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内渔业法规的渊源
就我国而言,渔业法规来自于各类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渔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主要包括下列8个方面的渊源。1.宪法中有关渔业的规定;2.有关渔业的法律;3.渔业行政法规;4.部门渔业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6.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7.有关渔业的其他法律法规;8.渔业法律解释。 三、国内渔业法规的种类
按照法规的内容或调整的对象,将渔业法规可分13类:1.渔业基本法;2.关于渔业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法规;3.关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的法规;4.关于渔业生产管理的法规; 5.关于渔业组织的法规;6.关于渔业经营流通的法规;7.关于渔船的法规;8.关于渔船管理的法规;9.关于渔港的法规;10.关于渔业监督管理的法规;11.关于渔业无线电管理的法规; 12.关于渔业金融、保险的法规;13.关于渔业教育和科研的法规。
第四节 渔业法规的作用、特点和一般原则 一、渔业法规的作用
渔业法规的作用是指:渔业法规对渔业资源及其赖以生存的水域生态环境、渔业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渔业生产者乃至对社会和国家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三大方面的影响:对渔业生物的影响、对渔业经济的影响和对渔业社会的影响。
从宏观上概括地讲,渔业法规是国家对渔业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其作用主要是有效地调整有关渔业的各项关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限制各种消极因素的增长,保障正当权益的实现,引导渔业生产朝着持续、健康的方向发展。
而从微观上具体地看,渔业法规的作用主要反映在以下8大方面:1.促进渔业生产持续、稳定、协调发展;2.促进渔业资源的养护和合理利用;3.实现渔业权利分配;4.维护渔业生产正常秩序;5.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6.维护国家渔业权益;7.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8.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二、渔业法规的特点
渔业是一种特殊的生产活动。渔业法规作为以调整各种渔业活动和由此产生的各种关系为内容,其必然也会因此具有自身的特点。 1.涉及公共资源的渔业法规的特点
(1)不能顾及各方利益 (2)不能兼顾所有生物 (3)不能权衡即时利弊 2.与其他法规相比较渔业法规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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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他法规相比较渔业法规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1)渔业法规所调整的范围十分广泛,需要据以调整的关系十分复杂 (2)渔业法规与科学技术关系密切
(3)渔业法规的制定受到自然生态规律的制约 (4)渔业法规的执行具有一定的艰巨性和复杂性 三、渔业法规的一般原则
1.渔业立法必须在大范围内,从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2.必须使大多数受制约的人们对渔业法律、规章的必要性取得共识 3.渔业法规一经制定必须坚决执行 4.渔业法规要易于执行
5.渔业法规的执行需要各方的密切配合
第四章 国际渔业法规
第一节 内水、领海、群岛水域及其渔业制度
内水、领海和群岛都是国家主权管辖和支配的水域,但存在一定的区别,有关的渔业制度也不尽相同。 一、领海基线 1.领海基线的概念
领海基线是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海洋区域宽度的起算线,即划分沿海国领海和其他海洋区域外部界线的起算线。此外,领海基线也是内水和领海的分界线。 2.领海基线的确定 (1)正常基线
正常基线是指以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标明的沿岸低潮线作为沿海国的领海基线。低潮线就是低潮时海水与海岸的交界线。
正常基线一般适用于海岸线相对平直、海陆界线明显的海岸情况。 (2)直线基线
直线基线又叫折线基线或直基线,它是指:在沿海国大陆沿岸向海突出的地方,或海岸附近的岛屿上,确定若干个适当的点为基点,将相邻的两个基点用直线顺次连接,得到一条沿着海岸的线,即为沿海国的领海基线。
直线基线适用于海岸线极其曲折,或紧邻海岸有一系列岛屿的沿海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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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合基线
混合基线是指:沿海国在海岸不同的地方分别采用直线基线和正常基线,来确定沿海国的领海基线。混合基线一般适用于海岸线漫长、地形复杂、沿岸地形变化较大的沿海国。 (4)特殊基线
也有一些沿海国以一些特殊的线来确定领海基线,如等深线、经纬度线等,这类线即称特殊基线。 二、内水 (一)内水的概念
内水是指: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海湾、内海峡、港口、河口湾、内陆水域以及其他领海基线所包围的全部水域。 (二)内水的法律地位
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国家主权的完全的排他性支配和控制。内水的法律地位由国内法决定。
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许可或批准,不得进入其内水,更不得在其内水从事捕鱼、海洋科学研究和调查以及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将构成对沿海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外国船舶一旦进入沿海国内水,就处于沿海国领土管辖之下,就要遵守其相关的国内法律制度。 (三)内水的有关组成部分
1.河口湾 2.海湾 3.历史性海湾或历史性水域 4.港口和港口制度 (四)内水的渔业制度
内水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其中的所有资源均属于沿海国所有。在渔业上,沿海国拥有主权管辖权。
外国船舶未经沿海国允许,不得进入其内水,更不得在其内水从事任何的捕鱼活动。沿海国在其内水内对违反其规定的外国船舶可适用其国内法律。必要时,沿海国对违反了其法律,从其内水驶向公海的船舶行使紧追权。
经允许进入沿海国内水的渔船,或进入沿海国港口避难或避风的渔船,应遵守沿海国的法律,特别是应注意遵守沿海国有关渔具存放的规定,例如:不准移动渔具;拖网渔具应按网板、钢索和网具分离并捆扎好;游钓渔船不得开启集鱼灯、自动钓机灯。 三、领海 (一)领海的概念
领海是领海基线向海一侧,邻接内水或海岸,处于沿海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下的一定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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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带海域。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上覆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 (二)领海的宽度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三条的规定,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应超过12海里。在实践中,目前绝对多数沿海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三)领海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 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主权不仅及于领海的上覆水域,也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因此,领海处于沿海国主权管辖和支配之下,是领土的组成部分,其法律制度属于国内法。沿海国在领海内的主权管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开发和利用领海内一切自然资源的专属权利 (2)对领海上空的专属权 (3)沿海的航运贸易权 (4)制定有关规章制度的权利 2.领海的无害通过
“通过”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内水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进行通过领海的航行。通过应持续不停、迅速地进行,除通常航行所附带发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或遇难所必要的,或为救助遇险或遇难的人员、船舶或飞机的目的外,不得停船和下锚。
“无害通过”指进行上述通过时,“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就是无害的”。通过的进行应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七条规定:“在本公约的限制下,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项权利被称为“无害通过权”。 3.领海内的司法管辖权
尽管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受到沿海国的主权管辖,但领海不同于国家领土的其他组成部分,沿海国在领海内的司法管辖要顾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有关原则和规则。 (四)领海的渔业制度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大方面:
1.禁止任何外国渔船进入领海从事任何的捕鱼活动,以及过驳鱼货、上下人员等。 2.对于行使无害通过权的外国渔船一般采取一些特殊的规定。包括:要求固定渔船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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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具设备,不得移动;不得装卸鱼货或转载鱼货。一些国家还要求渔船在领海内无害通过时通报船名、船旗国、航行目的地、船上装载的鱼货情况等,并在必要时接受沿海国授权的官员的检查。
四、群岛国的群岛水域 (一)群岛水域的概念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群岛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至这种岛屿、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的、经济的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群岛国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可作为测算群岛国领海和其他海洋区域宽度的起算线,称为群岛基线。
群岛水域指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全部水域,不论其深度和距离海岸的远近。但群岛国在河口、海湾和港口可根据划定领海基线的一般规定用封口线划定群岛国的内水。 (二)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水域是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是一个特殊的水域,既不同于内水,也不同于领海。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但此项主权受到公约有关规定的条件限制,具体包括:
1.在不影响其主权的前提下,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
2.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
3.如果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的一部分位于一个直接相邻国家的两个部分之间,该邻国传统上在该水域内行使的现有权利和一切其他合法权益,以及两国间协定所规定的一切权利,均应继续,并予以尊重。 (三)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 1.海道通过
海道通过指专为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穿过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到达另一公海或专属经济区,或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持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的过境目的,但仅为过境目的,而进行的正常航行和飞越。
群岛国可为外国船舶或飞机的通过指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并可规定分道通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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