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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包人与工程参建各方为合同关系。 (2) 监理人与承包人为监理与被监理关系。
(3) 监理人与设计人、承包人与设计人均为协作与配合关系。
1.4 监理工程范围和内容 1.4.1 监理工程范围
本工程监理服务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即宣城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施工阶段建设监理工作。 1.4.2 监理内容
招标人的要求,本工程建设监理主要内容有: 1.工程的质量控制; 2.工程的进度控制; 3.工程的投资控制; 4.工程的合同管理; 5.工程的信息管理;
6.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控制; 7.工程的协调工作。 1.4.2.1 设计方面
1、协助发包人与勘测设计单位签订施工图等的供应协议。
2、管理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人按合同或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原审批意见,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程、规范,以及是否符合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发包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发包人报告。
6、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技术交底。
7、协助发包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施工单位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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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代表发包人审核按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1.4.2.2 采购方面
1、协助发包人管理采购合同、对采购进度计划进行监督与控制。 2、对进场的原材料、制成品、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3、其他相关业务。 1.4.2.3 施工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定工程建设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审查分包人资格。
3、督促发包人按施工承包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施工单位递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
5、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要求等,答复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工程控制性进度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合同工期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并在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调整。
7、工程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和控制措施,核实质量管理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规范与质量检验标准,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工程项目划分,由发包人报质量监督部门认定后实施。对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签证和评价。协助发包人调查处理工程质量事故。
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发包人。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设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10、组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协调工作,编发施工协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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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纪要。
11、协助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完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监理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月报、年报,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及时按发包人的规定整理工程档案资料,对工程资料及档案及时进行整编,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或监理服务期结束后移交发包人。
13、其他相关工作。 1.4.2.4 咨询方面
1、配合发包人聘请的咨询专家开展工作。
2、根据咨询合同规定,向咨询专家提供工程资料与文件。
3、分析研究咨询专家建议和备忘录,选择合理的方案和措施,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
4、为发包人提供技术支持。 1.5 监理主要依据
宣城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施工监理以下列文件为依据: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规章和安徽省地方法规、规章。 2.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标准》〔DT/T1011-1013-2000〕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等水利行业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
3.关于宣城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和批复意见。 4.宣城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 1.6 监理组织
我部将在工程现场,设立“宣城市三江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责任限公司宣城市国家综合开发工程监理组”作为现场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是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6.1 组织形式
根据宣城市宣州区2008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项目建设内容和特点,监理组设总监理理工程师1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1人,现场监理工程师2名,具体人员数量视各项目区大小、工程难易程度公司选派合适人选担任现场监理。同时,为了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监、副总监分片对监理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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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各项目区监理人员安排表 项目区 宣州区 宣州区水阳镇 宣州区水阳镇 宣州区文昌镇 1.6.2 岗位职责
(1)审核承包人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并报发包人批准。
(2)核查施工图纸,并签字、盖章。对施工图设计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的建议。
(3)审批承包人按施工合同约定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
(4)审核变更,签发变更通知。变更超出监理合同约定的权限范围时,在签发变更通知前,应经发包人同意。
(5)签发开工令(通知)、暂停施工通知、返工通知和复工通知。
(6)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
(7)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 (8)检查、监督工程施工进度,签认完工时间。 (9)审核工程计量和签发工程付款证书。 (10)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问题。 (11)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2)签发完工付款证书和最终付款证书。 (13)主持施工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 (14)解释施工合同文件。
(15)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权限。 1.7 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为确保宣城市宣州区2008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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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江锡培 曹炳权 管小亮 章 俊 岗位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副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监理员 宣城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监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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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利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监理服务工作,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等规定,结合本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制定监理工作程序如下。
(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宣城市三江水利水电工程监理有责任限公司宣城市国家综合开发工程监理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其他工作人员。
(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6)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文件等为依据,按工程建设进度编制分专业或分项工程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7)督促发包人落实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审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签发工程开工通知。
(8)审查承包人施工准备工作,适时签发单位、分部工程开工许可证。 (9)按照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工程监理。 (10)督促承包人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
(11)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12)结清监理费用。
(13)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14)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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