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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部门要严格管理,尽力减少加班。
2.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规定的劳动时间外公司也可命令员工提早出勤或加班。但怀孕或生育后喂奶期间的女员工除外。
3.员工无正当理由不可抗拒所属部门上级命令的加班,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并得到同意。 4. 为保持员工身体健康,规定每天加班时间不超过3小时,1个月不超过36个小时。 第12条 公休日上班
1.根据工作的需要,员工在公休日被命令值班或出勤时,如无正当理由不可拒绝。 2.公休日上班,原则上应给予调休。因工作情况没有得到调休的,应按劳动法规规定发给加班津贴。
3.若属调休,公休日上班不作为加班。 第13条 遭遇异常灾害时加班
遇到不可抵抗的灾害或发生特殊情况时,公司可在规定的上班时间以外命令员工加班。员工接到通知后,立即上班并坚守工作岗位。 第14条 值班
员工按规定轮流值班,但经过上级同意时可以免除值班。 第15条 出差
1.根据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公司可派遣员工出差。 2.员工出差仍应遵守上下班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3.员工出差应办理相关出差手续。 第16条 轮班
门卫、驾驶员等轮班工作的,上班时间另作规定。 第五节 迟到、早退和休假 第17条 请假
员工因生病或其他原因请假时,可依照公司《福利规定》申请休假。(详见《福利规定》) 第18条 旷工
1.属于下列各项中一项时,视为旷工。
(1) 未经部门主管同意擅自缺勤,或休假满期后未经许可不到岗者。 (2) 欺骗公司而获取假期者。
(3) 拒绝上级安排的工作或任意离开工作单位者。
2.旷工者务须向主管部门及人力资源部门作出书面检讨,并扣发工资奖金。
3.连续旷工或1个月累计旷工3日以上者,按公司《奖惩规定》处理。(详见《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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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条 迟到、早退
未经许可,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15分钟内到岗或早于下班时间15分钟以内离岗者视为迟到及早退。
1.迟到或早退1—3次者视为旷工半日; 2.迟到或早退4—7次者视为旷工1日;
3.一个月累计迟到或早退7次以上者,依公司《奖惩规定》处理。(详见《奖惩规定》) 第20条 事假
员工因个人私事缺勤,或上班时间内有私事外出,私事见面等应于事前告诉所属部门上级,并得到许可,方可视为事假,事假期间不发给工资。 第21条 公事休假
1.员工因下列事由不能出勤时,经所属部门上级审查并向人力资源部门报告确认后,作为公事休假。
A·员工行使选举权,参加人民代表会议及劳动模范大会等活动时。
B·所在区域内发生天灾、传染病(本人的疾病除外),交通截断或被隔离时。 C·发生天灾、火灾及其他不能预测的灾害,本人住房被破坏时。 D·公司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事由。 2.因公事休假时工资照常发给
第三章 聘用管理规定
第一节 聘用制度
第1条 为规范企业用工,依法维护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员工能进能出的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适用如下人员:辽宁军仁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指控股子公司)全部正式聘用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包括向劳动服务所招用的人员(以下简称劳务工)、招用的外省市劳动力(以下简称外劳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和协保、待工的外单位离岗人员等。
第3条 各子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作为规范用工的相应职能管理部门,业务上、用工规范上,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导和监督。 第二节 招聘与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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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在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人员数宏观调控的前提下,各子公司具有用人自主权。 第5条 招聘员工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及择优录用、竞争上岗的原则。同时应遵循“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在集团公司系统内招聘不到或不足的,方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6条 招聘员工必须提前拟订招聘计划。招聘管理人员的提前30日;生产、服务人员提前20日。并填写《招聘员工申请表》,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7条 招聘员工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方可进行招聘。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予以指导和协助。
第8条 招聘员工的程序:
(1)通过各企业公告栏、新闻媒体、互联网、设摊、委托中介机构发布招聘信息。 (2)应聘者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3)由人力资源部门会同用工部门确定面试对象和面试日期,并向主试人员和面试对象发出《面试通知书》。招聘集团公司“三总师”、部室经理(主任)、子公司总经理必须由董事长面试。
(4)在面试过程中主试人员应对面试对象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填写《面试记录表》。 (5)人力资源部门对《面试记录表》进行统计、汇总,并填写《录用人员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6)人力资源部门对决定录用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合格后发出《录用通知书》。 (7)本市农村合同制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劳动服务所开具《农村富余劳动力证明书》,逾期未提供的,不予录用。
(8)对需进行体检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医院进行。拒绝体检者不予录用。体检费先由本人承担,试用期结束后,双方没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企业给予报销。 第三节 入 职
第9条 被录用的人员报到时办理下列手续: 1、填写《新员工入职登记表》,粘贴本人照片;
2、提供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最高学历证明、专业职称证、身体健康证等相关证件,并各复印1份装入其档案; 3、签订劳动合同。
第10条 人力资源部门必须组织新进员工进行岗前培训。阅读《员工手册》等公司基本规章制度,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新进员工如接受企业有关规定的,则签署《承诺书》,拒签者不予录用。
第11条 人力资源部门向用工部门及被录用人员发出《上岗通知书》,被录用人员凭《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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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领取相应日常办公、劳动防护用品,用工部门安排上岗。
第12条 在试用期内,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应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1、使用伪造、涂改证件或虚假资料等进入企业的; 2、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交齐所需证件的; 3、不服从安排、违纪违规的; 4、不能胜任应聘岗位工作的; 5、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13条 在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通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 第14条 试用期内企业及员工双方可随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 用工部门必须对新进人员在试用期中的表现进行考核,并填写《试用期考核表》,在试用期满10日前,报人力资源部门。同时本人填写《试用期工作总结》。
第16条 《试用期考核表》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领导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对应予辞退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对继续使用的人员填写《薪酬评定审批表》。
第四节 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17条 集团公司系统正式聘用员工必须与具体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企业和员工各执一份,一份报集团公司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签订相应的协议。 第18条 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方,应由法人代表签字,或由法人代表委托经营者或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劳动合同的个人方应由本人签字,对委托他人签字,本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
普通工、熟练工、后勤服务人员、一般管理人员为1年; 技术工人、初级技术人员、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为2年;
中级专业技术人员、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3年;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意见,由集团 公司领导确定。
以上劳动合同期限内均包含试用期。 第20条 试用期的约定: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不设试用期; 满六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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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调动的,不设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满,双方续订劳动合同的,不设试用期。
第21条 招用劳务工的,企业必须与相关劳动服务所签订劳务输出协议书,并根据协议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22条 聘用离退休人员必须签订《聘用离退休人员协议书》,其年龄原则上控制在男性70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
第23条 聘用外单位协保等离岗人员的,在被聘用者提供原单位用工证明后,企业与其签订《聘用离岗人员协议书》。
第24条 企业出资引进、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除签订劳动合同外,还须签订相应的服务期劳动合同。
第25条 对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企业与员工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书。 第五节 离职与退工
第26条 员工的离职可分为公司系统内调动、辞职、辞退、除名、退休、非正常情况病亡等。其离职程序: 1、公司系统内调动
调出单位按规定办理退工手续,调入单位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 2、辞职
员工因故辞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报企业领导批准。在此期限内,未经核准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并要追索相关职务责任、经济责任,必要时还应追究法律责任。 3、 辞退
3.1 员工违反企业有关规定或违反劳动合同有关规定的,企业可采取辞退的办法。由人力资源部门填写《员工离职审批表》,报企业领导批准。 3.2辞退员工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者。
3.3严重违纪或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3.4被辞退员工有权提出申诉,具体依照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办理。 4、除名
按照本企业对员工的奖惩规定办理。 5、退休
员工符合退休条件时,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为其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