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申请材料之间的内容应相互对应。 3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记载事项不冲突。 4.3.6 询问申请人(代理人)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申请登记事项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 申请登记的房屋是共有或单独所有;共有的房屋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应询问申请人的共有份额。
3 申请异议登记时,应询问已知悉异议不当应承担的责任、权利人已不同意更正登记。
4 需进一步询问的其他有关事项。
5 询问结果应经被询问人签名或摁留指纹确认后归档保留。
4.3.7 准予受理的,出具受理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代理人)应缴纳的登记费用。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代理人)需补正的内容或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代理人)。
4.4 审核
4.4.1 审核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审核申请材料的一致性、合法性。 2 进行实地查看。 3 公告登记事项。 4 会审重大疑难事项。 5 签署审核意见。
4.4.2 一致性审核应核对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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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 2 申请登记的房屋信息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 3 实地查看结果与申请材料、登记簿记载一致。 4.4.3 合法性审核应审核下列内容:
1 申请材料的形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2 申请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的,房屋在规划验收证明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的范围内;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在预售许可证范围内;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在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
3 申请登记的房屋符合房屋登记基本单元的要求。 4 申请登记事项与登记簿的记载不冲突。 5 公告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地查看:
1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3 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4.4.5 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实地查看的内容:
1 房屋坐落、房屋基本单元数量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 2 房屋已建造完毕。
4.4.6 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应实地查看内容:
1 在建工程的坐落与证明材料记载的信息一致。 2 申请抵押的部分已建造。
4.4.7 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实地查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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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登记簿记载的房屋坐落与申请登记的房屋坐落信息一致。 2 房屋已灭失。
4.4.8 每件实地查看业务应由不少于两名登记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一名为登记官。查看人员宜采集查看房屋照片,填写实地查看记录表,并签名确认。 4.4.9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公告:
1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 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3 集体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等原因需补发。 4 房地产登记机构认为需公告的其他情形。
4.4.10 公告应在房地产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或在房地产登记机构官方网站上发布。
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公告宜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办公场所或房屋所在地张贴。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已公告的证明,或现场拍取的公告场景照片,可作为已公告依据。
4.4.11 公告期不宜少于5天。房地产登记机构宜建立登记公告查询系统并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4.4.12 需进一步补充材料的,应告知申请人(代理人)补正内容和补正期限。 4.4.13 符合登记条件的,应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或申请人(代理人)在通知的补正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补齐材料的,应不予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原因,并应退还申请材料。
4.5 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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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1 登记簿应按房屋登记基本单元建立,并应与房地产登记档案形成对应关系。
4.5.2 登记簿宜采用电子介质形式,也可采用纸介质形式。电子介质形式的登记簿应定期异地备份,纸介质形式的登记簿应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4.5.3 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由登记官负责填写。纸质登记簿记载的每件登记都应由登记官签名(章)。
4.5.4 登记官应根据审核结果在登记簿上记载相应的权利人,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的权利人应记载为“全体业主”。
4.5.5 房地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的登记,应在相应的登记簿上分别予以记载。 4.5.6 申请登记事项登簿之前,申请人(代理人)申请撤回登记申请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准予撤回,收回受理凭证,并退还申请材料。 4.5.7 记载于登记簿的时点应为:
1 使用电子登记簿的,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点击确认之时。
2 使用纸质登记簿的,登记官将登记事项在登记簿上记载完毕并签名(章)之时。
4.5.8 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记簿。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应按更正登记程序予以更正。
4.6 发证
4.6.1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根据登记簿记载填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印制、填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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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 房地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记载的内容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文字,涉及数量、日期、编号的,宜使用阿拉伯数字。
4.6.3 发证时,应核对领证人身份证明,收取受理凭证。领证人应在领证凭证上签名确认,并应注明领证日期。无法收取受理凭证的,权利人应作出承诺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4.6.4 下列登记不应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1 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登记。 2 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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