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 款。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分期或者延 期缴纳罚款的,应当填写《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 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人员以本交通 行政执法机关的名义,向当事人送达《同意分期(延期)缴纳 罚款通知书》或《不予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第六十九条 罚款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七十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 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制发《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 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办案人员应 当填写《处罚结案报告》,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的档案管理机构统一登记保存。
第六章 监督程序
第七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检举。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或检举,由交通行政执法 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受理和审查,认为行政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予 以改正: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 机构发现本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第七十二 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负 责人提出建议,予以改正。
第七十四条 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发现下级交通行 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 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七十五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追 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范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本规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七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中,应当按照《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和《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制作文书。
第七十九条 办理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参照《海上海事 行政处罚规定》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范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 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 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范。
第二章 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 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 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 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 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 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 存归档。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 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作出修改的,应重新制作;重新制 作有困难的,在修改处加盖公章。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 使用汉字。
第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 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 句。
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 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第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 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例如:×××未取 得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九条 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 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
编注案号。
编号模式为: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 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交通局 2008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号为:冀石交 罚[2008]10号。
第十条 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 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公民”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 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 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 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 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 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 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