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能进行妥善的运输,不能因运输损坏设备的零部件,或造成设备其它部位的损坏。启吊设备要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
3)负责设备的前期管理,设备回矿后要妥善管理,要做到防腐、防潮、防腐蚀。会同机运科做好入库及验收工作 。
4)回矿后的设备技术说明文件、图纸送交机电副总和机电矿长审阅后送档案室归档,设备必须经机电矿长检验合格后,机电矿长阅审发票鉴字后方可报销。
5)按规定办理设备的进出库手续。
6)负责设备调剂工作和办理相应的外调手续。 7)负责报废设备的残值回收,并办理有关财务手续。 8)负责闲置设备的集中管理,每半年上报一次闲置设备情况。 6、财务科设备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1)负责大型设备、专用设备的资金管理,作到专款专用。
2)会同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运科、物资供应科对大型设备,专用设备的价格和质量审查。
3)作好设备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同时做到专款专用。 4)负责报废设备的残值回收和财务手续。 7、各生产单位设备管理的职责和权限。
1)负责管好、用好各生产设备,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即为该单位设备管理者。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该单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2)任何二级部门对于矿的设备,只存在使用权、管理权,不存在所有权。无权转让丢失。
3)如果该单位认为有必要的话,可设置专职设备管理员或兼职设备管理员,在单位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在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运科的监督下工作,管好和用好该单位的机电设备。
4)各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单位设备台帐,台帐必须与机运科的台帐相符,同时注明该设备的使用时间和现使用的地点,如各单位设备或台帐与机运科台帐不相符,设备有丢失的单位第一负责人根据矿有关规定作出赔偿。
5)生产单位使用的生产性设备,如需矿内调剂到其它部门使用时,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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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到机运科办理内部调剂手续。机运科凭调拔手续下该单位的设备台帐,同时上使用设备单位的台帐,调拔手续一式五份,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运科、设备调出单位、设备调入单位各一份,应妥善保管以便备查。
6)生产单位使用设备,如发现异常故障,要上报机运科、机电副总及机电矿长,以便及时组织抢修,设备不能带病运行,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机运科认为需大修或报废时须向矿委会报告研究确定。
8、生产矿长、安全矿长的设备管理职责权限。
1)负责公司设备的年度计划、季度计划、月度计划的审核。 2)负责设备计划的执行和监督。
3)根据安全和生产的需要,批准生产设备的内部调剂。 4)监督各设备使用单位,执行设备管理的各规章制度。 5)根据生产单位设备使用情况,审核设备检修计划和执行情况。 6)组织设备事故的追查处理,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人和事。 7)有关设备技术的其它重大问题。 四、设备的使用维护与检修
1、凡是我矿新旧设备,不分使用年限长短(确定报废的设备除外),设备陈色新旧都必须按设备说明书的要求,编制操作规程,按操作规程和技术档案中的规定进行操作和维护。各生产单位自行管理和使用的设备原则上由使用单位自行维护。
2、各使用设备的单位需使用设备,该设备的完好标准,必须符合该设备技术档案中规定的完好标准方可使用,设备达不到完好标准又急需使用者必须报机运科、机电副总和机电矿长批准。
3、属于多人操作和使用的设备,由各使用单位指定的专人进行维护,维护人必须收集操作者对设备情况的反映,根据情况反映和操作者的交接班记录核实情况进行维护,操作人应严格作好设备的交接班记录。
4、各主要设备、关键设备的操作工,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要符合操作技术中的“应知”和“应会”特别要做到“三好”(管好、用好、修好),四会(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5、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任何操作者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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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者造成设备事故或设备损坏者要按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厉的处罚。
6、严格禁止设备超负荷运行和带病运行 ,设备处于带病运行时就立即停运,并报告调度室,机运科、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待故障排除后才能运行,反对盲目乱干,造成损失要追究责任。
7、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本机和辅助设备的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各部份监视仪表均应动作可靠,且灵敏度高,操作司机不得乱动安全保护装置、制动控制、监视仪表及配套的传感设备器件,发现有问题,应报告调度室、机运科或机电副总、机电矿长处理。
8、严格防爆机电设备管理。新购置或租赁的设备防爆性能由及带内工程师鉴定,生产维修设备的防爆性由机运科鉴定。入井前要细检查,对于使用或检修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做好防爆试验,并做好祥细记录,不合格者不准入井。
9、井口绞车及其各大控制系统的检修应按设备技术文件或档案中规定的时限,规定的部位和检修的技术规范进行检修,本技术规范应报经机电副总、机电矿长批准后执行;主绞车检修后试运行应有机电矿长、安全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在场。
10、凡关键性设备应由机运科制定大、中修计划报机电副总、机电矿长批准执行。小修根据情况临时确定。
五、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 1、一般事故的认定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1000元至2万元者。 2)造成设备经济损失达到一般事故程度者。 2、重大事故的认定: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2万元以上到50万元。 2)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淹泵者。
3)10千伏变配电设备误停送电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4)其它设备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超过一般事故程度者。 5)主通风机停运20分钟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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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大事故的认定:
1)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者。
2)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产8小时以上者。
3)地面井口主通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者。 4、未遂事故的认定:
凡井下机电设备,地面机电设备,因人为操作不当,检修质量低劣造成设备事故,但经济损失未购成一般事故者。
5、凡设备发生了一般、重特大事故以及未遂事故,均应按《煤炭工业企业机电运输事故管理办法》处理,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
6、发生事故的单位,机运科、安检科、机电副总、机电矿长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要进行认真的追查,对事故责任者要及时处理,按责任大小、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以至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对隐瞒事故情节或不报者要加重处罚。
7、对发生事故的责任人的处理,由安检科依据事故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矿行政、主管机电设备和安全的负责人审批。
六、奖励与惩罚
1、对坚持按操作规程、检修规程、管理规定、管理设备的操作工、检修工、维护人员、设备管理干部,在一年内没有发生事故和设备遗失的,每年由矿行政拨出一定数量的奖励金,对以上人员进行奖励。
2、对不按操作规程,检修规程进行违章检修,违章操作,管理干部进行违章指挥,造成设备事故和未遂事故的或造成设备遗失的,要进行处罚。
1)对违反操作规程和检修规程的,按股份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2)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单位责任人或管理人员造成设备遗失的,原则上应照设备原值进行赔偿。
3)对单位责任人等利用职权有意盗窃设备者,和不按本规程规定私自将设备调出矿外者,除按原值照价赔偿外还要由保卫科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3、本制度由各设备操作工、检修工、机电技术人员、各单位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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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各单位主管设备负责人、各相关职能处室认真贯彻执行。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煤矿灾害主要是指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在煤矿生产活动中违反生产安全的客观规律
或对灾害发生的规律尚未充分认识和掌握,而发生的生产停顿、人员伤害、财产损失的灾变现象。煤矿井工生产主要在井下进行,空间狭窄、场所多变、系统复杂、灾害很多,属高危行业,为有效预防煤矿各类事故灾害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及财产安全,促进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预防“一通三防”事故灾害管理制度 一、“一通三防”灾害事故的主要危险是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煤层自然着火。因此,应制定和完善预防矿井瓦斯、煤尘、突出、煤层自然着火等灾害事故发生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在编制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必须把“一通三防”灾害防治计划作为矿井年度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重要内容进行编制落实,并根据井下现场实际变化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三、年初应及时编制年度矿井瓦斯综合治理安全技术方案及措施计划,并及时上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四、高瓦斯和具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在进行回采或掘进施工作业前,均必须提前制定采掘工作面的“一通三防”管理安全技术措施,并及时上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五、采煤工作面在投产前,其通风设施系统、安全监测系统、瓦斯抽放系统、防尘防灭火系统、“三专两闭锁”、压风自救系统安全设施必须提前安装、完善,并请示公司组织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正常运行后才能进行回采生产。
六、必须制定主扇风机、瓦斯抽放系统意外停止运行和矿井突然停电的应急预案及安全措施。当矿井出现主扇风机、瓦斯抽放系统意外停止运行或矿井突然停电时,矿长和其他分管矿领导应及时按应急预案和安全措施执行,确保井下人员和生产系统设施安全。矿井主扇风机、瓦斯抽放泵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并确保其稳定运行。
七、总工程师每月必须组织一次通风抽放、防突、防灭火专项系统检查分析,及时解决处理通风抽放系统及防突防灭火存在的问题,确保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并按“以风定产”的原则合理调整采掘布局。
八、制定年度、季度、月度采掘生产计划时,应同时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一通三防”工作(工程)计划,应把解放层开采计划、瓦斯治理抽放计划、通风系统巷道修复计划、防尘防灭火计划、通风设施计划作为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计划的重要内容进行布置、落实、检查、考核。
九、应严格执行和落实上级部门关于瓦斯治理、瓦斯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通风系统不合理或超通风能力生产或采掘布局不合理组织生产。 十、必须建立和完善“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业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一通三防”安全技术管理制度者必须实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十一、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凡有解放层开采的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先开采解放层后,才能进行采掘作业、因客观自然条件因素不具备开采解放层的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提前采取预抽瓦斯措施,达到预抽防突效果后,才允许进行采掘作业;“四位一体”防突措施不落实的采掘工作面不得进行采掘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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