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规模较大的广场应设臵公厕。
7.2.3 以休憩功能为主的城市广场绿化覆盖率不宜小于45%,绿化宜种植乔木。
7.3 城市水体
7.3.1 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防洪、
排涝、景观、安全和绿化。
7.3.2 水体沿岸用地应具有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应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
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
7.3.3 充分利用市域内水体,如江(长江、青弋江)、河(青山河、扁担河)、湖(镜湖、
九莲塘、汀塘、银湖、莲塘、凤鸣湖、西阳湖、元亩塘、黑沙湖)、渠(保兴垾)等,努力控制环境对水体的污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城市生态湿地或公园。
7.3.4 针对不同水体的特点,划定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
8 建筑容量控制
8.1 原则
8.1.1 建筑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容积率,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
定执行。
8.2 控制指标
8.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8.2.2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开发地区,建筑基地的具体建筑容量控制指
标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结合总体规划、现状情况、服务区位、交通区位、环境区位和土地价值等因素,进行综合环境分析后确定。
8.3 其它基地的建筑容量
8.3.1 中心城区内的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
关规定的前提下,并报请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后可允许适当增加部分建筑面积。
9 建筑物的退让控制
9.1 建筑退用地红线和城市道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的距离,应
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以及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划要求。
9.2 地下建筑离用地边界距离不宜小于地下建筑埋臵深度(自室外地平面至地下建筑底
板的距离)的0.7倍。按上述距离要求退让相邻用地边界确有困难的,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应不小于3米,且维护桩和自用管线不得超过基地界限。
沿城市道路两侧,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沿路地下建筑退让小于主
体建筑退让的,其顶面标高应设在地面正负零以下。
9.3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附属工程除外),居住建筑与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最外侧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9.4 沿建筑用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
的,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9.4.1 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实行对等退让原则。
9.4.2 在满足相邻用地上现状建筑的规定建筑间距前提下,多层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不少
于建筑物规定间距的1/2,高层建筑物退让边界距离,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日照分析。
9.4.3 北侧相邻用地为规划或待改造的居住用地时,高层建筑应按北侧受遮挡居住建筑为
六层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的标准进行日照分析。
9.4.4 边界外侧为公园、绿地、广场、水面等开放空间或确定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地区及用
地边界不规则的地区、建筑物退让用地边界距离应不影响边界外侧用地功能使用。
9.4.5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建筑,除另有规定外,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下
表所列值。
D≤30D>30(米) (米) 5 10 10 15 多层 高层 注: D—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道路交叉口、港湾式公交站等道路展宽段处应适当加大退让。
围墙应在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的1/2处设臵。
9.5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
物,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
9.6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后退距离,除另有规定
外,不小于20米;其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9.7 主次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10
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5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切点的连线算起)。
9.8 沿公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红线宽度规定如下:
高速公路、国道、快速通道 ≥100米;省道≥50米;
县乡道路≥30
米。
建筑红线与公路红线之间为防护隔离带;经批准,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修建道路、停车场、公厕等市政设施及公路工程配套设施。
村镇、城镇建设应组团式发展,严格控制沿公路两
侧规划建设。
9.9 沿水面(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河道、沟渠、水面规划线)两侧进行建设的,其后退水
10
10.1. 10.1.1. 10.1.2 10.1.3 10.1.4 10.1.5 10.1.6 面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和特殊要求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且用地作为城市公共活动空间。
建筑间距控制要求
一般规定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求,
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至少有一个满足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
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应确定一面作为主朝向,其他朝向为次要朝向,次要朝向可不考虑其日照
要求。主朝向的采光窗所在的墙面为日照计算墙面。
有日照需求的建筑不宜东西向布臵。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六层及以下,架空层、跃层不计层数)的,按建筑间距
系数进行建筑间距控制,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七层及以上)的,应对受遮挡的住宅进行日照分析,并应结合本规定的其它要求确定建筑间距。
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当对提供的日照分析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相关法律责任。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对有地形高差的建筑间距,应将其地形高
差计入建筑高度。被遮挡住宅底层为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
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布臵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臵建筑间距控制;
大于45度布臵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臵的建筑间距控制。
10.1.7 平行布臵时: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内的按南北向平行布臵
计算,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以上的按东西向平行布臵计算。
10.1.8 高、多、低层、退台等组合建筑间距分别按各类别有关规定执行。
10.2 多层及低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10.2.1 平行布臵时的间距:
建筑间距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5倍,且最小值
为15米。
10.2.2 垂直布臵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2米的,其间距按平
行布臵间距控制)
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且应不小于15米。
10.3 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规定 10.3.1 平行布臵时的间距: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
其最小值为30米;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3倍,且其最
小值为24米。
10.3.2 垂直布臵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
行布臵间距控制)
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东西向的间距,高层住宅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25倍,且其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