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公共管理1《行政法基础》复习资料汇总

2019-03-15 13:29

2013级公共管理(1)《行政法基础》复习内容

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 1.简述行政职权的特征。

行政职权是指行政主体依法所享有的对某个领域或者某方面行政事务按照一定方式进行组织与管理的行政权力。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具有特征:①公益性;②优先性;③先行有效性;④强制支配性;⑤不可自由处置性。

2.简述行政法规和规章的适用规则。

?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上级政府规章的效力高于下级政府的规章。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 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 新法优于旧法。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 一般不溯及既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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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述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及责任方式。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依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地位和身份,可将行政法律责任主体分为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

(1)根据根据与表现的具体内容不同,行政主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方式主要有:①撤销违法行政行为;通报批评;②履行职责;③返还权益;④恢复原状;⑤赔偿损失;⑥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⑦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上述法律责任方式中,有时可以单独确认与追究,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有时可以一并确认与追究,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并赔偿损失。

(2)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行政处分;②赔偿损失;③违法所得收入的没收、追缴或者退赔。除上述责任内容与方式外,还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法律责任如责令承认错误等。 (3)行政相对人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接受行政处罚;③履行法定义务;④恢复原状,返还财产;⑤赔偿损失等。 此外,外国人及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活动时,属于我国行政管理相对方,如违反了我国行政管理义务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外国人承担行政责任的特殊方式还有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离境等。

4.简述行政行为效力的具体内容。

行政行为成立便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产生法律上的效力。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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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来,行政行为具有以下效力:

(1)确定力。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对于行政主体来说,非依法定理由和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其行为内容,或就同一事项重新作出行为;对于行政相对方来说,不得否认行政行为的内容或随意改变行为内容,非依法也不得请求改变行政行为。

(2)拘束力。主要表现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的拘束力两方面。

(3)公定力。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当先予以遵守和服从,这是行政效率原则的要求。

(4)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如强制受罚人缴纳罚款。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并不等于所有行政行为都必须执行,也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一般来说,必须是在相对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行为才需要予以强制执行。

5.简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关于行政许可设定的限制。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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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6.简述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都属于行政制裁范畴,两者极易混淆,但仍存区别:①主体不同。前者只能是特定的行政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和受委托的机关。后者一般国家机关均可。②种类不同。前者: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和行政拘留等。后者: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六种。③对象不同。前者是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即行政管理的相对一方当事人。后者是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④性质和救济途径不同。前者属于行政主体的外部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解决;后者属内部行为,只能在行政机关内部通过申诉途径解决。

7.简述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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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2)特征:①是由行政相对人主动提出申请的行为。②是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的行为。③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④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审查其适当性。⑤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⑥以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

8.简述行政程序的作用。P262

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的服务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时限以及当事人参与行政活动程序的一种制度,即行政主体及管理相对人实施、参与行政活动的空间与时间表现形式。作用:?限制行政权力的肆意行使。行政程序为行政权力设定了严格的规则,行政权力,尤其是自由裁量权力的行使被限定按事先设计好的公正合理的程序进行。?缓解行政和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利益冲突,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即当具备一定条件时,依行政程序势必会得出正当的结论。?是具体化并具实际内容、操作形式的义务,使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真正能够被认定、归结、追究,直至规定了行政相对人损害赔偿的具体方式,同时为行政主体设立了公开化的操作规程。

9.简述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种类。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重要程序制度,是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主要有:①表明身份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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