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处于公海水域下的海底部分,依照传统的公海概念属公海的一部分。现在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大陆架和“区域”(国际海底区域)的有关制度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影响其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公约所建立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和群岛水域制度,以及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将传统的公海制度的范围缩小了。
在海洋法中,有时将领海、内水、专属经济区、群岛国的群岛水域等统称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把公海称为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水域,或称为国际水域。 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公海不受任何国家的管辖和支配,任何国家不得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管辖之下。这是长期以来国际习惯所形成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公海制度的基本原则。公海的法律地位具体反映在“公海自由”上。而公海自由包括以下基本含义: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沿海国或内陆国都有利用公海的权利; (2)在国际法规则规定的条件下,各国在公海的权利平等; (3)侵犯公海自由原则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关于公海自由的内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除其他外,公海自由包括:①航行自由;②飞越自由;③捕鱼自由;④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⑤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或构造的自由,但受大陆架部分有关规定的限制;⑥科学研究自由,但受大陆架部分有关规定和海洋科学研究部分的有关规定的限制。
但公海自由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一些对公海自由的限制,主要包括:
①公海自由应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行使;
②一国在行使公海自由时,应适当顾及到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权利,并适当考虑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区域”活动的有关规定;
③公海自由只用于和平目的。 三、有关公海船舶的一些制度 (一)公海航行自由
公海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中最基本、最古老和最重要的一项自由。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不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航行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同时规定:“船舶航行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明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船舶在公海上应受船旗国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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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航行自由并不是绝对的、任意而无限制的,这种自由受到国际法有关规定的限制。公海航行的船舶必须具有国籍,并应悬挂船旗国的旗帜,受到船旗国的管辖。船旗国必须就在公海航行的船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船舶的国籍制度
船舶的国籍是船舶属于一个国家的法律资格,是船舶与国家之间固定的法律关系,它是船舶的身份证明,是国家对船舶实施管辖和外交保护的法律依据。
一艘船舶在一个国家登记注册后取得该国的国籍,这一国家应向该船舶颁发船舶国籍证书等有关的法律文件,并授权船舶悬挂该国的旗帜,这一旗帜就是该船舶的船旗,这一国家就是该船舶的船旗国。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有关的国际公约都规定:船舶航行应悬挂旗帜,且仅应悬挂一国的旗帜。“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旗帜航行并视方便更换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主张其中任何一国国籍,并视同无国籍船。”作为无国籍的船舶,将得不到任何国家的管辖和保护。 (三)船旗国的义务
船旗国只有对公海上悬挂其旗帜的船舶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保障船舶的航行安全。船旗国应对船舶进行必要的管辖,并对船舶的行为负责。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个国家应对悬挂其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进行行政、技术和社会事项的管辖和控制。具体地讲,船旗国有以下义务: 1.确保海上航行安全 2.海上救助义务
此外,每个国家应促进有关海上和上空安全和搜寻和救助服务点的建立、经营和维持,并在需要时,通过区域性组织与邻国合作。 (四)公海上船舶的管辖 1.船旗国管辖
船旗国管辖是公海管辖的主要原则,也是公海航行制度的核心内容。 2.普遍性管辖
普遍性管辖是指为了维护公海航行制度和公海正常的法律秩序,各国根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公海上发生的违反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罪行,以及某些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管辖。这种管辖的权利被称为普遍性管辖权。公海普遍性管辖权必须由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授权并有清楚标记可以识别的国家公务船舶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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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海普遍性管辖的内容包括: (1)制止海盗行为; (2)禁止贩运奴隶行为;
(3)制止麻醉品或精神调理品的非法贩运; (4)制止在公海从事未经允许的广播。 (五)登临权和紧追权 1.登临权
登临是在公海上行使管辖权的主要方式之一。登临权指靠近和登上被合理地认为犯有国际罪行或其他违反国际法行为的船舶而进行检查的权利。但是,军舰和非商业性政府船舶具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利,因此不可被登临。登临应由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的标记可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来进行。 2.紧追权
紧追权指沿海国对违反了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的水域驶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并在公海是将其扣留或扣押的权利。
紧追权必须由沿海国的军舰、军用飞机或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的标记可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行使。行使紧追权应遵守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的有关规定。 四、公海渔业制度 (一)公海捕鱼自由原则
公海捕鱼自由是长期以来国际法所承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既是国际习惯法的一条基本规则,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其他国际公约所明确肯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均有权由其国民在公海上捕鱼”。公海捕鱼自由应由每一个国家行使,无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
然而公海捕鱼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肯定了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同时,明确规定公海捕鱼自由受到下列限制: (1)船旗国的条约义务;
(2)公约所规定的有关高度洄游鱼类种群、溯河产卵种群、降河产卵种群以及既出现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以外邻接水域的跨界鱼类种群的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
(3)公约关于公海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的规定;
事实上公海捕鱼自由已受到很多国际条约的约束和限制。从国际法对公海捕鱼自由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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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内容来看,主要是要求公海捕鱼国承担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义务。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公海生物资源的规定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为此,公约就养护和管理公海生物资源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三)有关公海渔业的其他国际条约、决议和指导性文件 (四)公海渔业制度的发展趋势
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强调捕鱼国家与毗邻公海的沿海国的合作 2.加强对公海渔船的监测控制和检查监督 3.限制公海允许捕捞量,并实施国别配额管理
4.选择性较差或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渔具渔法将受到进一步的限制甚至禁止 5.区域性国际组织将在公海渔业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 6.船旗国将承担更多的义务
7.一些国家管辖水域内具体的渔业管理措施将越来越多地用于公海
总的来看,对公海渔业的限制将向着越来越严格、越来越具体、越来越具有可执行性的方向发展。传统的国际法意义上的公海捕鱼自由将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将是越来越多的对公海捕鱼的限制。
第五节 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尽管该守则本身并不是一份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但守则提出的负责任渔业行为的原则和标准,已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认同,并成为国际和各国渔业管理中自愿遵守的重要行为指南。从这一点上讲,《行为守则》已成为国际渔业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渔业法规。
一、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制定背景
《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是在全世界主要渔业资源出现严重的过度捕捞、生态环境受到破坏的情况下,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主导,经各国共同努力而制定的。
《行为守则》经1995年10月召开的FAO第28届大会审议,10月31日,大会一致通过了《行为守则》及相关的决议。 二、《行为守则》的性质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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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守则》的性质
《行为守则》其本身不是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而是一份建立在自愿遵守的基础上的国际渔业指导性文件。但是《行为守则》的某些部分以有关国际法规为基础,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以及有关的国际渔业协定;同时,守则也包括了其他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如《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就是守则的有关组成部分。因此,《行为守则》可能具有或者已经具有某些方面的法律约束力。 2.《行为守则》的范围
《行为守则》的范围是全球性的,针对FAO成员和非成员、捕鱼实体、分区域、区域和全球性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及与养护渔业资源或渔业管理和发展有关的所有人员。
《行为守则》适用于所有渔业,包括鱼和渔产品的捕捞、加工和贸易、捕捞作业、水产养殖、渔业研究和把渔业纳入沿海地区管理;渔业包括了捕鱼和水产养殖。 三、《行为守则》的目的和目标
《行为守则》的目的在于:在认清世界渔业和养殖业的基本状况的前提下,提出改变渔业基本状况的措施,促进渔业资源的合理和可持续性利用及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行为守则》强调了渔业行为和渔业结构的调整,以实现渔业可持续性发展的目标,这种目标的实现除了政府为达到这种目标必须做出正确的决策外,渔业企业、渔民、渔品加工、渔品贸易人员直至消耗者的配合和参与都是至关重要的。 四、《行为守则》的主要内容
《行为守则》共由12条组成,包括守则的性质和范围、目标、与其他国际文件的关系、执行、监测和增补修订、总原则、渔业管理、捕捞作业、水产养殖的发展、把渔业纳入沿海区管理、捕捞后处置和贸易、渔业研究等。其中:
——《行为守则》提出的负责任渔业行为的总原则,主要包括: 1.养护水生生态系统
2.促进保持渔业资源的质量、多样性和足够数量的供应量 3.在渔业的养护和管理中采取预防性措施 4.发展和应用适宜的捕鱼方法
5.保持产品的营养价值及质量安全,并将有关不利降至最低 6.将渔业纳入沿海地区的管理范畴 7.确保养护和管理措施得到遵循和实施 8.进行国家间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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