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作。
4、司法独立的保障是国家应向司法机关提供充分的资源并完善立法,建立必要的制度,以及确保司法人员享有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
5、司法独立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人权。
第三节 司法职业与司法考试
一、司法职业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纠纷数量越来越多,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对司法这一解决纠纷活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于是,司法便逐步成为一项专业性很强的职业。
司法职业是以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司法工作者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从狭义上说,司法职业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二种职业。从广义上说,司法职业泛指一切受过法律职业训练、从事法律的工作人员,包括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执行员、仲裁员、公证员、律师以及司法辅助人员等。
国外有学者把司法职业的特征概括为:(1)职业人员的技能以系统的理论知识为基础,而不仅仅根据特殊技术的训练;(2)职业人员对他们的工作有相当大的自主性;(3)职业人员形成联合体,它调整职业内部事物,对外则代表职业人员的利益;(4)加入一个职业,受到现成员的认真审查,要成为一个职业成员往往要参加职业考试,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这个过程受到有关组织的调整;(5)职业拥有道德法典,要求其所有成员遵守它,违反者将可能被开除该职业。
司法职业技能来源于法学教育,没有发达的法学教育就不可能有司法职业的形成。司法职业一旦形成,加入该职业者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法官资格、检察官资格、律师资格的取得。司法职业与医生职业一样是一个具有限制性、垄断性特征的职业,未经专门训练,未掌握精良的法律知识、娴熟的法律技能与严格的法律伦理的人便不能进入这个职业的殿堂,所以需要设定职业准入制度(考试制度)以检测申请者的素质。
二、司法考试
基于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进而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许多国家先后建立起司法考试制度。虽然由于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经济条件的不同,各国的司法考试制度存在一些差异,但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取得法官、检察官或律师资格的条件方面都是相同的。
英国和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均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绝大多数法官、检察官都从优秀的律师中选拔产生,因此,它们的司法考试实际上就是律师资格考试。
我国的律师资格考试全部以笔试的形式进行,但考卷的题型和内容则经历了许多变化。1986年、1988年和1990年的三次律师资格考试,由于还处于摸索阶段,因而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题型共有选择题、名词解释、判断正误题、简答题、案例分析和文书写作等,内容则集中于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从1992年开始,考试确定为四张卷子,在两天内完成,每张卷子的答题时间为3个小时。从1996年起,考虑内容被划分为5个单元(包括法学综合知识、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刑法、民法为主体的实体法知识,以经济法为主体的实体法知识,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仲裁制度为主体的程序法知识,外语(英语、俄语或日语),并且开始部分采用标准化试题(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非标准化试题分为判断正误题、简答题、案例分析和法律文书写作等。1997年取消了简答题,1998年又取消了判断正误题。因此,从1998年起,律师资格考试的题型就固定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四类,考试的科目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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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外语(英语、俄语或日语)、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律师法和律师制度、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合同法。
从2002年起,国家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采用闭卷的方式 ,实行全国统一评卷,成绩由司法部公布。国家司法考试每年度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后公布。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担任法官、检察官和申请律师执业证书,应当符合修改后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中国侦查制度
第一节 中国侦查制度概述
一、中国侦查制度的概念
在我国,侦查是指特定机关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证实犯罪和缉拿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侦查与军事侦察
侦查的内容包括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所谓专门调查工作,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为收集证据、查明案情而进行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及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和通缉等活动。从形式上看,法院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可以进行一定的调查如搜查、扣押、鉴定等,但不能和侦查工作相混淆,两者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前者不属于侦查意义上的专门性调查。所谓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主要指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手段,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也指在专门调查工作中必要时采取的强制性方法,如强制检查、强制扣押等。
侦查活动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职务性。侦查是国家专门机关依照其法定职权从事的公务活动。为了防止滥用国家强制权力,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侦查须由法律赋予侦查权的特定机关实施,任何未被授予侦查权力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不得使用侦查手段。
2、强制性。侦查工作以国家强制力量为后盾,其收集人证、物证、书证的行为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而且侦查活动中常常直接采取强制性手段(如搜查、扣押、通缉以及拘留、逮捕等)。因此,侦查活动在本质上具有强制性。这是侦查活动和其他调查活动的本质区别。
3、专门性。侦查工作不是一般的情况调查,而是一项专门性的调查工作,即由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步骤,为揭露、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人所进行的调查活动以及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4、兼具司法和行政双重特性。侦查活动为正确判明案件事实最终实现国家刑罚权的司法活动提供基础、创造条件,因此是一种广义上的诉讼活动,即具有司法性质。同时,侦查活动具有主动性、纵向管理特征与行政实施方式,因此又具有显著的行政性。 二、中国侦查制度的特征
总的来说,我国的侦查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侦查手段广泛、多样,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各项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措施。
2、侦查手段的适用条件相对宽松,强制性侦查手段的使用很少受到限制。除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过检察机关审查批准外,侦查机关有权自行决定其他一切侦查手段和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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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适用。 3、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只有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才可以拒绝回答。
4、确立了侦查监督制度。在我国,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而且是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侦查机关监督的职责由检察机关承担。侦查监督在检察机关的整个职能活动中占有重要地位。 5、确立了律师介入侦查制度。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情。但是,律师介入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应由侦查机关批准,同时律师可否会见犯罪嫌疑人也应当由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介入其他案件的,侦查机关也可根据案情需要,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派员到场。这就打破了长期以来我国侦查制度的封闭性,
扩大了律师作用发挥的时空范围,增强了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从而增强了诉讼的民主和科学性。
第二节 中国的侦查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有权进行侦查的机关和部门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一、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公共安全的重任。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负责对大部分案件进行侦查,是主要的侦查机关。为了有效地遏止、揭露犯罪,及时惩罚犯罪分子,刑事诉讼法赋予公安机关广泛的侦查权力。 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基本职能是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为了保证检察机关有效地行使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能,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赋予人民检察院侦查权。因此,人民检察院也是我国的侦查机关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可见,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主要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有关的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 三、国家安全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担负着与间谍、特务作斗争,保卫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职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四、军队保卫部门和监狱
根据我国的军事和监狱体制,中国人民解放军内部设立保卫部门,负责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监狱内部设立侦查部门,负责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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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部门和监狱在侦查上述特殊案件中具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其诉讼地位等同于公安机关。
五、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从1998年开始,我国在各级海关设立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专门负责对走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海关总署设“走私犯罪侦查总局”,设在各地的海关则设立“走私犯罪侦查局”。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在侦查走私犯罪案件中,具有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其诉讼地位等同于公安机关。
第三节 中国侦查的任务与原则
一、侦查的任务
侦查是一个独立的诉讼阶段,它不仅有自己特定的行为方式,而且有其特定的任务。其任务主要有以下三项:
1、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2、制止和预防犯罪。在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分子继续进行犯罪活动,侦查机关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3、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人民民民专政。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调查取证,查明案情,对犯罪者进行刑事追究,可以有效地达到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目标。 二、侦查的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 2、客观全面原则 3、深入细致原则 4、遵守法制原则 5、保守秘密原则
第四节 中国侦查的程序
一、立案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和被害人的报案、举报和控告以及犯罪人的自首,无论是否属于自己的管辖范围,都应当接受,不得推诿或者拒绝。侦查机关接受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自首的犯罪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机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行凶、毁灭罪证等妨碍或逃避侦查行为的发生。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的立案材料后,应当填写《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在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中称为初查。侦查机关对于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是正确及时立案的关键。因为立案或者不立案,取决于侦查机关对立案材料的审查结果,而审查材料的过程,也就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确认有无犯罪事实和分析评断这种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因此,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侦查机关对于立案材料审查的内容,主要是案件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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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而对于立案材料审查的方法,通常是根据已掌握的材料和证据,确认有犯罪事实存在,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迅速作出立案决定;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能判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或对立案材料尚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补充材料或者进一步说明情况。侦查机关也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查询、鉴定、询问知情人等一般调查方法。
(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立案与不立案决定。
1、决定立案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经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即确有犯罪事实发生,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
2、决定不立案
接受立案材料的侦查机关,经过审查,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即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不立案的决定。
决定不予立案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不立案决定书》,写明案件的材料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决定不立案的机关等。《不立案决定书》也必须经过本机关主管领导或者
本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实施侦查行为
侦查行为,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一种侦查活动。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每一个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必经程序,在侦查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方面,有利于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查清犯罪情节,并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和其
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分子;另一方面,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罪行或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机会,使侦查机关通过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在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保障无罪的人和其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免受刑事追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严格遵守下列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机关、人员都无权行使这项权力。为了保证侦查机关依法进行讯问工作,加强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的互相监督和互相配合,保证讯问质量,提高讯问效率,防止违法讯问,保障侦查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的时间,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进行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为了防止侦查人员主观片面、先入为主,保证讯问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讯问他是否有犯罪行为。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犯罪行为,就让其陈述犯罪的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否认有犯罪事实,则让其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就其供述或辩解中与认定案情事实有关、影响对其定罪量刑的问题向他提问。
我国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至于是否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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