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是一种包括长江流域在内的广大地域的繁荣,为此他取黄河之河和长江之江而提出“河江文明”,强调自新石器时代以来文化的多样性。我国的苏秉琦等先生在七八十年代提出的把全国范围的考古学文化按区系类型划分的问题[68]、石兴邦先生对中国新石器文化体系的划分[69]、佟柱臣先生关于中国新石器文化多中心发展论和发展不平衡论的研究[70]、严文明先生关于中国史前文化统一性与多样性的论述[71],任式楠先生关于长江黄河中下游新石器文化交流的研究[72],等等,都属立足于史前文化的多中心论。
由于史前文化多中心、多系统事实上的存在,八十年代以后的单中心论者,同过去国内外的“黄河文明论”有相通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因为在认为中国古代国家起源于夏代或夏代以后的中原地区的单中心论者中,并不排斥中国新石器文化的丰富性与多元性,有的甚至还就新石器时代文化各地区之间,特别是黄河、长江两大流域之间的交互促进作用做了很有见地的论述[73]。只是单中心论者面临的一个课题是必须回答:在灿烂发达、具有多元性的中国史前文化中,为何只有中原地区走向了国家文明的道路,而别的地区却被中断或停滞不前?目前虽说在个别的论著中对此有所解释[74],而且有的解释还并非单中心论者所为[75],但总的来说研究得还很不够,还需要在史实与阐释两个方面进一步加强。 多中心论更是与中国史前文化的多样性联系在一起的。在着眼于新石器文化多样性及其交互促进作用的同时,多中心论者以龙山时代黄河、长江流域普遍存在的城邑和诸如山西襄汾陶寺墓地,山东临腒朱封发现的龙山期大墓,良渚文化中瑶山、反山等贵族墓地所反映的阶层阶级的形成,以及龙山时代各地小件铜器及冶金遗迹、陶文、陶制礼器、玉器等现象为依据,再结合文献中有关夏代以前即已邦国林立的说法,认为在古代中国大陆这个大的文明发祥区域内,最早出现的小国都邑文明是散见于各地的一批而非孤独的一个,夏王朝时所具有的多元一体的政治中心是在之前众多小国分立与抗争势态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多中心论也可以说是面对近几十年来一系列考古新发现,并结合古史传说而作出的一种新解释。
四、中国文明起源过程与途径的研究
作为文明起源的过程而言,由不同的视角可以作不同的研究。例如,我们可以把人类由史前向文明社会的演进看成是多方位的演进,它包括人自身素质的进化(人的智力、思维能力、思维方式及世界观等)、人所创造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演进(语言、文字、生产工具、武器、衣、食、住、行等等)、人所创造的社会组织及管理机构的演进等等。这是从人的主体性这一角度着眼的,从这一角度来看,进化已成为人性的一种表现。然而,作为人的主体性之外的环境因素――地理环境和社会环境以及各区域、各族群间的交互促进作用和相互影响等,又使得人类社会的演化并非象以往的进化论者所主张的那样只是单线式的发展,而呈现出多线式的演化或此起彼伏式的消长与发展。此外,我们也可以作另一种分类研究,即也分为几个层面,例如在文化、技术层面,除通常所说的文字、铜器之类所谓文明要素的发生发展外,尚有农、牧、手工业中的生产工具、生产技术、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的问题,也有文化发展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影响的问题,还有产品或贵重用品与珍稀品的流通、贸易、“礼尚往来”、贡纳以及这些外来品对社会内部发展的影响等问题;在政治社会层面,除有社会内部的阶层阶级、权力系统、等级制度、社会组织结构等演化问题外,也有外部冲突、战争和武器的变化以及由纳贡、臣服所产生的外部不平等问题;在精神意识层面,既有原始宗教、神灵祭祀、宇宙观的演化问题,也有在等级、身份和尊卑的要求下,由礼俗走向礼制的问题。此外,学者们常说的各文化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或历史发展的此起彼伏、有涨有落及其交互作用,既可以单独作为一项来研究,也可以揉入上述各项中予以考虑。总之,不论作什么样的归类与划分,有关文明起源过程的研究,是内容最丰富、涉及面最广、可变系数最大、最为错综复杂,也是最有魅力的研究。然而,理论与现实总是有距离的。或者由于资料的限制,或者由于研究手段的不足,或者由于研究者的思维方式、知识结构、价值判断、见解与智慧,等等,使得我们虽然能看到有关上述方方面面一些颇感有意思、亦多少有所心得、有所前进的研究,不时面世,但真正有力度、有分量的专题的或综合的深入研究,为数并不多。
由于从史前向文明社会的迈进也是一种社会形态的推移,而且对这种社会形态推移的把握似乎就是对于时代发展脉搏的把握,因而在文明起源过程与途径的研究中,一些创造性的理论模式,每每产生于对社会形态与结构的发展变化的考
察上,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在谈到历史上最早的人类文明产生的物质基础和从分工的角度来看阶级产生的途径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的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是著名的,一度在我国学术界还比较流行。三次社会大分工的第一次分工讲的是亚洲上古时期牧畜业早于农业。然而,根据五十年代以来西亚和我国近几十年的考古成果,这一说法显然是需要修正的。考古学已证明,农业的起源可以上溯到一万年前,农业的起源早于游牧,在农业中可以包含有家畜饲养,而以游牧经济为特色的游牧民族,则出现的较晚。至于游牧民族是否转变为农业民族,则视其本身的和外部的各种条件为转移,并不是人类文明产生和发展的必然规律。所以,农业的起源和农耕聚落形态的出现,才是世界各大文明古国最初走向文明社会的共同基础,共同起点。为此,田昌五先生说,三次社会大分工说中的第一次社会大分工的理论,只能看作是当时的科学假说,并没有充分的事实根据[76]。
三次大分工中的第二次分工说的是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分工;第三次分工,亦即恩格斯称之为最后的有决定意义的分工,说的是商业从上述产业中分离出来,产生了商人阶级。接着恩格斯概括说:“由于分工而产生的手工业集团的利益,同乡村对立而产生的城市的特殊需要,都要求有新的机关??氏族制度已经过时了。它被分工及其后果即社会之分裂为阶级所炸毁。它被国家代替了”[77]。第二次、第三次分工,在各民族进入文明社会的过程中曾不同程度地存在过,但恩格斯是把它与氏族组织的崩溃和“个体家庭”的出现联系在一起加以论述的。这一情况,对于古希腊、罗马也许是适用的,在古代中国,究竟是在氏族制瓦解、个体家庭出现之后才进入文明社会的?还是在保留氏族血缘因素的情况下进入文明时代的?这在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我国已故著名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侯外庐先生曾提出中国古代文明社会的形成,走的是“保留氏族制度的维新的路径”。裘锡圭先生在1983年发表的《关于商代的宗族组织与贵族和平民两个阶级的初步研究》重要论文中,也强调了商周时期的宗法制度,“实质上就是以父家长大家族为基础的晚期父系氏族制度保留在古代社会贵族统治阶级内部的经过改造的形态”[78]。与此同时,这种分工和交换,在我国古代究竟是发生在个体家庭之间,还是发生在氏族部落之间?也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童书业先生曾提出过
上古时期的氏族分工实为后来“工官”制的先驱问题。在这一基础上,2001年5月8日,裘锡圭教授在历史研究所作题为《我国上古时代社会分工和对异族的役使中族的组织的保持》的学术报告时,援引《逸周书•程典篇》“工不族居,不足以给官”,以及“有虞氏尚陶”等传说材料,认为上古的氏族工业都是世袭的。甲骨文中已有“百工”一词,殷代的铜器铭文中亦有“木工”、“段金”之类的族氏名称,《左传》定公四年讲的分鲁公以“殷民六族”、分康叔以“殷民七族”等,都是以族为单位的手工业专业化分工。一直到战国时代,在临淄发现大量的齐国陶工的印章,印章中有陶工居住的地名和名字,陶工们这样集中地住在一起,说明他们是族居的。这些保留着族的形式的“百工”“工官”的来源和身份,有些来自本部落,有些来自被征服的异族,也有属于依附的异族。而有些“百工”的内部也有使用奴隶的情形。社会分工以族为单位,而分工又是与商业交换联系在一起的。由此,裘先生认为上古早期的交换是由氏族酋长代表本氏族进行的。出现宗法制度后,通过贵族宗子的所有制形式,歪曲地表现宗人的利益。夏、商时期的商业和交易,是与赏赐和纳贡分不开的。这种赏赐(交易、交换)的权力,被酋长、君主所垄断。
此外,关于分工与阶级的关系,恩格斯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中的说法与他和马克思共同认为的“阶级的存在是由分工引起的”观点是一致的[79]。其实,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笔者以为,阶级的产生既是经济分化的结果,也是权力和政治发展的产物。在古代,阶级的地位是由其身份地位来体现的,阶级产生的过程就是社会内部从“平等”到有“身份”划分的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父系家长权与父权家族的出现是其转变的契机,最初的奴隶也被包括在家族之中[80]。还有,我们若把上述裘锡圭先生所论述的社会的分工、交换乃至奴役的形式,都有以族为单位进行的情形一并加以考虑的话,那么,所谓等级、阶层、阶级和奴役关系,就既存在于族内,亦存在于族与族之间。这种族外、族与族之间的奴役关系,过去史学界有的称之为“种族奴隶制”,有的称之为“宗族奴隶制”。可见,问题是相当复杂的,不能简单地套用经典作家的理论。
三次社会大分工理论之外,另一被国内学界长期恪守的是摩尔根提出的“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这类概念。然而这类概念是否能说明由史前到国家的变化?是否能说明社会形态的政治推移呢?笔者的回答是否定的。部落联盟作为一
种军事攻防的权宜组织形式,在历史上和民族学材料中都曾存在过,但它并不代表某一社会发展阶段,也不能说明社会内部的分层结构。军事民主制表述了原始社会某些时候的权力色彩、权力性格,它强调的只是战争和民主两个方面,其他方面什么问题都不能说明。
关于由史前走向国家的这种社会形态的推移过程,在五六十年代以前,通常在人们的头脑中有两个极端的社会组织结构,即新石器时代的“平等主义”的部落社会和文明时代的国家,而缺乏中间的过渡阶段的结构概念。但是,无论人类学的研究还是考古学的发现都一再表明,史前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普遍存在着一种含有初步不平等的、比一般的部落组织或普通的农耕村落更复杂、高度地被组织化了的、但又未进入文明时代、未达国家水平的社会。五十年代末大汶口遗址的发掘和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红山文化祭坛、“女神庙”、积石冢的发现还证明,在我国史前社会中出现社会分层、不平等和祭祀中心的时间,比原先我们想象的要早得多。对此,若用“部落联盟”、“军事民主制”这类概念,是难以在社会形态和结构特征方面作出解释的。而国外,对于这样的社会,自六十年代以来,塞维斯(Elman R.Service)等人类学家们提出了“酋邦”(chiefdom)社会这样的结构类型,并按照社会进化的观点把民族学上的各种社会加以分类,构想其演进程序为:游团(bands,地域性的狩猎采集集团)――部落(tribes,一般与农业经济相结合)――酋邦(chiefdoms,具有初步不平等的分层社会)――国家(states,阶级社会)[81]。到六十年代末和七十年代初,桑德斯(William T. Sanders与普莱斯(Barbara J. Price)以及科林·伦弗鲁(Colin Renfrew)等学者又将酋邦制模式引进了考古学领域,以此探讨文明和国家起源。
将“酋邦”这一概念第一次介绍给中国大陆史学界的是已故的张光直教授,他把“游团”、“部落”、“酋邦”、“国家”这些概念及其所代表的社会发展阶段,与中国考古学文化的各个发展阶段相对应,对应的结果是:仰韶文化相当于部落阶段,龙山文化相当于酋邦阶段,从夏商周三代到春秋、战国、秦汉相当于国家阶段[82]。此后,国内学术界陆续有人应用酋邦制这一模式来解释中国文明的起源和国家的形成。如谢维扬教授认为,中国历史上从黄帝到尧舜禹的传说时代不属于“联盟”的部落而属于“联合”的酋邦时代,夏代早期国家的形成就是经过夏代之前的酋邦制发展而来的[83]。童恩正先生也认为考古学上的龙山文化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