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1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应当满足防火、防爆、防洪和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一般不得在易发生滑坡、泥石流和塌陷等不良地质地区,洪水淹没、内涝低洼地区,以及严重危及管道安全的地震区设臵;确需设臵的,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规范要求采取保护措施。
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防洪、排涝等级,不得低于所在地区设防的相应等级。
15.6.2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管线。已经达到使用年限,或者管径、管
材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管线,应当报废,由产权单位拆除。
15.6.3 道路两侧用户的管线不得在其用地界线外设臵。
15.6.4 下列地区设臵市政管线,一般应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
(一)竣工5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竣工3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
(二)市中心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叉口,以及商业网点
集中的路段。
15.6.5 两条及以上的同类市政管线应当同槽敷设。
15.6.6 城市中心区内新建各类管线,应当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现有架空线路应当与道路改造和城市改造相结合,逐步改为地下敷设方式。
15.6.7 闸井、检查井等管道附属设施的位臵不得影响其他管线的敷设。
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
A.0.1 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A.0.1.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0.1.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0.1.3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A.0.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
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录B 计算规则
B.0.1 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
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GB/T50353--2005)及《关于执行容积率和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 (芜湖市城乡规划局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芜规字[2009]136号文执行。
一、坡屋顶建筑(包括阁楼、看台以及其他有关情况)下部
空间,凡设计有结构层、通风或采光孔的,即视为设计利用,其面积计算时其空间层高达到2.20m的计算全部
建筑面积,空间的层高必须由建筑剖面确定。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公共敞开式空间不计算面积;用作停车功能层高2.2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
三、建筑入口部分(门斗),建筑物外有永久性顶盖、有围
护结构的层高在2.2米以上的计算全部面积,层高在2.2米以下的或无围护结构的不计算建筑面积。 四、封闭阳台应有围护结构与建筑室内空间分隔,否则规划
审批时作为室内空间计。
五、阳台进深大于等于2米(不规则的阳台,按其进深的平
均值控制)的,规划审批时按全面积计算,并纳入容积率计算。
六、与阳台相连、且底板标高与阳台一致的附属构件(如花
台等)并入阳台,参与阳台一并控制。
七、永久性顶盖全覆盖的阳台(下层阳台以上层或隔层底板
为顶盖),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或不封闭阳台,规划审批时按阳台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永久性顶盖未全覆盖的露台、挑台、阳台的覆盖部分,覆盖部分规划审批时按阳台规则计算建筑面积;无顶盖(含顶盖未全覆盖的未覆盖部分)的阳台、露台、挑台,规划审批时不计算面积。
八、二层设阳台位臵的底层如不作为阳台,无出入口的不计
算建筑面积,有出入口的按顶盖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容
积率。
九、飘窗与室内楼地面高差必须达到0.45米,进深必须不
大于0.8米,不计算面积;否则规划审批时计算全部面积,并纳入容积率计算。
十、设备管道夹层指建筑物内单层空间中仅为安排设备管道
而设局部楼层者,此夹层不计面积并应以文字标明使用功能,不包括非夹层的设备管道或设备转换层。 十一、地下建筑有永久性顶盖、有围护的车道、人行道按顶
盖投影面积计算面积;无永久性顶盖的车道、人行道不计算面积。
十二、围护墙体内的空调机台,无论是否与室内相通,规划
审批时建筑面积按围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十三、涉及建筑层高,在容积率计算时: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3米(2.8+1.5)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大于7.1米(2.8×2+1.5)时,按3倍计算,以此类推。
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3.3+1.5)时(除门厅外),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大于8.1米(3.3×2+1.5)时,按3倍计算,以此类推。
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3.9+1.5)时(除门厅外),不论层内是
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大于8.1米(3.3×2
+1.5)时,按3倍计算,以此类推。
坡屋顶住宅建筑的顶层,当屋脊线距顶层室内地面高度超过4.9米,建筑面积的计
算按该层地面面积的2倍计算。
十四、地下空间应明确使用功能,用于停车、设备用房、人防
等配套设施用途时,面积不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用作商业等营业设施时,面积按50%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
十五、产权登记部门执行国标《房产测量规范》;计算口径
不同时在《房地产权属登记与规划管理联系单》中作出说明。
B.0.2 建筑间距计算
B.0.2.1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主外墙面之间的最小的垂直距离。 B.0.2.2 建筑物有每处不超过3米长(含3米)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凸出距离不超过
2米,且其累计总长度不超过同一面建筑外墙总长度的1/3者,其最小间距可忽略不计凸出部分。居住建筑阳台累计总长度(突出于山墙面之外或转弯到山墙面上的阳台长度可不计)不超过同一建筑外墙总长度1/2的(含1/2),其最小间距仍以建筑外墙计算;超过1/2的,应以阳台外缘计算建筑间距。
B.0.2.3 坡度大于39度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是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
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
B.0.2.4 建筑后退基地边界地距离和建筑间距应同时符合规定。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
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使用权人或相关产权人协议并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基地边界后退距离,但必须符合消防规定。
B.0.3 建筑高度计算
B.0.3.1 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
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日照分析、视线分析等),按建筑物的最高点计算。
B.0.3.2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B.0.3.3
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坡屋面建筑: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不大于39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其计算建筑间距后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39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间距系数法在计算中,室内、外高差采用0.45米。如实际室内、外高差小于或大
于0.45米,计算间距时应对其差值作相应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