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技术规程》(报批稿)(6)

2019-03-16 21:44

毁。

3 监督销毁档案。鉴定小组应指定两个以上工作人员监督销毁。监督销毁人员应根据销毁清册,对将要销毁的档案材料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销毁。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应注明销毁方式(焚毁或打浆)和日期。

5.4 电子档案管理

5.4.1 电子档案的范围应包括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

5.4.2 电子档案应以一次登记为一件,按件建立电子档案目录。

5.4.3 电子登记簿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关联。 5.4.4 房地产登记纸质档案宜进行数字化处理。

5.4.5 数字化处理基本流程应包括案卷整理、档案扫描、图像处理、图像存储、数据挂接、数据关联、数据验收、数据备份与异地保存。

5.4.6 数字化处理过程中应建立纸质档案数字化各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机制,确保档案原件和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安全。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应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形成完整、规范的记录。

5.4.7 数字化扫描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扫描方式:应根据档案幅面的大小选择相应规格的扫描设备,大幅面档案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也可采用小幅面扫描后的图像拼接方式处理。

2 色彩的选择:对页面为黑白两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档案,可采用黑白二值模式进行扫描;对页面为黑白两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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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档案,可采用灰度模式扫描;对页面中有红头、印章或插有黑白照片、彩色照片、彩色插图的档案,可采用彩色模式进行扫描。

3 分辨率的选择:扫描分辨率参数的选择,宜以扫描后的图像清晰、完整、不影响图像的利用效果为准。当采用黑白二值、灰度、彩色几种模式对档案进行扫描时,其分辨率宜选择大于或等于100dpi;在文字偏小、密集、清晰度较差等特殊情况下,可适当提高分辨率。

4 特殊页面的扫描:对粘贴折页,可采用大幅面扫描仪扫描,或先分部扫描后拼接;对部分字体很小、字迹密集的情况,可适当提高扫描分辨率,选择灰度扫描或彩色扫描,采用局部深化技术解决;对字迹与表格颜色深度不同的,采用局部淡化技术解决;对页面中有黑白或彩色照片的材料,可采用JPEG、TIF等格式储存,应确保照片清晰度,避免图像存储空间过大。 5.4.8 数字化图像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纠偏:对出现偏斜的图像应进行纠偏处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

2 去污:对图像页面中出现的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应进行去污处理。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档案原貌的原则。

3 图像拼接:对大幅面档案进行分区扫描形成的多幅图像,应进行拼接处理,合并为一个完整的图像。

4 裁边处理: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 5.4.9 数字化图像存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存储格式: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的图像材料,宜采用TIF格式存储;采用灰度模式和彩色模式扫描的材料,宜采用JPEG格式存储。存储时的压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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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选择,应以保证扫描的图像清晰可读为前提。提供网络查询的扫描图像,也可存储为CEB、PDF或其他格式。

2 图像材料命名:图像材料的命名应确保其唯一性,并应与电子档案目录形成对应。

5.4.10 档案数字化转换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档案目录与数字化图像,应通过网络及时加载到数据服务器端汇总,并应实现目录数据对相关联的数字图像的自动搜索,数字图像的排列顺序与纸质档案相符。 5.4.11 电子档案数据验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子档案目录与电子登记簿录入质量:对录入的目录数据和登记簿数据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三。

2 图像质量:对纸质材料扫描后形成的图像材料应进行清晰度、污渍、黑边、偏斜等问题的控制。

3 数据挂接质量:对图像和目录数据挂接应进行抽查,抽查率不得低于10%,错误率不得高于万分之三。

5.4.12 电子档案备份和异地保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备份的范围:电子档案目录、电子登记簿以及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加工处理成果均应进行备份。

2 备份方式:备份载体的选择性也应多样化,应做好在线增量备份、定时完全备份以及异地容灾备份。

3 在线增量备份:应至少每天一次做好增量数据和材料备份,也可根据自身的设备和资金情况,制定更为严谨的备份策略。

4 定时完全备份:应至少每周一次定时做好完全备份,并应根据自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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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至少每年一次离线存放。存放地点应满足本规程5.1.4的要求,还应采用专用的防磁柜存放。

5 异地容灾备份:房地产登记机构应选用成熟可靠的产品与技术,建立科学的异地容灾体系,应对可能的灾害事故。异地容灾的数据存放地点应与源数据存放地点距离不得小于20km,在地震灾害频发地区,间隔距离不宜小于800km。

6 备份数据检验:备份数据应定期进行检验。备份数据检验的主要内容宜包括备份数据正常打开、数据信息完整、材料数量准确等。

7 数据与灾备机房:数据与灾备机房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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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登记资料利用

6.1 一般规定

6.1.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依法提供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复制利用服务。房地产登记资料利用包括对外利用和对内利用。

6.1.2 房地产登记机构可以与公安、民政、税务、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建立登记资料相关信息共享机制。

6.1.3 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资料查询结果应注明查询时间并加盖登记资料查询专用章。查询时间宜标注为:年、月、日、时、分、秒。 6.1.4 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

6.2 登记资料对外利用

6.2.1 查询、复制登记簿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身份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登记簿中房地产的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

2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簿中信息。

3 其他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4 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与查询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房屋坐落,可查询、复制登记簿中相关信息。

6.2.2 查询、复制其他登记资料应符合下列条件:

1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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