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 审查的程序与内容。
20.2.1 项目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造价文件后,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其主要内容包括:
1.所列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造价文件所涉及的工作内容是否均已完成并验收合格; 2.所列施工措施费用是否与实施情况相符; 3.所列项目是否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4.所列变更及签证费用是否与工程变更指令一致; 5.所列索赔费用是否与索赔文件一致。
20.2.2 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建设单位。 20.2.3 若建设单位对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文件存在异议,应自行或委托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予以审核,审核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予以积极配合。 21 索 赔 21.1 索赔的提出。
21.1.1 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后,项目监理机构对于承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用书面形式提交的索赔意向通知书或报告予以受理。若索赔意向通知书或报告送达时间已超过约定的时限,项目监理机构可以拒绝受理。
21.1.2 承包单位在索赔意向通知书中应写明发生索赔事件的时间,并声明其具有费用与工期索赔的权利。
21.1.3 若承包单位提交的是索赔意向通知书,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
21.1.4 索赔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描述;
2.对承包单位权益影响的证据资料; 3.索赔的依据;
4.索赔要求补偿的款额和工期展延的天数; 5.申请人、日期。
21.1.5 若引起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承包单位无法按照本规范21.1.4款的要求计算出该项事件最终补偿的款额和工期展延的天数时,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按一定的时间间隔,定期报出每一间隔时间段内的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待该项事件结束后,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21.2 索赔的审查。
21.2.1 项目监理机构受理承包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交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对索赔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21.2.2 在审查索赔报告的过程中,若专业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单位提供的索赔证据资料不足,应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提交进一步的证据资料。
21.2.3 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补偿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时,应剔除承包单位不合理的要求,计算合理的索赔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 21.3 索赔的批准。
21.3.1 总监理工程师应就索赔补偿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索赔报告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21.3.2 若不能与承包单位协商一致,总监理工程师应暂定索赔补偿款额和工期展延天数并通知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按本规范中合同争议的有关约定处理。
21.3.3 若发生的是本规范21.1.5款描述的事件,总监理工程师在审查过承包单位的每次阶段索赔要求后,对于索赔要求成立的部分,应批准给承包单位一个临时的工期展延天数。该事件最终索赔报告的审查与批准,仍应按照本规程21.2和21.3进行。
21.3.4 总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的反索赔时,应参照21.3.1和21.3.2约定的程序进行。 22 工程质量缺陷与事故 22.1 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
22.1.1 项目监理机构一旦发现承包单位的施工作业可能产生工程质量缺陷,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缺陷产生,同时将情况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22.1.2 对已经产生的工程质量缺陷,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缺陷的性质进行分析判别,必要时建议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 22.1.3 若缺陷尚不构成工程质量事故,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提交工程质量缺陷报告,对质量缺陷的严重程度、造成缺陷的原因进行说明,同时要求承包单位提出修补缺陷的具体方案和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
22.1.4 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缺陷的实际情况并结合承包单位的质量缺陷报告对缺陷做出处理的要求,并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取得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指令承包单位实施。
22.1.5 承包单位对质量缺陷处理完成后,项目监理机构应进行检查确认并签署书面意见。
22.2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22.2.1 若缺陷已构成工程质量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书面指令承包单位暂停缺陷部位及关联部位的施工,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可以先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书面对口头指令进行确认。
22.2.2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将事故情况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总监理工程师应主持或参与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22.2.3 事故处理方案确定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在实施事故处理之前指令承包单位针对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具体问题编制详细的施工技术方案,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对事故处理的施工技术方案详细审查后方可批准施工。
22.2.4 项目监理机构必须加强检查,监督承包单位严格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施工。
22.2.5 事故处理完毕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规范及处理方案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总监理工程师方可签发复工令批准承包单位恢复正常的施工,并向质量监督机构及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23 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23.1 安全生产监理的组织。
23.1.1 监理单位应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理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完整的施工安全生产监理规章制度,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实施指导和检查。
23.1.2 监理单位应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按政府规定为现场监理人员办理平安卡,监理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理技能的培训并持卡上岗。
23.1.3 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安全生产监理全面负责,监理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具体的安全检查工作。 23.2 安全生产监理规划。
23.2.1 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规划,或将安全生产监理规划的内容在监理规划中单独成章编写。
23.2.2 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监理的目标与依据; 2.安全生产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3.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制度与流程; 4.安全生产监理的重点及措施。
23.2.3 项目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并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3.3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23.3.1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3.3.2 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应补充说明安全生产监理规划中未详细说明的、针对安全生产监理重点和难点的具体监督方法及措施。
23.3.3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23.4 安全生产监理的内容和措施。
23.4.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23.4.2 若发现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承包单位擅自开始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下达暂停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若承包单位仍拒绝暂停施工,项目监理机构应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3.4.3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承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23.4.4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审查承包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和配备情况,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5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大型施工机械和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及年检合格证并备案登记。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6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7 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监理人员签收备案。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8 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查,督促承包单位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3.4.9 项目监理机构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按照本规范有关工程暂停的规定签发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3.4.10 若承包单位拒不按照项目监理机构的要求进行整改或停工整改的,监理机构应及时书面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23.4.11 项目监理机构审查承包单位报送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申请表》,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核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并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