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淮安市“十二五”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规划(8)

2019-03-04 15:01

健全污水处理收费价格机制,提高污水收集率及污水处理费征收率。建立起污水处理厂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到2015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元/吨水。

“十二五”期间我市规划新建污水处理厂7个(2万吨/日处理能力以上),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近16万吨,有条件的建制镇将实现污水集中处理;污水处理厂扩建工程7个,新增日处理污水能力近21万吨,在不断完善污水管网的同时,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将得到明显提高;污水处理厂的再生水利用工程3个,项目实施后将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双赢。至2015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85以上。 (7)落实排污总量控制措施

对全市重点污染源和工业企业进行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对不能达到排污总量控制要的限产限排,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实施停产治理。到2015年,化学需氧量控制在11.048万吨,氨氮控制在1.139万吨。地表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8)完善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所有新建工业项目必须进园,所有工业园区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厂、集中供热设施等基础设施。完善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实现园区污水的集中收集和处理,提高污染控制水平。全市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应搞好生态工业规划,积极创建省级以上级生态工业园区。 (9)加大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控制

全面整治全市河道两岸的港口、码头,关闭违规建设的小码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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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范要求的限期整改,按要求建设废油、污水和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理设施;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及污染防治规范要求,建立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加强航行、停泊、作业船舶的监督管理,沿岸的码头、船舶加油站设臵垃圾接收与处理设施,对船舶的残油、废油及有毒有害物品回收处理,禁止直排水体。 6.4 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1)削减火电厂污染物排放,加快电力脱硫和脱销进程 加强脱硫设施运行在线监管,严格控制新建燃煤电厂,鼓励调整能源结构,发展新型能源。2011年起,全面启动火电厂氮氧化物污染防治。“十二五”期间,新、改、扩建火电机组必须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现役火电机组在采取低氮燃烧技术的基础上逐步配套建设烟气脱硝设施。

(2)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制定统一的产业准入、优化、调整、提升政策,在“十二五”产业发展规划中充分考虑大气污染物削减需求,鼓励工业企业通过技术、工艺的更新改造,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建立产业转移环境监管机制,防止污染转移。严格控制建成区及其近郊新建、扩建钢铁、有色、石化、建材、化工、纺织等重污染企业,对城区内已建重污染企业要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搬迁改造。

加强钢铁、石化、建材、纺织等重点行业达标整治,加快淘汰能耗高、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线,被保留的企业要安装高效脱硫和除尘设备,钢铁生产企业要全面开展脱硫改造。对在用的工业锅炉,必须符合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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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推进城市和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集中供热、供气工程建设,鼓励发展背压式热电联产和余热、余压发电综合利用。加强集中供热锅炉烟气脱硫、脱硝和高效除尘综合防治工作,加大高效洁净煤锅炉集中供热示范推广力度。

对石油化工及涂料、油墨、粘胶剂、喷涂等生产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严格控制工艺过程中逃逸性有机气体的排放;鼓励生产企业实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逐步淘汰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高的油漆、涂料产品。

(3)加大机动车尾气治理力度

轻型汽油车尾气检测一律执行简易稳态工况法,停止使用怠速法。在用机动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定期进行排气污染检验,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签章手续。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和管理,对无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采取限制行驶区域、行驶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建设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网络体系,建立省、市、县三级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管中心,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管。2011年,全市实现环保检测全覆盖。

限制高污染、高耗能机动车的销售和使用。实施机动车检测和维护制度,对维修机构进行资质核准;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推进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开展营运在用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不达标车辆不得开展道路运输经营;加大对公交车、货运车和大卖场班车冒黑烟现象的整治力度;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汽车,加快老旧车及“黄标车”淘汰进程。改善非机动车交通条件,优化公交线路,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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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安排车次,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公交车,提倡快速公交和轨道交通,倡导绿色出行。

加快推进国Ⅳ车用汽油供应和新车注册登记执行国Ⅳ排放标准工作,力争2011年起实施。同时,加快制定省级车用燃油质量标准。201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4)建立健全防控机制,有效防治扬尘污染

建立健全城市扬尘污染防治机制,全面推行“绿色施工”,推广施工扬尘防治方案报监制度及扬尘控制责任人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城市拆迁和建设施工扬尘、道路扬尘及物料堆场作业扬尘。加强渣土车管理,严禁非密闭渣土车、带泥车和撒漏车辆进入城市道路;推行高效清洁的城市道路清扫作业方式。加强城市各类绿地建设,强化城市绿化的滞尘防尘功能,控制城郊结合部未开发建设裸地扬尘。加强港口、码头、车站等地装卸作业及物料堆场扬尘防治,防止风蚀起尘。

(5)完善技术和政策支持机制,推进秸秆污染防治和综合利用 依法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范围,对高速公路、机场及其他重点敏感区域,加大实时监测和执法力度,到2012年底,实行全行政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实夏熟、秋熟秸秆资源调查和评价工作,推进各地区出台秸秆综合利用奖励政策。大力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鼓励利用秸秆生物气化(沼气)、热解气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术发展生物质能,扶持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综合利用项目。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和企业开展秸秆综合利用技术与设备的研究开发。到2015年,全市稻麦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面积占总面积的6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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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80%以上。

(6)联防联控,齐抓共管,加强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依据城乡规划组织制定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要制定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监管办法,切实抓好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禁止在指定区域和指定时间以外燃放烟花爆竹,严格执行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制度。禁止将焚烧后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作为燃料使用;加强非道路移动源的废气污染控制;逐步削减并最终淘汰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全面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溶剂,实施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管理。对城区下水道、排水沟进行整治,防止恶臭扰民。

(7)控制工业炉窑、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通过产业和产品结构的调整,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关停不合理、能耗大、二氧化硫污染严重、超期服役的工业锅炉。在更新或改造现有锅炉时,优先采用循环硫化床和高效层燃锅炉。现有工业锅炉应配套完善脱硫、脱销设施,脱硫率不低于60%。

(8)深化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收费制度

探索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实施电力环保折价标准;实施严格的电力行业排放标准;推广应用电力行业重点污染源二氧化硫自动监控管理信息系统,引入发电排放绩效管理机制,推行电厂环境信息公告制度。到2015年,二氧化硫排污总量控制在6.37万吨,氮氧化物排污总量控制在9.93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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