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②告知与说明理由制度;③调查制度;④听证制度;⑤回避制度;⑥时效制度;⑦审裁分离制度⑧不单方接触制度;⑨合议制度;⑩记录和决定制度。(教材)
(网上:) (1)行政听证制度。机关在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
(2)审裁分离制度。指行政主体的案件调查、审查案件职能和对案件的裁决职能,分别由其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以确保案件的最终决定避免先入之见。
(3)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机关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政府文件、档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
(4)行政调查制度。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取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个人信息档案,从事商业经营和公共事业活动信息档案和有关证据材料的制度。首先是调查权限,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授权的范围理由,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其次是调查程序,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检查应当遵守有关单行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
(5)说明理由制度。是关于行政决定必须阐明其理由和真实用意的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特别适用于行使裁量权限和不利于当事人的行政决定。意义主要是防止行政专横和权利滥用,便于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说明理由是最低程序正当性要求。
(6)行政案卷制度。是关于行政决定只能以行政案卷体现的事实作为根据的行政程序制度。意义是使行政决定建立于按照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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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客观事实之上规范认定程序和认定结果的权威性,排除外界对行政决定的不当影响和干预便利司法审查和法制监督。 二、论述题(两题中可任选做一题,20分) (一)联系实际论述依法行政原则。
参考一: 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依法行政原则主要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和行政责任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行为应无效或应撤销,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的情况,行政合法性原则可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具体要求:其一,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相应的资格。一项行政活动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实施行为的主体必须合法。如果进行行政活动的主体没有依法成立或者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其所为的行为自然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该项内容包括行政机关和其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和组织条件以及人员条件。其二,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的依据。“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活动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而进行;没有法律的规定即表明其无权进行活动,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地采取行动。这也是行政活动和公民的活动的最大区别。其三,行政机关必须实施法律。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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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执行法律,且下级行政机关必须执行其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因此,行政机关必须采取措施或行动保证法律规范的实施。有关行政机关的权利规范、义务规范,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而且,行政机关还必须尽一切力量保证法律赋予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实现。其四,违反法律的行政活动属违法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国家机关有权予以撤销、变更或宣告无效;行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含义在于行政权必须为正当目的行使,使用最恰当的方式,并与法律的精神、内容和法律的一般原则相一致。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要符合“理”。 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行政合理性原则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关系。大多数认为,行政合理性原则并不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必要补充,而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完善。这里应注意的是,行政合法性原则对自由裁量行为的要求往往表现在范围、“面”上,而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内部限制,是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内部具体“质”的要求。二是“理”的确定。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与法律密切相关,我们不能离开法律来对“理”作无限扩大的解释。这里的“理”不是道德规范,不是脱离法律的“理”,而是法律的目的、精神,法律一般原则、符合事物发展规律的认识观念。三是行政合理性原则适用的范围。行政合理性原则所要求的范围是自由裁量行为的各方面而不能只限于行为的内容上。在主观方面,不仅要求自由裁量权在客观因素上合理,而且还要求主观动机正当,否则就有 可能构成“裁量行为本身内部客观之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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疵”或“裁量行为内部主观之瑕疵”。
3.行政公正性原则有别于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并不能概括公正的内涵与要求,行政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手段、目的、内容适当,而公正的基本要求则是平等,无偏私。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的人治传统的国度里,人们往往所视法律与公正或正义的必然联系,忽视对公正的追求。但是,公正地行使权力,是法律的当然要求,法治的本质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正地行使权力。因此,对我国而言,在依法行政原则中将行政公正性原则单独作为与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相并列的一项原则是十分必要的。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包括自由裁量权时,不仅要合法、合理,而且还要公正。 行政公正性原则从广义上说,应包括行政权公正行使的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即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公正性,需要从实体和两个方面予以确定。考虑到我们已将实体方面的公正问题归入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范畴,而且从各国的法律实践来看,在公正性上更强调程序方面的公正(如英美等国),另外,国内学者也大多认为行政公正原则即指程序公正原则。因此,我们只从程序方面来阐述行政公正性原则。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涵义在于: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须在程序上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不平待或偏见的因素。行政公正性原则主要是要求行政主体应让行政相对人确信其行政行为是公正的,当然这种公正的信赖是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来保障的。
4.行政责任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对其所实施的行政活动应承担法律责任,不允许存在只行使行政权力而无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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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法律责任的现象。行政责任性原则中的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上有广义狭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指既包括依法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又包括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广义);二是仅指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狭义)。在行政法学理论上人们多持狭义的观点,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则将责任视为一种广义的责任。行政责任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主要表现在:其一,行政机关有责任依法行使职权。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组织)及其行政公务人员对于法定的职权必须予以行使,即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以及特定的义务。其二,行为主体必须也是责任主体。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是名义上行使行政权的主体,而任何行政活动又都必须通过具体的行政公务人员来实际完成,行政公务人员是实际行使行政权的主体。为此,必须分别明确它们的责任。在对外关系上,行政机关即是行政主体又是责任主体;在对内关系上,分清内部的责任,明确各内部机构或受委托组织以及行政公务人员岗位责任。其三,对违法、不当行为及其他造成公民(或组织)权益损害的行为应承担惩罚责任或补偿责任。对违背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的行政行为,不仅要使之无效或撤销,而且还要制裁违法者,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四,具有责任感。政府是人民的政府,行政机关的公务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在行政活动中,他们应时刻为国家利益、人民利益着想,应怀着一种强烈的责任感从事行政活动,这样行政才会高效、民主。
参考二: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只有以依法行政为重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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