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了土地复垦激励机制
《规定》十九条提出了一些激励政策。农业税减免的优惠已经随着农村税制改革不需要了。七部委文件第四部分提出了激励机制的基本思路:
对于历史遗留被破坏的国有土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投资力度,通过整理复垦逐步恢复利用,同时,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投资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复垦后的土地,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和依据规划批准的用途,可以依法确定给复垦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流转,获得相应收益。
第三部分 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七部委(局)下发的《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25号,以下简称“七部委文件”)精神,加强土地复垦前期管理,做好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评审和报送审查工作,2007年4月,我部下发了《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七部委文件的第一个配套政策。
一、关于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
(一)目的和作用
--实施土地复垦方案的规划指导。明确生产建设单位的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措施和计划等。
--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依据。为土地复垦的实施管理、监督检查以及土地复垦费征收等提供依据。
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方式包括:自行复垦(包括委托方式)和缴纳土地复垦费。对于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条件的,缴纳土地复垦费。复垦费缴纳后,意味着复垦责任义务转移,复垦由政府组织实施并实行项目管理。复垦义务人可以优先依法申请使用项目资金实施复垦。
对于缴纳复垦费的,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要为政府提供判定复垦义务人是否有条件复垦的依据,根据复垦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安排,确定是否缴纳复垦费、缴纳方式、缴纳费用的计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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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自行复垦的,复垦方案的编制用于指导复垦义务人按计划实施土地土地复垦。复垦义务人根据批准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制定土地复垦年度计划。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复垦,按阶段完成复垦后,申请验收,提交土地复垦任务完成情况。验收通过的,复垦的土地依法交付使用;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或根据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
(二)土地复垦方案的管理内容
1、土地复垦方案管理内容:
土地是一切生产生活的载体,是万物之源,具有自然和社会双重属性。作为自然属性,土地是环境组成要素之一;作为社会属性,土地是重要的资源,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同时,土地也是一种资产,是重要的不动产。
在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征地,需要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对于破坏的土地需要复垦补偿,恢复其生产能力、利用功能,达到治理环境、改善生态的目的。因此,土地复垦方案不同于环境评价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要体现以下管理内容:
——土地规划管理:确保复垦目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他规划,如生态建设、水利、城镇规划相衔接等。
——土地利用管理:在可行性评价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复垦用途,尽快恢复利用;
——土地权属管理:调整生产建设造成土地破坏到复垦利用过程中的责权利调整关系。强化公众参与,尊重土地权人的意愿,维护土地权利人利益。
——复垦工程管理:采取必要的工程生物化学措施,如保持地层的稳定性、恢复地形地貌、平整土地、防治污染等。
5、土地复垦与水土保持、地质灾害、地质环境的关系 (1)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
法律依据不同:环境影响评价方案依据《环境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是环境管理的内容。
范围不同:环境影响评价对大气、水、土、动物、植物等各环境要素影响的综合评价,土地复垦是其中一部分。土地复垦是土地利用管理的内容
重点不同:侧重于对整个环境影响的预测和评价,没有具体的治理对策和措施;土地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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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重在对土地的复垦利用规划和设计。 (2)与水土保持的关系:
法律依据不同:依据《水土保持法》。
范围不同:环境影响评价的一部分,在“三区”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等生态脆弱的地区。
目的不同:重在防止水土流失。
内容不同:建立水土保持工程和设施,没有土地利用的优化,不包含如塌陷区挖损压占土地的复垦。
(3)与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的关系
目的和出发点不同:依据《地质灾害保护条例》,部正在起草的《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主要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侧重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解决安全问题,是为土地复垦打“地基”。
土地复垦是土地的恢复利用和生态的恢复,解决土地利用问题和环境问题。
遵循的原则不同: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突出预防,主要解决发生的可能性问题,针对于灾害性的治理,对未来;
土地复垦突出治理利用,主要针对已破坏、已废弃土地的治理和复垦利用。
工作的连续性不同:地质环境(或地质灾害)是预先的、突发的,主要是预测和评估; 土地复垦是贯穿于整个生产建设过程的,是连续的。
(二)编制范围
1、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复垦范围
对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等生产项目,复垦范围是除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因采矿引起的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的土地,包括矿区范围及矿区范围外的影响区。特别说明,压占是指《土地复垦技术标准》采挖废弃的排矸场、尾矿库、废石场、废渣、储灰(泥)等,不包括工业场地和绿化用地。闭坑后废弃不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用地,如炸药库、道路等。因复垦取土造成的新的破坏,也应包括在方案复垦范围内。
对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复垦范围是指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外的临时性用地,包括挖土、堆土、堆料、临时道路的修建。
复垦范围的确定不考虑破坏的土地是否需要征收,也不考虑是否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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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土地的破坏也应当列入复垦的范围。
2、编制时间要求
为了做到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紧密结合,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完成编制工作。今后,随着复垦工艺的改进和复垦标准的提高,复垦方案要逐渐影响到生产工艺。
3、土地复垦方案重编
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组织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三)土地复垦方案分类
根据采矿权审批权限和建设用地批准权限以及复垦任务的轻重、难易程度等,土地复垦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
1、一般性要求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项目和按有关规定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采矿权项目,应编制报告书,之后填写报告表;
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编制报告表。 2、放射性矿种
根据《关于放射性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7〕856号),放射性矿山生产项目,采取井工开采方式的,可以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采取露天开采方式的,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3、石油天然气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审查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8〕393号),新立石油天然气采矿权项目,以采矿权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在本文件下发之前已取得采矿权的石油天然气项目,原则上以单个采矿权为单位补充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根据地形地貌的一致性和各采矿权之间的相邻性,可以以若干个采矿权为单位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但报告书编制个数要考虑行政区域的相对完整性。
对于采矿权以外其他油气设施项目,跨省域的油气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项目为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石油天然气勘探、炼油化工等项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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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制单位和资格
1、编制主体
凡已经或可能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等原因对土地造成破坏的生产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在建或已投产项目,复垦义务人均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复垦义务人负责组织编制方案。
2、编制单位资格
(1)一般性要求:具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发的乙级以上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工程等规划设计资质或具有从事土地复垦规划设计业绩的单位具体承担编制工作。
(2)特殊性要求:放射性矿种土地复垦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具体编制工作必须由本行业有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石油天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可以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油气田企业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其他具备资格的单位编制。
3、专业人员
因土地复垦涉及到多种专业领域,从目前编制情况看,具有资格的单位必须具有土地、水利、环境、采矿、工程预算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编制时间要求
新建、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阶段(油气勘探开采方案)完成编制工作;
对已投产、已建成或正在建设尚未完工生产建设项目,在规定时间尽快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和审查
(一)评审和审查流程
(1)程序
申请采矿权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完毕 → 报送评审 → 评审通过 →审查通过→经国土部分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申请采矿权→申请建设用地
已取得采矿权的生产项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完毕 → 报送评审 → 评审通过 →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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