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技术规程》(报批稿)(3)

2019-03-16 21:44

3 登记基本单元编码

3.0.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为房屋编制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具有唯一性、确定性, 不得随意变动。 3.0.2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由阿拉伯数字组成。

3.0.3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为26位,前25位为本体码,最后1位为校验码。

3.0.4 本体码应由行政区划代码和基本单元代码构成。

3.0.5 行政区划代码应由9位三级行政区划代码组合构成,其中:第1-4位为市(地区、州)行政区划代码,5、6位为区(县、旗)行政区划代码,7-9位为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和《县级以下行政区划代码编制规则》(GB/T10114)的规定。

3.0.6 基本单元代码应由12位基本单元幢号代码和4位户号代码组成。 3.0.7 编制基本单元代码、计算校验码应选用《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 -)确定的方法。编制方法确定后,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与原代码建立一一对应关系。

3.0.8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代码应记载于登记簿,并可标注在房地产权属证书及其附图、登记证明、房地产图、房地产登记档案中。

3.0.9 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合并、分割,应重新编码,原代码不宜再赋予其他房屋登记基本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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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登记程序

4.1 一般规定

4.1.1 房地产登记一般应按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的程序进行。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对登记有关事项进行公告。

4.1.2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受理、审核、登簿、质量管理等岗位,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受理、审核、质量管理岗位工作应由不同的登记人员担任。 2 审核、登簿、质量管理岗位工作应由登记官担任。

4.1.3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设立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房地产登记审核委员会宜由包括3名以上的登记官组成。

4.1.4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实行房地产登记质量检查制度,对附录A中各类房地产登记进行定期、定量检查。

4.1.5 房地产登记质量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每件必检,抵押权登记等其他登记每月应按不低于月登记件数的3%进行抽查。

2 每件检查业务均应填写检查记录,并应签署质量检查意见。 3 计算错件数比例,对有误的登记业务应退件并书面提出纠正意见。 4 退件纠正后,应进行复检并签署复检意见。 5 监督整改情况并应按月度、年度撰写质量检查报告。 4.1.6 房地产登记机构宜配臵居民身份证读卡器等防伪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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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申请

4.2.1 申请人(代理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齐全、形式规范、内容合法、真实有效。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本规程附录B的要求。各类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审核表式样见本规程附录C,应提交申请材料清单见本规程附录D。 4.2.2 房地产登记应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单方申请:

1 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4 《房屋登记办法》所列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5 房屋灭失。

6 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7 房屋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8 异议登记。

9 《房屋登记办法》所列预购人可单方申请的预告登记。

4.2.3 共有房地产,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还应提交各自房产份额的约定书。

4.2.4 建筑区划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

4.2.5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应采取书面委托方式。

4.2.6 未成年人的房地产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提交本人和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

4.2.7 需要申请人(代理人)确认的申请书及有关申请材料,应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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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

1 自然人宜采用签名或摁留指纹的方式。签名应与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不得使用省略名或曾用名。摁留指纹宜摁留申请人右手拇指指纹或食指指纹。 2 法人应采用加盖法人印章的方式。

3 其他组织应采用加盖该组织印章的方式。

4.3 受理

4.3.1 受理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验申请主体。 2 查验申请材料。 3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 4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 5 录入登记信息。 6 签署受理意见。

4.3.2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房地产登记机构可合并办理登记:

1 以抵押贷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2 已设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登记符合条件后,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3 已设立抵押权登记的在建工程竣工后,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与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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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以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与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

5 继承人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转让给其他继承人,涉及的房屋所有权继承、转让等转移登记。

6 房屋所有权变更致使抵押权变更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与抵押权变更登记。

7 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致使地役权转移、变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与地役权转移、变更登记。 4.3.3 查验申请主体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人(代理人)为自然人的,申请材料上的姓名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姓名相符。

2 申请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宜通过身份证读卡器查验真伪,并采集相关信息。

3 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申请材料上的名称应与身份证明材料上的名称相符。

4.3.4 查验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申请材料齐全、完整。

2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真实、有效。

3 有关部门出具的权利来源证明材料、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且属依职权出具。

4.3.5 核对申请登记事项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申请材料上的内容应与申请登记事项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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