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公共管理1《行政法基础》复习资料汇总(3)

2019-03-15 13:29

突破点,法治才有望实现。本文仅从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必要性、原则等问题出发对“依法行政”进行分析。

1.依法行政,是行政法中的基本原则,其概念的形成及其内容的变化可以说与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呈并进态势。各个国家由于宪政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差异,理论学说及实践对依法行政往往有不同的诠释,在依法行政的观念和具体实践上也有所差异,但“行政必须依法进行”这一实质内容是共同的。

在我国,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是“依法治国”原则在行政领域的具体运用。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就是行政机关(包括其它行政主体,下文同此)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

2.依法行政必须坚持的原则。

(1)职权法定。职权法定,越权无效,是依法行政的主要原则之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例如《行政处罚法》两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是“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也即具有行政处罚法定职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保留。凡属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则或者只能由法律规定,或者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这就是法律保留原则。

11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已作出某些规定。例一、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这里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是: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还有“其他法律”。

(3)法律优先,或称法律优位。法律规范在效力上是有位阶层次的。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法律优先包含下列涵义:①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法律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②在法律尚无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③由于我国法律的覆盖面还远远不够,而现实又迫切需要可供“根据”和“不抵触”的规范;也由于经验不足,某些领域尚难以立即形成法律,这就需要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先由行政机关制定一些规范。但这些规范的制定,必须由法律授权,尤其是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时,必须有法律授权。这是“根据”原则的另一种表现。

(4)依据法律(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谈起)。从广义上说,上述“根据”原则也属于依据法律,但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此处所说依据法律原则,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尤其是影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12

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做出。

(5)职权与职责统一。职权,就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权力,它与公民的权利不同。公民的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行政机关的职权不仅是可以行使,而且是必须行使,不能放弃。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也就是赋予行政机关以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尽一切力量去保证完成。因此,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作为,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综上所述,依法行政至少应该包括“行政必须依法”、“依法必须行政”、“所依之法皆须良法”、“依法行政应该遵循相应原则”等内容。 (二)联系实际论述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又称公平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应当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合理行政原则存在的前提是行政活动千变万化、错综复杂,行政法律规范不可能对每种权利的每个具体方面都规定的细致入微,必然会有遗漏,特别是在变动性很强的社会生活方面,行政法律规范永远也不可能赶上每个变化,因此,法律规范必然留给行政权力活动的自由空间,即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为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对行为的方式、范围、种类、幅度享有一定的选择权。正是由于由于存在自由裁量权,所以要求行政权力主体在法定范围之内尽可能合理、适当的作出行政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合理行政原则的具体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3

1.行使权力的动机应符合法律授予该权力的宗旨。每项行政权力都是立法机关为实现某一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授予行政机关的。权力授出之时就包含了行使该权力的宗旨。例如,工商管理的法律、法规授予工商部门检查权、采取强制措施权的目的是查处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2.行使权力的行为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行政机关每作出一项具体或抽象行政行为,都是在法律范围内考虑各种因素和经反复斟酌和选择作出的。法律不可能具体到规定行政行为作出时应当考虑的每个因素。为此,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所谓正当考虑就是指依照正常人的经验、知识和理解水平所应当考虑和不考虑的行为。例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如果考虑行为人职位高低、经济状况如何、民族及政治面貌决定处罚,就是不正当的考虑。

3.行使权力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不仅建立在符合法定行政目的和正当考虑基础上,而且行为的内容和结果还必须公平、适度,合乎情理。合理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结果都应适度、公平、符合理性,以实现行政目的为限。在大陆法系国家,该项原则又称为“比例原则”。合理性原则还要求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合乎情理,具有可行性。例如,我国《行政处罚法》的52条规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

14

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合理行政责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必需补充,依法行政原则的诸多标准是建立在合理性基础上的,而且合理性的某些内容也逐渐被立法确认并规定下来,如上述行政罚款的缓期、分期缴纳是一条体现合理性原则的法律规定,它在立法规定之前,属于合理性问题,在立法规定之后,就转化成合法性问题。

4.违反合理行政原则也需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合理行政原则实施的不适当、不合理及显失公正的行为均应当由法定机关予以纠正,否则,合理行政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有权纠正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也规定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行为,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三)联系实际论述信赖保护原则。

1.信赖保护原则的涵义。信赖保护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其管理活动的明确性、稳定性和连贯性,从而树立和保护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真诚信赖的原则。它主要适用于对侵益行为的撤销或废止。因为相对人基于此类行政行为而获得利益,一经撤销或废止将会受到损害,故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废止该行为,否则必须合理补偿相对而言人因信赖该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2.信赖保护原则的存在意义:(1)可以有效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2)可以提高行政效率。(3)规范行政行为,避免草率决定。(4)在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建立起相对公平与稳定的

15


四川省委党校在职研究生公共管理1《行政法基础》复习资料汇总(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让学生成为英语试卷讲评课的主体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