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2)

2019-03-21 17:12

第十六条 营销员进入公司后,应编入其推荐人所在营业单位;由公司统一招聘的营销员由营销部指定培养人,并编入其培养人所在的营业单位。经考核合格的见习业务员,颁发毕业证书,填写《营销员人事记录表》,并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

第十七条 营销员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对他人推荐的人员或其他业务单位的在职营销员进行增员,如有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二节 担保制度

第十八条 为保证营销工作健康发展,进入公司的学员,要向公司交纳资料费、单证抵押金(具体金额及管理规定由各分支机构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总公司备案)和提供担保书。培训合格并与公司签定《保险代理合同书》的营销员到业务单位报到。

第十九条 担保书

担保书是营销员与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时的一项重要保证措施,离职后不退还:

一、作为任职资格条件,营销员保证向公司提供的各类担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营销员发生损害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人利益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营销员和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担保人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当地正式户口;

2、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待业、就学、退休者不能做为担保人; 3、直系亲属不能担保;

4、一位旁系亲属加一位朋友可担保,两个都为旁系亲属不能担保;

5、一对夫妇不能为同一人担保;

6、营销员之间不能互相担保,但其直属主管可以作为担保人。

第三节 营销员离职和复职管理

第二十条 凡因各种原因要求离职的营销员,由本人到营销部领取《离职人员登记表》,报各级主管签批后按规定流程办理手续。

第二十一条 离职人员应向营销部交回所发证件、单据凭证、代理合同书、公司相关物品。如有遗失,按下列办法执行:

1、《保险代理合同书》、工作证、展业证及单证和保险费暂收据遗失者,按公司规定交纳罚款,并由公司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2、考勤卡、钥匙及公司相关物品遗失者,按公司规定扣款。 第二十二条 将所有未送达的保险单和所收保险费及保险凭证送回营销部结清。

第二十三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各级主管应认真核实,签字认可后,由所在管理处处经理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所有流程手续完成后15天内交回单证抵押金收据,领取退款。工作证或保险费暂收据及重要单证遗失者,单证抵押金不予退回。

第二十五条 离职人员在岗位时所做业绩的佣金、津贴等各种收

自下月起不再打入营销员的佣金收入存折。

第二十六条 签报脱落的营销员,须在签报后到营销部办理离职手续。如7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理手续,按旷工除名处理。除名后追缴所有保险文件、单证、证件及公司相关物品。

第二十七条 营销员自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手续之日或解除保险代理合同之日起,其任何言行及由此造成的后果均与本公司无关。

第二十八条 营销员离职后,公司若发现其在保险代理合同有关期间内有违规违约行为或离职后仍非法从事与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给公司名誉或经济上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当事人及担保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营销员离职后,其辖下人员由原育成主管接管,若原育成主管不在,则由该原主管所属的营业部经理代管或由该营业部经理指派其他业务主管代管。

第三十条 离职的原公司TA(含)以上各职级营销员,均可提出复职申请。未按规定办妥离职手续或因违规、违纪被公司解聘的营销员除外。

第三十一条 复职手续包括:

一、交纳单证抵押金。离职后应由公司退还营销员未领取的单位抵押金视同有效。

二、复职后承认营销员的工作经历,重新发放编号,并可领取保险文件、单证、证件及相关物品。

第三十二条 复职营销员,血缘属新增员者。无新增员者,按其

意愿可回原血缘也可属公司资源。

第三十四条 营销员复职后,其复职前的所有续期佣金不再支付。

第三十五条 营销员复职须填写复职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到营业单位报到。

第四章 营销员工作守则

第三十六条 营销员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人寿保险业务。 第三十七条 营销员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也不得为其他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任何保险业务。

第三十八条 营销员在开展业务过程应以诚信为原则。将客户应当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保险条款内容及其含义如实、准确、全面地告知客户。将公司需要知道的有关客户资料和情况实事求是地报告公司。

第三十九条 营销员在展业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投保人投保。营销员须按公司各项条款规定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不得多收取任何额外费用或少收保险费。未经公司授权不得代表公司收取任何到期或未到期的款项。

第四十条 营销员不得以超出公司条款规定的内容和其他相关制度的个人见解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不得以保险单以外的利益引导

客户投保,不得为招揽客户答应将佣金的一部分退还给客户或代替客户在投保单及有关文件单据上签名,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营销员自负。

第四十一条 营销员必须严守公司的秘密,不得将公司的业务资料和文件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四十二条 未经公司授权同意不得签订、变更、修改或废除任何保险合同或条款,不得擅自对公司任何业务变更、修改或删除。

第四十三条 未获公司同意在刊物或通过新闻媒介发表任何有关公司的广告、通知、信函或文件,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诉讼和费用损失,或冒用公司的名义与任何个人、单位、组织发生的法律诉讼,均由营销员自负。

第四十四条 营销员在业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形式诋毁其他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或作出不正确,不公正的言论和引导,不得诋毁同事,也不得作虚假保单,直接或间接鼓励和诱导保户在短期内作出退保解约的决定。

第四十五条 营销员未经批准不得以个人名义或冒用公司名义与任何个人、单位、组织签订保险代理协议或采用任何形式私设保险代理网点。

第四十六条 营销员应待人礼貌得体、穿着干净整齐、服务真挚热情、真实准确地反馈市场信息,为客户保守秘密,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十七条 营销员应培养相互团结、友爱、互助的良好风气,自强、自爱、自立,爱护公司的财产,保持办公场所整洁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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