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
四、层层落实火工品管理责任制,做到职责分明,避免管理工作的脱节和推诿。 1、保卫部门负责对所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查处理,对押运、库管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并配合职教部门对放炮员、押运员、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后,上报上级部门考核、审定、领取相应证件。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部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监督所有火工品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岗位的操作规程。
五、储存保管制度
1、库管人员要认真学习政治、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按时参加公司和本单位的各种培训和学习。
2、火工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勘验、颁发有贮存证、安全可靠的专用仓库内。存放地点必须干燥、通风,保证火工品“不”变质、不自燃自爆或被盗。
3、炸药存放一般不超过三天用量,雷管不超过十昼夜的使用量,但保证生产需要。 4、火工品入库时,库管人员必须在现场严格质量验收关,要点数准确,做到数量清、状况明,发现问题及时与送药人员交涉解决,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5、库管人员应随时了解生产所需火工品情况,掌握火工品质量问题,及时反馈信息。 6、不同规格的炸药应分别存放,并保证包装严密。炸药库、雷管库、编号室等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并设隔爆装置。
7、炸药库必须用砖、石或网构筑围墙,围墙内外要清除一切树木、杂草及其他易燃物品,随时保持库区整洁干净,排水畅通。
8、库内贮存的火工品必须堆码整齐;不靠墙,留通风道,随时做到摆放成排成行,“不”超高,“不”超量。帐、卡、物相符。各种数据用牌板标明清楚,保证实物与牌数相符,保证库内无杂物、无灰尘。
9、炸药库必须24小时设人值班看管、发放,做好交接班记录(内容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经办人及时间),非库管人员入库,要签字登记。必要时入库人员要出示证件(签批后的领料单或公司内部单位证明)或经公司领导同意。身份不明、无正当理由、无领导批准的非工作人员,库管有权拒绝其入内。库管人员要做好火工品的进出库登记。同时,做好剩余火工品退库交接登记。火工品入库时必须是库管员当场交接验收。要一起查规格、查质量,若发现规格、质量问题,要做好记录,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和解决,出库时必须“先进先出”,防止变质。
10、对入库的火工品,保管人员要按规定及时编号,经常检查。要做到日清日结、班清班结、月清月结,保证入库、出库、退库、库存数量准确,物、帐吻合。
11、使用的雷管必须做到逐个编号,编号的数码要清晰无误,不易脱落,严禁错编或漏编。
12、外来人员须持有保卫部门的介绍信或单位领导带领,入库时严禁穿化纤衣物和铁掌鞋。
13、加强“四防”工作,必须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池,随时保持水、电、通讯畅通无阻。定期检查避雷装置的完好情况。严禁携带火种、矿灯进入警戒区。
14、库管人员如发现火工品丢失,必须及时向本单位及上级部门汇报,不得隐瞒。 15、库管员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做到持证上岗。
16、炸药、雷管必须分箱管理,分开存放,库房保持清洁无其它物品堆放,定期做好通风防潮湿,保证库房湿度、温度满足存放要求。
六、安全检查
1、建立安全技术规程及完善的岗位责任制。
2、每季度公司爆破器材管理领导小组,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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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火工品管理单位领导,每月组织日常安全自查。
4、每周组织一次,火工品使用的各环节安全检查,并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问题,按规定兑现罚款。安全检查要认真填写隐患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按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保卫部门。
5、每周对火工品的数量、规格、品种存放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日清月结,帐、物、卡相符。
6、每月定期召开一次火工品安全专题会,总结上月火工品管理情况,排查火工品管理中德薄弱环节,研究炸药消耗定额的完成情况,制定合理的措施,考核火工品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库区内通风、防潮及防火消防器材、设施情况进行检查通报。
七、安全防范
1、认真执行“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指导思想,对库区的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及时更换。
2、地面24小时进行警卫,中途不得离人,严格检查库区。
3、非工作人员进库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出入登记,严禁将火种易燃品带人库区,手机要关机。
4、看守人员要持证上岗,作好防火、防潮、防爆、防破坏工作。 5、坚持昼夜值班,检查巡逻、巡逻不留死角,发现问题及时汇报。
6、巡守员值班期间不准擅离职守,经常检查“物防、技防、犬防”方面是否齐全有效。如有问题及时汇报并督促尽快解决。
7、经常对炸药库要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沙箱等消防器材,灭火器要定期检查,保证完好。
8、接触火工品的人员,应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严禁穿化纤衣服。 八、使用管理
1、放炮员必须由保卫部门、职教、安全部等业务部门组织学习考试,合格后报织金公安部门审定,发给爆破作业证的人员担任。未经培训考试,无爆破作业证的人员一律不准担任爆破工作。
2、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火工品票据,否则,一经抓获,交司法部门严惩不贷。
3、各施工单位放炮员必须持《放炮员证》、火工品票据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证件不齐的,不得发放火工品;上述证件与领取人不相符合的,也不得发放火工品,否则,谁发放、谁负责。
4、地面需要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必须上报使用申请书找分管领导批准,《申请书》必须说明使用原因、使用数量、种类等。《申请书》一式四份(一份交调度室、一份交企管部、一份交炸药库、一份本单位留存)。
5、井下使用火工品的单位,当班放炮员领取时,必须在炸药库进行签字、登记手续,当班用剩的炸药、雷管,下班时必须由放炮员全部交回炸药库,并进行签字、登记手续。
6、火工品票据当月有效,有效期限为上月25号22:00时至本月25号22:00时,逾期不领取的一律作废。
7、火工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在本月25号前将所剩的火工品票据全部交回,方可领取下月的票据。凡所剩票据未完全交回的施工单位,除视为已经消耗以外,所产生的不良后果一律由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承担。
8、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好火工品消耗,按作业计划定的“单位消耗定额”进行发放票据。
9、各施工单位使用的火工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符合要求的炸药箱、雷管箱内,并上锁(钥匙由放炮员保管);一旦发现乱扔乱放,按炸药5元/节、雷管20元/个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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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施工单位责任人(具体由公安部门予以监督并实施处罚)。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无电气设备和导电物体的地方进行。
10、炮眼布置、打眼深度及装药量必须按爆破说明书的规定执行,装药时要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用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药卷之间必须彼此密接,无水炮泥或封泥长度不够的炮眼不准放炮。
11、放炮前班组长、瓦检员、放炮员必须现场配合好,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确认瓦斯不超限、顶板无异常、警戒标志明显、母线完好够长,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进行。放炮后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和安检员首先认真检查现场,确认安全后才能撤除警戒。若发现有瞎炮,必须按规定及时处理,不得延误时间。
12、放炮作业必须遵照《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九十五条至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认真执行,所有爆破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十不装药”制度和“十不放炮”制度。
13、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火工品管理及施工单位人员的教育,如因管理或教育不到位而发生上述违规现象,一并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处予50~1000元的罚款。
九、领退、核销、销毁制度
1、放炮员领取火工品时,库管人员严格执行“七不发”规定,并按审批数量,不准任意多发或少发,做到印签齐全,帐、卡、物相符。
2、当班领取消耗的炸药、雷管,由瓦检员核准后在放炮员领取证上签章为凭,若有剩余必须当班交回井下发放点,由库管人员妥善保管,同时在领取证上填清交回数。
3、为了杜绝火工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卖、?丢失、被盗而流入社会,危及社会安全,消耗的炸药、雷管无当班瓦检员、班组长和放炮员签章,未到炸药库办理核销手续的,炸药库有权停止发料并追究以上人员责任。
4、凡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火工品,由爆破器材领导小组鉴定后,写出专题报告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批准后,拿出销毁实施方案,等待销毁。
5、销毁时必须有上级有关部门及保卫部门、安全部、物资部等人员参加。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予以销毁,所有到现场人员均须签字盖章作为核销依据。
6、各单位施工中发现的失效火工品,要及时返还炸药库。严禁私自藏匿、丢弃。 7、炸药库及各单位送交的失效炸药、雷管,由库管人员清点数量列出清单后,附公司认可的销毁申请,由业务人员到公安部门报批。物资部要组织相关单位,对火工品失效原因进行分析并报有关部门认可,改进供货质量。
8、失效火工销毁申请批复后,由业务人员按有关要求,将失效火工品退回公安部门指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任何人、任何单位使用非法程序自行销毁、处理。
9、批准报废销毁的爆破器材,严禁私拿私分或挪作他用。 十、奖惩制度
1、使用单位与火工品有关的管理人员及使用人员,若违反本规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破器材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报请公安部门从重从快处理。
2、因计划申报不及时、不准确、不符合规定而影响生产、施工进度的,罚责任单位500元。
3、各班火工品用量考虑不周,办理领用手续不全、数量不准、当班中多次领用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4、进入炸药库的非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听从保管人员安排。否则,视危害大小,每次罚责任人100~500元。
5、当班用不完的炸药、雷管不按规定上交、私自处理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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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单位上报的月度火工用品计划,物资部没有按要求及时供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罚100元。
7、库管人员要24小时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发料准备。如果发现空岗、发料不及时的现象,罚责任人100元。
8、库管要爱护库内的消防、通信等设施,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处理。因汇报不及时或故意损坏管理设施,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100元。
9、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运输、入库、储存、领用、发放的,每次罚责任人100~300元。
10、对爆破器材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将积极宣传表彰。
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和设备工正常运行,确保安全器材发挥正常作用,按有关规定,特制定关于安全设备、器材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一、设备、器材检查制度
1、对安全设备、器材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分头把关,机电设备检查由机电专业负责,安全器材检查由安全专业负责。
2、新购、租赁、借用的设备、器材必须经过安全检验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方可使用。
3.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论证,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鉴定并制定安全措施,否则不得使用。 4、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合格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下井使用。 5、阴燃皮带必须有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颁发的安全标志准用证;国家采煤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颁发的产品检验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和每条阻燃皮带沿纵向每隔10米有一个字体高度不小于20毫米的永久标志,即“三证一标志”。阻燃电缆必须有煤炭工业安全标志办公室颁发的安全标志准用证,国家采煤机械质量监督中心颁发的阻燃电缆检验和出厂合格证的方可下井使用。
6、设备安装完毕,由安装、使用、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参加检查验收,进行试运转并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行
7、加强机电设备现场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机电专业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机电技术管理规定》,采取旬检查、月验收制度,月验收采掘设备完好率不得低于85%,大型固定设备完好率100%,高压供电设备完好率100%,采区供电设备完好率不得低于95%,电缆吊挂合格率95%,否则每降1%对 责任单位罚款500-1000元。 8、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设备管理规定》进行定期巡回检查。否则由于检查不力致使设备停运,按每停运1小时600元进行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将按矿有关规定处罚。 9、压力容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定期进行检测和预防性试验。 10、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井下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进行安全定期检查和更换,严禁超期使用,消防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
11、加强仪器、仪表的管理,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按规定周期进行校验,保证灵敏、准确、可靠。 二、设备、器材维修制度
设备器材的维修、检修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的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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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电设备检修必须依据《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进行,防爆电气设备检修除执行《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外,还必须严格执行《防爆标准》。
2、机电设备检修完毕出厂时,必须零部件齐全,进行通电试运转,由矿机电主管部门(或设备的主管部门)会同检修单位进行外观检查和性能检测,合格后双方签字,填写验收报告一式两份备查;使用单位领用时,机运部、物资部协调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 3、各类防爆电器,入井前必须经集团公司考试合格的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员检查其电气保护及防爆性能,取得防爆合格证,方可下井使。
4、高低压开关检修完毕后,必须对其保护装置检验。在井下使用超过6个月时,须对其过电流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验和调整。
5、设备安装使用一个月内因质量发生问题,由承修单位负责到现场无偿处理;新设备因产品质量问题由供货单位负责向生产厂家索赔
6、设备及各类电器在井下不准倒装使用,必须升井检修、检测、验收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
7、使用中的设备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动作可靠,防爆设备不失爆,并定期检查、试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使用,对有关设备关键部位,要进行日常点检和不定期检查。
8、对设备、器材要严格执行日常保养维护,定期检修、维修,确保设备经常保持整齐、清洁、润滑、安全经济运行,严禁设备超负荷或带病运转,防止和杜绝跑、冒、漏、否则因维修不善,造成设备停运,按每停运1小时600元进行处罚。
事故、统计、分析、追查处理报告制度
一、事故的归类
事故按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归为两大类: 1、伤亡事故
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均称为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照其伤害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三类。将伤亡事故分为以下五类:
(1)、微伤(矿定):需要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一个星期以内的,但无复发性后遗症,未达到轻伤标准的伤害。
(2)、轻伤:负伤后,需要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105个工作日以下,但未达到严重工伤程度的伤害。
(3)、重伤:凡发生下列之一的因公伤害,即定为重伤。 A、经医院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 B、严重脊骨损伤、合并脊髓损伤的;
C、全身大关节、关节内骨折可能残废的;
D、四肢长管状骨粉碎性骨折合并软组织损伤的; E、眼部受轻伤,有可能失明的;
F、造成大拇指轧断或食指和中指同时轧断的;
G、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并非要害部位俣灼伤、烫伤为三度且全身面积1/3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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