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人寿保险公司基本法(8)

2019-03-21 17:12

处分,情节严重者处以“解聘并通报行业协会”并追究经济责任;

1、明知客户告辞不实或隐瞒真相,而不如实填写营销员报告书, 致使公司或客户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者;

2、协同客户顶替体检或伪造体检证明,或伪造诊断证明者; 3、对外泄露客户资料、违反公司保密规定者;

4、向客户提供虚假资料,误导性说明或对客户有不实承诺使公 司或客户利益受损者;

5、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参与制造假赔案,欺骗公司 的;

6、伪造投保书、理赔文件,出具假证明;

7、被保险人投保一年内死亡,经查实销售过程中有重大过失者。 (三)有关合同的违规,处以“停止晋升”、“延迟晋升”处分, 情节严重者处以“解聘并通报行业协会”并追究经济责任;

1、为虚构投保人办理虚假投保手续者;

2、未向投保人讲明条款、投保须知、告知义务、致使客户与公 司产生纠纷者;

3、用不正当方法强制客户终止有效合同,改投新合同者; 4、代客户在投保单、保险单送达书、投保申请内容变更通知书 等文件上签名或让他人、准许他人代客户在保险文件上签名者;

5、对高保额保单不执行“先核保再收费”的公司规则,擅自先 收费者;

(四)其他违规,处以“警告”处分,“警告”三次(含三次)

以上者,按“延迟晋升”处理;

1、以各种形式退佣金给客户者;

2、将暂收据转借他人或以各种理由不使用公司统一的暂收保险 费收据者;

3、代客户领取退费后,不及时送还客户,被客户投诉者; 4、未按规定及时将保险单送达,被客户投诉者;

5、对投保单、收据的填写、保险费计算错误未审核,被公司退 单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6、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在报刊或其他新闻媒体发表有关公司各 类广告通知、信函和文件;

7、打架、侮辱上级主管、同仁、客户或其他类似行为不当者; 8、不遵守公司的考勤管理制度办法;

9、为其他保险机构经办和销售保单的,兼职工作者。

二、所属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被列 入品质管理名单。

(一)空白暂收据未及时收回、携款失踪,未能及时追回者; (二)离职人员给公司和客户经济上带来损失和不良影响者; (三)每季度所辖营销员被投诉人次比例超过10%者; (四)有上述“一”之情形,严重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或给公司 带来不良影响的。

第九十八条 处罚

对被列入服务品质管理名单的营销员,公司将给予行政和经济处

罚;

一、营销员违反公司业务管理制度者,按上第五条的规定,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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