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以上人数 经理津贴 30人数 以下 600元 800元 1000元 31- 50人 800元 1000元 1200元 51- 80人 1000元 1200元 1500元 81- 120人 1200元 1500元 1800元 121人以上 1500元 1800元 2000元 AUM UM AM
第七节 附则
第八十二条 营销员的晋升需接受过公司指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晋级考试,晋升前在规定的工作月内未有违反《营销员人事管理办法》及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见习业务经理(AUM)以上职级人员的晋升须通过公司的工作考核和考评。
第八十三条 营销员的考核时间为每年1、4、7、10月,晋升时间为每月。
第八十四条 各级业务主管育成新的业务主管时,其新育成主管的组织FYC和人力可以回算给原主管的考核,回算时间为一个考核期。回算不适用于晋升和薪酬计算。
第八十五条 公司以佣金的形式给付营销员劳务报酬。佣金根据营销员当月业绩计提按月支付,其中的应纳税款由公司代扣代缴。营销员离开公司,原业务归公司,不再计提个人佣金。
第八十六条 佣金计发条件:
(一) 保险单已签发、送达且犹豫期过后未撤单;
(二) 续期保费已自动转帐成功或保费已收讫(即客户已缴纳现
金或支票已兑现)。
第八十七条 名词解释
(一)人力标准:各项津贴发放标准及晋升、考核人力以月初人力报表为准。(PA不计人数,但计算业绩)。
(二)FYC:指初年度佣金,月或半年交保单除计算初年度首期佣金外,其初年度续期佣金也从交费的第二期起计入当期的初年度佣金中(便晋升条件中规定的每月至少完成亲合同一件的保费须达到年交保费的最低水平即300元人民币)。
月或半年交保单的初年度续期是指月交保单的第二期(即第3个月)至第十一期(即第12个月)的 交费;半年交保单的第二期(即第7个月)的交费。
(三) 直接增员:由本人介绍进入公司的TA或SA。
(四) 直辖组织:由主管本人、主管本人的直接增员及其各级增 员(尚未晋升为TAS级营销员)组成的组织称为主管的直辖组织。
(五)继续率:为一定数量的保险单在经过一定期限后仍然继续有效的数量与当初承保数量的比率,其公式为:
1、继续率=1-失效率
其中:失效率=每月失效数/每月平均数
其中失效数:在考察当月失效的保单其失效日减去该保单生效日小于或等于12个月的保险单件数(失效日按该保单失效前的保险费应交日计算)。失效数包括退保件、效力中止件、公司解除合同件之和,减去前第三个月至前第十四个月新承保保单效力中止后在考
察当月的复效数。
每月平均数:(当月往前第3个月—前第14个月之新承保单数合计)/12
公式中失效数和新承保的保单数均不包括撤单件。
用以考核营销员业绩的继续率为按照上述公式计算的自考察当 月起前12个月的继续率的算术平均数。
2、继续率=1—考核时所有失效的保单数/考核时前所有有效的保单数。
注:公式2用于计算不符合公式1考察期间要求的继续率。 (六)工作月:工作月为自然月。
学员(PA)实战之日在本月(含)之前,第一个工作月为实战 之日至本月31日,学员实战之日在本月15日之后,第一个工作月为 实战之日至次月31日。
(七)育才奖金、增部奖金的发放年度均为自然年度。 第八十八条 业务总监的薪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营销员的福利
第八十九条 公司为营销员提供的福利保障项目包括: 一、伤残及身故保险。 二、住院医疗保险。 三、养老公积金。
第一、二项参见公司《关于营销员福利制度修订方案》的有关规 定,第三项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解除保险代理合同的营销员,则自解除 合同之日起,公司为其提供的各种保险也同时终止。
第九十一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级营销员举办各种教育培 训。
第八章 营销员服务品质管理
第九十二条 营销员服务品质管理是指营销员在拓展业务及服 务过程中维护公司利益,应予以表彰和奖励,违反公司工作管理规定, 损害公司及客户利益的行为,将受到批评,并直接影响其佣金、晋升 乃至受到行政、经济处罚的制度。
第九十三条 营销员依法应予奖励或惩处者,经由“服务品质评 议委员会”(简称“品评会”)审查通过后,予以奖励或惩处,奖励行 为公司将记录在其业务档案上。
第九十四条 营销员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经“品评会”审查 审定者,将予适当奖励和表彰。
一、维护国家、公司利益或财产,见义勇为者;
二、积极参与公司举办的各项活动,且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三、业绩表现、单位经营成绩卓越者; 四、为公司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者;
五、其他表现优良对公司有重大贡献者。
第九十五条 营销员有符合上条各项情形之一者,“品评会”可 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晋级奖励; 二、颁发奖状或奖金; 三、提供培训机会; 四、受邀参加年度表彰大会; 五、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九十六条 处分等级:
处罚按轻重等级分为五级:“警告”、“延迟晋升”、“停止晋升”、 “降级”、“解聘并通报行业协会”。
第九十七条 处分适用范围及条件
一、各组营销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列入营销员服务品质管 理名单。
(一)私用公款,处以“解聘并通报行业协会”处分,情节严重 者追究法律责任:
1、收取客户保险费不上交公司,挪用于私人消费者; 2、未经客户同意擅自变更交费方式,截留保费者;
3、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保费,将保险费挪作私用,过一段时间 再交回公司者;
4、未经公司授权收取任何到期及未到期保费、挪作私用。 (二)有交选择的违规,处以“降级”、“解聘并通报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