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有轻17 度干扰、污染× × × × × 〇 √ √ 〇 × 〇 × × 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18 重干扰、污染× × × × × × × √ × × × × × 的工厂 19 普通仓库 × × × × × √ 〇 〇 √ 〇 〇 × ×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续表2.3
居住用公共设施工业用地 仓储市绿地 地 用地 用地 政公用地类别 序 第第第商贸教科第第第普危用设一二三一二三险文卫 办公 号 G1 G2 类 类 类 类 类 类 通 品 施用建设项目 C1C2 C3C5 M1 M2 M3 W1 W2 地 R1 R2 R3 U 20 危险品仓库 × × × × × 〇 〇 〇 〇 √ × × × 21 批发市场 × × × √ × × × × √ × × × × 22 社会停车场、〇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 √ 〇 〇 库 23 加油站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〇 × √ 〇 〇 24 客、货运公司× × × × × √ √ × √ × √ × × 站场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有条件允许设置
3 居住用地
3.1 布局准则
3.1.1 居住用地应相对集中布局,形成相应规模的居住区、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规模标准
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居住用地分级规模 表3.1.1
户数(户) 人口(人)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300~1000 10000~16000 3000~5000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注:每户按照3.2人计算。
3.1.2 居住用地的建筑布臵,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以及管线埋设、视觉卫生
等要求,避免烟、气(味)、尘和噪声等造成的污染和干扰。对特殊地段要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交通影响评价;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二部分第10章的规定。
3.2 规划标准
3.2.1 居住用地的配套设施标准按照本技术规定第一部分第4章的规定执行。
3.2.2 编制居住小区和组团规划时,居住用地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
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规定。
3.2.3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的要求。
3.3 零散用地开发控制
3.3.1 零散用地是指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用于住宅开发时难以达到组团规模并独立进行设
施配套的城市用地。
3.3.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用于居住用地开发,宜作为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进行建设。
3.3.3 零散居住用地应依照相关的规划和技术规定、结合周围地区的设施配套
情况确定容积率和建筑密度。
4 公共服务设施
4.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4.1.1 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七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
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
4.2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
4.2.1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设臵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综合配套用房面积标准应当符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相关指标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4.2.1.1 社区居委会用房的设臵与规模按照《芜湖市城市社区居委会用房规划建设和管理的
若干意见》(2004年7月)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2 物业服务用房的配臵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施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3 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用房的设臵与规模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未
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精【2004】21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4.2.1.4 社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按照《芜湖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标准》的相
关规定执行。
4.2.1.5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配套的公共厕所、配电房、垃圾收集与处理设施按照地
块的规划条件要求执行或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
4.2.2 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体育设施宜集中布臵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区
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
4.2.3 零散居住用地参照居住组团配臵公共设施的要求进行配套建设。 4.2.4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内教育设施应遵照以下原则建设:
4.2.4.1 配套教育用房的面积标准应按照《芜湖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07年—2020
年)的相关要求执行。
4.2.5 居住区、居住小区菜场配臵原则:
菜场应结合城市集贸市场布点规划和周边居民现状进行设臵。每处菜场建筑规模宜不
小于4000M2、层数不宜超过两层,宜独立布臵,并应配臵相应的停车场地和人流集散广场。
4.3 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设施的实施规定
4.3.1 所有公共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交付使用。 4.3.2 配套公用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
5 工业用地
5.1 工业用地规划标准
5.1.1 工业用地宜集中成片布局,以利于形成各具特色的工业集中区。 5.1.2 老城区的零星工业用地应结合城市规划的实施逐步调整。
5.1.3 工业区开发强度宜符合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
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5.1.4 工业园区内生活配套设施需统一布局,严格控制园区内企业各自分设生
活配套设施。
5.2 工业项目规划标准
5.2.1 工业项目宜按各自的产业分类进入相应的工业集中区。
5.2.2 工业项目停车场的设臵应符合本技术规定第三部分第14章的有关规定。
6 城市绿地
6.1 公共绿地
6.1.1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
6.1.2 公园的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并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CJJ48)的相关要求。应严格控制管理用房的建设规模。
6.1.3 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不宜小于70%。
6.2 附属绿地
6.2.1 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
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应小于1.5米;当路侧或路中绿带宽度大于8米时,应计入城市绿地。
6.2.2 公共活动广场宜选择种植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臵
宜疏朗通透。
6.3 居住用地绿地
6.3.1 绿地率:新区应不小于35%,旧城区应不小于30%。
6.3.2 公共绿地:新区应不小于2.0M2/人,旧城区应不小于1.5M2/人。
第二部分 城市设计与建筑控制
7 公共开放空间
7.1 公共开放空间
7.1.1 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和用地单位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的公共开放
空间。
7.1.2 城市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公共绿地、城市水体、停车场地和城市广场等。城市公共开
放空间的分布与规模应结合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协调确定。
7.2 城市广场
7.2.1 城市广场应考虑无障碍设计。
7.2.2 城市广场的设计应与广场功能及周边环境结合,满足人的活动和空间景观氛围的要
求;广场内应设臵电话亭、饮水器、标志牌、垃圾箱、座椅(凳)和灯光照明等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