、依据; 4.有关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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