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促进多方参与有关决策,通过培训增进认识 10.按规定开展水产品贸易 11.以和平、合作的方式解决争端 12.确保渔业条件符合有关国际标准 13.适当保护从渔人员的相关权利
14.把水产养殖看作促进收入和饮食多样化的途径
——《行为守则》对渔业管理提出的基本要求和管理目标分别为: 1.基本要求
(1)以科学为依据采取相关措施
(2)按权限建立相关机制确保措施有效实施 (3)防止或消除过剩的捕捞能力 (4)合作养护和管理特定的种群资源 (5)非成员应予配合 (6)开展相关宣传 2.管理目标
养护和管理的首要目标是:保持渔业资源的长期持续利用。 ——《行为守则》提出的预防性措施及其考虑要素:
预防性措施指:为预防渔业资源被过度利用和水域环境恶化而采取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在实施预防性措施时,应特别考虑到资源的数量和种群繁殖的不确定性、参考相关点相关的资源状况、捕捞死亡率的水平和分别状况、捕捞作业和遗弃物对目标种及与其相关或从事种的影响,以及环境和社会经济状况。应以现有的最佳科学依据确定预防性参考点。 ——《行为守则》提出的负责任水产养殖的管理要点:
各国应促进水产养殖者及其村社积极参与制订负责任的水产养殖管理方法,加强选择和使用适当的饵料、饵料添加剂和肥料,促进有助于卫生措施和使用疫苗的有效的养殖和鱼类健康管理办法,确保尽量少用和安全有效地使用防治疾病的化学药品。应控制在水产养殖中使用对人的健康和环境有害的化学投入物。
第六节 《执行协定》
《执行协定》的全称——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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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协定》(简称)于1995年8月在联合国关于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会议上通过,于2001年12月11日起生效。该协定的内容极大地发展了公海渔业制度,对公海渔业的发展和管理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其签署和生效进一步标志着传统公海捕鱼自由时代的结束,公海渔业已进入全面管理时代。 一、《执行协定》的背景
《联合国海洋法条约》签订以来,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后,公海渔业的矛盾和冲突日益增多。公海渔业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极大关注。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讨论了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与可持续性利用问题。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呼吁由联合国主持召开政府间的会议,以促进《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条款的有效实施。作为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后续行动的一部分,联合国第47届大会通过了“召开联合国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会议”的决议,并特别强调会议及其结果“应完全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款,特别是公约沿海国和公海捕鱼国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求各国应全面实施《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既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内,又出现在专属经济区外的种群的条款。
1993年4月,联合国召开了关于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会议,经历了两年的讨论,于1995年8月4日通过了《执行协定》。 二、《执行协定》的基本框架和适用范围 1.《执行协定》的基本框架
《执行协定》的有关规定与《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的有关原则和要求是一致的,但以法律文件的方式予以确定,其全部内容包括:正文的13个部分共50条和两个附件。 2.《执行协定》的适用范围
《执行协定》主要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的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和管理,但协定中的个别条款也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这些鱼种的养护和管理。这里的鱼类包括了海洋软体动物和甲壳动物。 三、《执行协定》的主要内容
1995年的《执行协定》重申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基本规定,并确定了一些新的原则和规定,主要包括:预防性做法的适用;考虑生态系的管理;养护和管理措施的互不抵触;发展和使用有选择性渔具;强调船旗国的责任和义务;强化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的功能和作用;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及时收集和共用完整的捕鱼活动数据;加强有效的监督、管制和监督,以实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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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养护管理措施。其中: ——(四)发展和使用有选择性渔具
在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国际条约中,《执行协定》是第一个作出该规定的多边渔业协定。 《执行协定》规定:沿海国和公海捕鱼的国家应履行合作义务,“采取措施,在切实可信的情况下,包括发展和使用有选择性的、对环境无害和成本效益高的渔具和捕鱼技术,以尽量减少污染、废弃物、遗弃渔具所致的资源损耗量、非目标种(包括鱼类或非鱼种)的捕获量及对相关或从属种特别是濒危灭绝物种的影响。” ——(五)强调船旗国的责任和义务
国际渔业法发展的一个普遍趋势,就是要求船旗国在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中承担更多的责任,履行更多的义务。
《执行协定》规定了要求船旗国应履行的详细、具体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三大方面: 1.公海捕鱼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其船只遵章守法 2.国家必须对其船只负责
3.船旗国对其船只应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9个方面:
(1)制定办法;(2)建立规章;(3)建立档案;(4)规定标识;(5)记录报告数据;(6)核查渔获量;(7)监测、管制和监督船只捕鱼及有关活动;(8)管理鱼货转载活动;(9)管理公海捕鱼活动。
此外,《执行协定》还要求船旗国承担责任,以确保悬挂其旗帜的船只遵守分区域和区域所规定的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措施。 ——(六)强化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的功能和作用
“安排”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根据《公约》和《执行协定》建立的,在分区域或区域为跨界鱼类种群或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制订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合作机制,但无常设办事机构。长期以来,公海渔业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原因之一就是区域或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不能发挥监督和执行养护和管理措施的作用。 ——(九)加强有效的监测、管制、监督和执法
长期以来,公海渔业制度中存在的另一主要问题就是缺乏有效的监测、管制、监督和执法机制。公海上船旗国管辖原则是国际法的一个传统原则,但仅靠船旗国的管辖很难确保公海渔船遵守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措施。为进行有效的监测、管制、监督和执法,《执行协定》在强调船旗国的责任和义务的同时,增加了国际执法合作和分区域和区域的执法合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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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我国与周边国家的渔业协定 一、中日渔业协定
(一)中日渔业关系历史概况
1.1972年中日恢复邦交之前的中日民间渔业协定时期
为调整中日双方在东黄海的渔业关系,日本于1952年成立了“日中渔业恳谈会”,我国于1954年成立了“中日渔业协会”,双方开始为两国间的民间渔业谈判积极准备。
在1955年至1974年的20年期间,中日双方共签订或延期中日民间渔业协定12次。尽管其中在1958至1963年期间出现无协定状态,但总体上讲,中日民间渔业协定在协调双方渔业生产、维持海上作业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1975至2000年中日政府间渔业协定时期
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在北京发表了中日联合声明,宣布将就中日间贸易、海运、航空和渔业问题签署双边协定。经过友好协商,1975年8月15日,在日本东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该协定于1975年12月23日生效,同时中日民间渔业协定不再发生效力。1975年中日渔业协定主要确定了东海600马力机动渔船作业限制线,并限制日方发展大马力拖网渔船,同时对日方的主要渔业,如捕捞对虾、海鳗等的渔业予以一定限制。在该协定下,建立了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专门研究协定的执行情况。 3.专属经济区制度下的中日渔业协定时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正式生效后,中日双方相继批准了该公约,并建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在此情况下,双方于1997年签订了新中日政府间渔业协定,该协定已于2000年6月1日生效。自此中日渔业关系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 (二)1997年中日渔业协定的背景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日本和我国分别于1995年和1996年批准了该公约,同时中日双方都宣布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和大陆架制度。在东黄海,中日两国隔海相望,但两国之间的海域最宽处也不足400海里,从而在两国间产生了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海洋划界问题。在划界原则上,双方观点分歧很大,中方主张公平原则,日方主张中间线原则,这种原则上的分歧使海洋划界问题无法在短期内得到解决。
在此情况下,由于双方都很重视两国在东黄海的渔业利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争端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划界协定签署之前,就双方共同关心的渔业问题进行了谈判,并于1997年11月11日,在东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渔业协定》,作为海洋划界前的临时过渡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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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997年中日渔业协定的主要内容
该协定由协定文本和附件及双方为促进协定生效而进行的协商文件等组成,总体主要包括以下8方面的内容:
1.协定的适用水域为中日双方的专属经济区。 2.为实现该协定的目的,设立中日渔业联合委员会。
3.根据互惠原则,双方均准许另一方的国民及渔船到本国的专属经济区从事渔业活动。 4.确立“暂定措施水域”。
自双方领海基线量起52海里之外的水域作为“暂定措施水域”。“暂定措施水域”不适用双方专属经济区制度,也不适用前述双方互惠入渔的有关规定,而适用协定规定的暂定措施。“暂定措施水域”两侧分别按中日两国专属经济区制度进行管理。 适用于“暂定措施水域”的规定包括:
(1)由中日渔委会协商决定“暂定措施水域”内生物资源的养护措施和量的管理措施; (2)双方各自管理己方的渔业活动,均不对另一方渔民或渔船采取管理和其他措施。 5.在一些协定水域,以确保海洋生物资源不受过度开发的危害而进行合作为前提,双方均不将本国的有关法令适用于对方国民。
6.在中间水域,维持现有渔业活动;中间水域两侧分别为中、日管辖水域。
7.一方国民或渔船在另一方沿岸水域遭遇海难及其他紧急事故,另一方应尽力救助和保护,同时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对方有关部门;一方国民或渔船由于天气恶劣或其他紧急事态需避难时,可按协定附件的有关规定,经与另一方有关部门联系后到对方港口避难,但应遵守另一方有关法令,并服从有关部门的指挥。
8.我国在日本海和北太平洋一侧的日本专属经济区的鱿钓作业已成为我国海洋渔业企业的支柱产业之一。该渔业协定签定后,中方以信件方式要求日方在协定生效后5年内,允许中方渔船继续在日本专属经济区内从事鱿钓生产,免交入渔费,作业船数和渔获量不超过1996年的实际数量。
二、中韩渔业协定
(一)中韩渔业协定的背景
为解决渔业上的矛盾和纠纷,在中韩建交之前,双方主要通过民间渔业组织,即中国东黄海渔业协会和韩国水产业协调组合中央会,协商并达成有关协议予以调整。1992年中韩建交后,渔业问题由政府间进行沟通和处理。从1993年起,中韩双方开始就渔业问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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