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在建工程抵押权注销登记
A.3 地役权登记
A.3.1 地役权设立登记 A.3.2 地役权变更登记 A.3.3 地役权转移登记 A.3.4 地役权注销登记
A.4. 预告登记
A.4.1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A.4.2 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A.4.3 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 A.4.4 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 A.4.5 预告登记转移登记 A.4.6 预告登记变更登记 A.4.7 预告登记注销登记
A.5. 其他类型登记
A.5.1 更正登记 A.5.2 异议登记
1 异议设立登记 2 异议注销登记 A.5.3 撤销登记
30
附录B 登记申请材料要求
B.0.1 申请材料纸张和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申请材料应为韧性大、耐久性强,可长期保存的纸介质,不宜使用热敏纸、荧光纸等不宜长期保存的介质材料。
2 申请材料幅面尺寸宜为国际标准A4(297mm×210mm)。
B.0.2 填写申请材料宜使用黑色墨水或墨汁,不得使用修正液等进行修正。 B.0.3 申请材料所使用文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申请材料应使用汉字文本。
2 少数民族文字文本的申请材料可在非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地区使用,但应附汉字文本。
3 外文文本的申请材料应附经公证或认证的汉字译本。 B.0.4 申请人姓名(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申请材料中应使用申请人的汉字姓名(名称)或汉字译名。
2 当使用汉字译名时,应在申请材料中附记其身份证明记载的姓名(名称)。 B.0.5 申请材料中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
B.0.6 当申请材料超过一页时,宜按1、2、3……顺序排序,并宜在每页的右下角标注页码。
B.0.7 在申请材料传递过程中,可将申请材料合于左上角封牢。补充申请材料宜按同种方式另行排序封卷,不得拆开此前已封卷的资料直接添加。 B.0.8 申请材料应提交原件,但下列形式的复印文本应视为规范、有效:
31
1 比对。不能留存原件的,申请人(代理人)应提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由登记人员对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比对,并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印章。
2 确认。不能提供原件比对的,应提供出具该材料的机构或法定存档机构、公证机构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证明。
B.0.9 申请房地产登记应提交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对申请书中需填写身份证明内容的,应注明证件名称,并填写证件号码。 B.0.10 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境内居民: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宜提交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官证、士兵证、文职干部证、学员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胞证。 5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6 外籍人士: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B.0.11 法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境内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境内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
32
表机构的登记证明。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法人: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登记证明。
5 外国法人: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登记证明。 B.0.12 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境内经营性其他组织:营业执照。 2 境内非经营性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境内法人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设立其的法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证明,及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登记证书。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登记证明。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法人: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登记证明。
6 外国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登记证明或代表证明。 7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馆、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B.0.13 房地产登记后,申请人身份证明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发生变更并申请办理已登记房地产的其他登记事项时,宜提供下列材料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等登记资料中留存或记载主体的同一性:
1 境内居民应提交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原发证机关)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
2 军人退役或转业,房地产以原军官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登记的,宜提
33
交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或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原军人身份证件与现提交的身份证明一致的证明。
3 境内居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取得境内居民身份,申请人应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出具的身份变更事项的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
4 境内居民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居民身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居民取得境内居民身份,应提交经公证的变更情况证明,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具的身份变更情况证明。
5 境内自然人取得外国国籍,房地产以原国内身份证明登记的,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构公证并经外交认证的身份变更事项的证明,或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变更事项证明书。其所在国与中国有领事协议的,提交该国驻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外交认证的变更证明。
6 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身份证明发证机关出具的相应变更证明。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应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应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9 国外法人、其他组织在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应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B.0.14 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房地产登记机构已有房地产测绘成果的,申请人(代理人)宜选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无房地产测绘成果的,申请人(代理人)提交房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