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体法发(2008) 562号,五个规范(6)

2019-03-10 20:27

人审查批准决定。

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对《违法行为 调查报告》批准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 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 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或听证权。

第三十三条 办案人员可以将《违法行为通知书》直接 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交通行政执法机 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 采取留臵、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 的行政处罚后,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 辩书》,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要求组织 听证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第四章的规定组织听 证。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 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最终处罚 决定的建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 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 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四节 决 定

第三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经对违法行为 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听证会报告书、拟作出 的行政处罚决定建议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 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 定。

第三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 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交通行政执法机关重大案件集 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交 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 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 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人本人签名。

第三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 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和 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 政执法机关的印章。

第三十八条 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可以不予 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 定书》,加盖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 印章。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依法采取邮寄、 转交、公告等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 起2个月内办理完毕。因特殊需要,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如3个月内仍不能办理完毕,经上一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 批准可再延长办案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 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第四十一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对举报所涉及的违法 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

等处理决定的,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举报 人。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四十二条 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 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交通行 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违法行为通 知书》的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接到《违法行为通 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 口头形式提出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 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节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四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 指定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非本案办 案人员担任。

听证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1至2名本交通行政执法机 关的非本案办案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书记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1名非本案办案人员担任, 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四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时,应当回避:

(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 正听证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有本规范第四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 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当事人申请书记员、翻译人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决 定是否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 当及时报告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由交通行政执法 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

第四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 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审查听证参加人的资格;

(三)主持听证,并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等相 关内容进行询问;

(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进行警告 或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宣布结束听证; (六)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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