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体法发(2008) 562号,五个规范

2019-03-10 20:27

交通运输部文件 交体法发(2008)562号

关于印发交通行政 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适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 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 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单位:

近年来,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队伍整体素质逐渐增强,执法形象逐步改善。但同时还存在着服务意识不强、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风纪不严整、执法语言不文明、执法文书不统一、执法水平不高等突出问题。这些问题影响了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良好的社会形象,部研究制定了《交通行政执法风纪》、《交通行政执法用语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以下统称为《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并决定在全行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重要意 义

制定实施《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就是要进一步规范交 通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执法纪律,坚决杜绝和严肃查处违法 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行为规 范、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这是交通运 输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治交,进一步加 强思想作风建设、廉政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推进现代交通运输业发展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 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深刻认识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 法规范》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狠抓《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落实,务求取得明显成效。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广泛深入开展对《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要把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印发给每一位执法人员,采取专题讲 座、集中培训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执法人员逐条学习、逐 条对照、逐条执行,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交通行政执法规 范》的各项要求。要通过政务公开公布栏等形式将《交通行 政执法规范》进行公示,积极向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宣传《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要将交通执法人员执行《交通行政执法

规范》的情况纳入接受群众监督投诉的范围,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要结合《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程序、执法用语和执法文书,并针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在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2009年6月底之前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整治活动。每个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都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和消除。排查整治情况要及时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2009年7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向部报告。海事执法规范的落实和监督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

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对本系统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规范,并在本系统开展一次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聘请专家、具有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查小组具体实施。评查小组要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的要求,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这次案卷评查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09年年底前报部。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将贯彻执行

《交通行政执法规范》和深入推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结合 起来。要结合《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进一步明确交通行政 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要将《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各 项要求量化为具体的执法标准,将《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 贯彻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要通过签订责任书、责任状等方式,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具体责任,对于违反《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要对本系统贯彻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 检查。部将在适当时候,对各系统、各地区、各单位的的贯 彻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交通行政执法风纪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风纪,树 立交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或虽没有执行公务但着交通行政执法制式服装时。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容端庄、

风纪严整、举止文明。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干净、整齐。 男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剃光头,不得留大鬓角、长发,不得蓄胡须。

女性交通行政执法人员长发时应当束发,不得头发披肩。

第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戴围巾、耳套;

(二)戴耳环、项链、手镯、戒指、胸针、胸花等饰品; (三)化浓妆、纹身、染指甲、染彩发; (四)除因工作需要或眼疾外,佩戴有色眼镜。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

(一)站立时端正,抬头、挺胸、收腹、双手下垂臵于大腿外侧或双手交迭自然下垂,双脚并拢,脚跟相靠,脚尖微开,身体不得靠墙或桌椅,不得摇摆晃动;

(二)落座时坐姿良好,上身自然挺直,不得用手托腮,不得翘二郎腿,不得抖动腿。如座椅可旋转,不得随意转动 身体;

(三)行走时步幅适当,节奏适宜,不得袖手、背手和将 手插入衣袋,不得一边走路一边吃食物、看书报、摇风扇;两名以上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徒步执行公务时,应当有序,不得搭肩、拉手、挽臂、揽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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