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重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北领地的Rum Jungie铀、铜矿以及塔斯马尼亚州的Mount Lyell铜矿(开采了100年)至今都因无法复垦而满目疮痍、惨不忍睹。但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和有效的措施,澳大利亚的土地复垦工作现在取得了长足进步。例如新南威尔士州Bridge Hill Ridge以前的砂矿区,经过复垦后,与周围环境融为一体,现已归入Myall Lakes国家公园;奥尔科公司(Alcoa of Australia Limited)因其在复垦方面的卓越表现而成为唯一获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全球500佳环境成就奖”的矿业公司。
一、复垦制度和管理特点
土地复垦在英文翻译大致有:Reclamation(恢复利用)、Rehabilitation (修复)、Remediation。
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通过立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土地复垦制度,土地复垦率达到了50%以上,历史遗留废弃地的复垦有的达到75%以上,新破坏土地复垦率达到90%以上,取得了为世人所瞩目的成就,美国的《露天采矿与复垦法》在1977年实施后,又在1990、1996年经过了两次较大规模的修改和完善。其他国家的复垦制度,如巴西的“退化土地复垦计划”、西班牙的“采矿破坏区复垦计划”、加拿大安大略省的“闭坑计划”等。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地表土地所有者及其在该土地上的合法权益,确保在开发的同时进行复垦工作,利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环境保护等。因此有关土地复垦的规定与对维护土地权利人利益、对地表主人的赔偿是紧密相连的, 如《土耳其采矿法》规定:“如持照人损坏了临时征用的土地,需按法院的裁决向土地所有人赔偿。持照人还必须将其损坏的地区修复到能够重新利用的状态。”
1、明确复垦责任
如美国对于法律颁布后出现的矿区生态环境破坏问题,按照“谁破坏、谁复垦”原则解决;对于法律颁布前已废弃的矿区,则由国家通过建立 “废弃老矿区的土地复垦基金”的方式组织恢复治理。其中,复垦基金主要包括现有采矿企业缴纳的复垦费(开采地表煤每吨缴纳35美分,开采地下煤每吨缴纳15美分,开采褐煤每吨缴纳10美分)、复垦后土地征收的使用费、社会捐款、有关土地矿产的补偿费、基金的信贷利息等。
2、每一个申请许可应当制定土地复垦计划,以便尽可能实现“边开采,边复垦” 美国要求各州制定回填复原规划,企业在开采前应递交内容翔实的土地复垦计划,对不遵守规定的企业和个人,管理部门有权终止、吊销或撤销开采许可证。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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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土地用于矿山之前应协同专区政府在投资准备和其他计划材料中规定重新利用的时间、规模、方式和目的。” 南非等国家也要求有关的勘查许可证或采矿批准书的持有人应在勘察或采矿时恢复有关的地表,恢复应根据批准的地表设计图和恢复计划进行。
美国复垦计划主要包括:复垦前的土地条件;复垦后土地的利用方式及其支持不同利用方式的能力;采矿和复垦工程技术和相关设备的描述;完成复垦工作的详细预计时间表;复垦与土地所有者和当地土地利用计划相一致和协调的相关考虑等。
3、实行矿山复垦保证金制度或担保制度
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许多国家在采矿申请批准之后,但没有颁发之前,申请者应与管理机构签订执行保证合同,要求企业按政府规定的数量和时间缴纳保证金,如果企业按规定履行了土地复垦义务并达到政府规定的恢复标准,政府将退还该保证金,否则政府将动用这笔资金进行土地复垦工作。合同执行需要担保人担保。巴基斯坦政府规定:在申请授予或者要求展延探矿许可、矿区留置、采矿许可证时,申请人必须同时向许可证管理处提供令人满意的担保,以确保持照人和承租人履行义务。该担保可以是银行和上级公司。
4、在经济技术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实施复垦并优先用于农业,土地用途的确定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规定“为行使勘探权、开采权和贮存权而使用的土地应在矿山使用完毕后立即保质和优先重新用于农业。如不能用于农业,和用于农业不符合国民经济和本地区的需要,则需要重新用于林业或其他方面”。“重新利用分为重新开垦和全部恢复肥力的措施(复原工作)”。美国要求恢复土地到采矿前的程度和更高更好的水平;法国、波兰、日本、韩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规定。一些国家对影响区也作出了赔偿规定,如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要求“矿山对农林业土地造成的损害限制了土地的利用,应予相应的补偿。”对确实不能恢复的土地,地表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责任人征购和购买,但政府有优买权。
一些国家还明确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监督企业“按期、按量、按质地进行重新开垦、监督后续使用人立即接管已经重新开垦的土地”。为了加强公众参与,加强监督,政府要求企业公告土地复垦计划,如破坏土地的范围和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等。
二、矿业公司的通行做法和特点
以澳大利亚为例,发达国家矿业公司土地复垦的具体做法和特点如下: 1、高度的社会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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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社会环保意识的增强,澳矿业公司对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意识也逐渐提高。在法律要求、政府监管、公众参与和监督下,土地复垦逐渐成为矿业公司的自觉行为。矿业公司将环境保护特别是土地复垦工作作为整个采矿过程的一部分,非常希望土地复垦工程能有把握产生良好的环境和社会反映,十分重视“边开采、边复垦”,重视复垦措施和技术的应用,澳矿业公司一般具有自己的土地复垦队伍,开展土地复垦措施和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将土地复垦工作与整个生产工艺有机结合,力求复垦进程最短、效果最好。也不再单纯追求经济效益,而追求综合效益最佳。如,CRL矿业公司矿区范围有一靠近海岸的富矿,考虑到开采对环境影响的代价太大,主动放弃开采。
2、严谨的方案制定过程
矿业公司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前,一般至少耗时一年、耗资上千万澳元,对矿区范围人居、土地利用、文化遗迹以及气候、地形、土壤、动植物、病虫害等多方面的调查研究,严密论证方案的可行性和科学性,为确定土地复垦目标和标准提供充分依据。据介绍,CRL矿业公司曾经为开采一个矿,花费了五年时间、耗资几千万澳元进行前期调查,调查结果是土地和环境的影响过大,无功而返。因开采后才对土地造成破坏,因此,涉及采矿使用土地的论证和规划更为复杂,但他们认识到,如果计划周密,管理严格,对土地的破坏可以降到最低限度,这种耗时费力的方案制定代价是值得的。
3、科学的复垦工艺措施
为了加快复垦进程,复垦效果最佳,澳大利亚矿业公司实行先进的复垦工艺,采取了种子采集、表土剥离、分层堆放、分层回填、地貌重塑、土地平整、恢复植被等一系列复垦措施。
为了达到更好的复垦效果,尽快恢复当地的生态环境,矿业公司在剥离表土时,往往把适合植物生长的腐殖土单独堆放,便于尽快恢复地力;尽量保存地表植物,用于土地复垦后动物栖息。对于露天采矿,在开采过程中一般按照土壤发生层次进行分层剥离、分层堆放、分层回填。据Tarong coal矿业公司工作人员介绍,表土剥离和存放对土地复垦尤为重要,表土保存时间越短,所包含种子和植物的存活率越高,不仅大大缩短地力培肥的时间,而且能使植被恢复到最好最快。地形重塑是其主要复垦措施,工程量非常大,但能保证复垦后景观与周边地形的一致性和地层的稳定性,确保复垦后土地利用的风险降到最低,土地使用的长期安全性和可靠性。图为Tarong公司在开采完毕后六个月进行的地形重塑(坡度为8度)和土地平整现场。
4、有效的复垦动态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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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矿产开发过程中,澳大利亚矿业公司非常重视土地复垦监测工作,它是矿业公司自行对土地复垦效果实施动态监测的重要手段。根据监测结果不断修正土地复垦方案中提出的复垦的具体目标、标准、指数及相关技术参数等。矿业公司在向环境保护局提交的年度土地复垦进展报告和闭矿土地复垦报告中,都必须提供明确的监测数据和结果,说明土地复垦是否达到了确定的指标和技术参数标准,土地复垦是在朝好的方向发展还是超不良方向发展。政府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是否授权矿业公司开展下一步土地复垦工作;企业根据监测结果调整复垦措施。监测工作一般矿业公司聘请研究或技术咨询机构承担,如CLR矿业公司的土地复垦监测工作长期由昆士兰大学土地复垦中心承担。
5、全程的公众参与
为了确保土地复垦目标的实现,政府要求土地权益的相关方全程参与矿山土地的复垦工作。
为保障前期的公众参与和决策,政府将矿业公司与土地所有者的谈判环节也作为颁发采矿权证的一个必要条件。矿业公司要保证对土地权利人生活造成的破坏最小,赔偿生产经营损失,购买或租用该土地,并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必须提出土地复垦的用途和计划措施。土地权益的相关方和矿业公司共同决策复垦后土地的利用方向、复垦土地质量的检测指标和评价标准等。矿业公司通常提交几个方案,在进行环境评估和社会经济评估以后,经与土地权利人谈判后确定复垦后土地用途。如果政府或土地权利人没有对开采后土地的用途做出具体规定,复垦后的用途才可由矿业公司确定。在采矿和复垦过程中,政府要根据公众意见和评价调整矿业公司缴纳保证金的比例。政府收回环境使用权,也应考虑公众意愿。
人口密度越大的地方,公众参与程度越高。矿业公司土地复垦工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随时可能因为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问题遭到公众起诉,受到政府处罚。如,离城区很近的CRL矿业公司就比离人群较远的Tarong coal受公众关注程度高,因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等方面的问题受到的起诉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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