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使用国有资产单位的财政财物收支活动的监督制度。
我国的行政监察,是把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举和惩戒的法律制度。
1.行政内部专门监督存在的问题
(1)行政监督主体独立性不够。我国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下级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不仅仅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而实际上更多地受制于本级政府。因为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没有实际的对下级同类机关的人、财、物的控制权、难以对其下级实行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导致行政监察机关不断地受到其他职能部门的左右和制约,缺乏必要的独立性,难以放开手脚独立开展工作,从而影响行政监督的力度和有效性。
(2)监督观念淡薄。监督主体在监督过程中为了自身的利益或者是为了明哲保身,对被监督者的行为视而不见,敷衍了事,甚至知法犯法。
(3)行政监督重点不够突出。行政监督是一个连续不断的动态过程,应贯穿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所有环节,这样才能使行政管理活动按照客观规律正常运行,才能使违法违纪行为得到及时纠正。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将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查错纠编的事后性监督上,而忽略了监督的预防和调控功能。在生活中,监督违法违纪多、监督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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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过程少,事后审查多、日常监管少,具体的微观事项监督多、全面的宏观控制少。
(4)法制化程度低,监督机制未完善。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职能的时候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为基准,否则就会造成监督主体的无法可依,这样容易导致监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我国目前行政监督的有关法律比较少,有些领域甚至还是空白。
2.加强和完善行政内部专门监督的措施
(1)强化专门监督机构的权力,保证监督的有效性。改变我国行政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受约束现状,提升其独立监督地位。改变双重领导体制为单一领导体制,实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的垂直领导;改变监察、审计人员的任命方式,由上一级政府任命下级政府监察、审计机构主要领导人,这样可以消除他们的顾虑,也在事实上提高他们的地位。
(2)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能,充分发挥监督主体的作用。 加强机构建设,增强、充实高效高能的专门监督机构。明确职权,进一步完善监督程序,保证公正、合法、有效地开展行政监督。
(3) 注重事前监督,使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改变轻事前监督、重事后监督的做法,形成一个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防范胜于救火”,建立行政法制监督的事前监督机制,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事中监督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事后监督类似于“救火”,是监督体制的最后一道防线,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因此,应做好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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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衔接,充分发挥监督的作用。
(4)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健全行政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的法律机制, 加快行政监督立法, 修订现有的行政监督法规, 对已经过时的、不适应于当前实际的行政监督法规进行修改和重新公布,把那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以确保行政监督工作的规范化。
三、案例分析题:(20分)(建议理解教材相关内容)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①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其内容是对社会关系的一般调整;②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不特定;③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反复适用;④抽象行政行为向后发生效力。
抽象行政行为分类: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行政措施、决定、命令等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依职权或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所实施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①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②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对象是特定的,即行政行为的相对人;③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④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是要式行政为,按照法定程序以特定的形式作出; ⑤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救济性; ⑥具体行政行为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 ⑦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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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①行为主体享有行政职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②行为主体有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③行为产生了法律效果;④行为已经作出并为相对人知晓。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行为主体合法;②行为权限合法;③行为内容合法;④行为程序合法; ⑤行为形式合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1.制裁特征与区别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这一点使它与刑罚区别开来。刑罚的适用主体是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制裁的性质不同;适用的违法行为不同;惩罚程度及适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机关不同;处罚形式不同。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处分区别开来。行政处分只能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由行政机关任命或管理的人员。
(4)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制裁的对象不同;制裁的行为性质不同;制裁的原则不同;惩罚的范围和程度不同;采取的形式不同;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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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2.行政处罚的程序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权利和利益的限制甚至剥夺,是一种较严厉的制裁行为,因此,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遵守严格的程序。
(1)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指行政处罚主体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必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对该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③处罚较为轻微,即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遵守以下程序:①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②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③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④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⑤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2)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适用于处罚较重或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而无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
一般程序的具体内容有:①调查取证;②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③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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