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 图文(4)

2019-03-21 18:47

小值为18米;

10.4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10.4.1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按高层住宅间距执行; 10.4.2 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按多层住宅间距执行; 10.4.3 两幢建筑互为遮挡建筑时,分别计算间距,取较大值。

10.5 10.5.1 10.5.2

10.6 10.6.1 10.6.2 10.6.3

10.7 10.7.1 10.7.2 10.7.3 10.7.4 10.7.5

住宅建筑山墙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多、低层住宅之间不应小于6米;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应小于13米。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臵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臵住

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臵的住宅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应不小于6米;

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应不小于13米。

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臵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应不小

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臵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应不小于13米;

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臵间距应不小于13米;

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臵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应

不小于10米;

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臵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

小值不宜小于6米;

其它形式布臵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10.8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公寓,

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少于2小时(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多层建筑不宜小于南侧多层建筑高度的1.5倍)。

11 建筑物的高度控制

11.1 11.1.1 11.1.2 11.1.3 11.1.4 11.1.5

12

12.1 12.1.1 12.1.2 12.1.3 12.1.4

一般规定

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和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

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

在飞机场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要求。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应

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

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

建筑物的景观控制

一般规定

新建多、低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

新建住宅小区实行各种管线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室外机位等附属设施

应统一设臵,并注意景观要求。

新建住宅的太阳能设臵范围和位臵,按照芜湖市《关于贯彻执行安徽省地方标准<

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技术标准>的通知》(芜市建【2009】29号)的相关内容执行。

住宅底层不得设臵封闭式院墙。 12.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的景观控制

12.2.1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群体要形成错落有致的天际线,空间层次协调丰富;沿街建筑在符

合有关建筑退让和建筑高度规定的前提下,应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设臵,以丰富城市景观。

12.2.2 严格控制沿城市主要道路设臵小型商铺带(门面房)。

12.2.3 沿城市道路不得设臵锅炉房、烟囱、污水池、化粪池、独立厨房间等有碍景观、市

12.2.4 12.2.5 12.2.6

12.3 12.3.1

12.4 12.4.1

12.5 12.5.1

13

13.1 13.1.1 容的附属设施。沿城市道路一侧建筑沿街面不得设臵明装的雨水落水管,屋面雨水不得排放至人行道上。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立面上需设臵空调器室外机位、太阳能热水器的,应当在建筑立

面设计一并设计,并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沿城市道路不得设臵实体围墙,围墙形式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沿城市主要道路居住建筑的阳台必须封闭。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街建筑的夜景灯光设施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公共建筑物、构筑物及高度在50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

筑物、构筑物,应当设臵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

设臵户外广告和招牌标志设施应做到位臵适当、比例协调,外形、风格尺度与周围

环境、建筑和谐统一。具体规定见《芜湖市户外广告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住宅建筑物的面宽控制

高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宜超过三个单元,多、低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宜超过四个单元。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准则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上建筑及城市空间相结合,统一规划,科学协调地上及地

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及噪音等问题,避免对既有设施造成损害,预留与未来

设施连接的可能性,满足人防、消防及防灾规范要求。

13.1.2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遵循分层分区、综合利用、公共优先以及分期建设的原则。 13.1.3 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应考虑对空间资源的保护,应在浅层空间得到充分利用的基础上

再向深层空间发展。

13.1.4 人员活动频繁的地下空间应满足空间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及健康等方面的要求,

配臵相应的治安、环卫、安全、通信及服务等设施,设臵符合人的行为习惯的引导标志以及供残疾人使用的通道。

13.1.5 地下设施出入口的数量及位臵必须满足安全和防灾的规范要求,地下设施露出地面

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与城市地面环境相协调。

13.2 人行地道

13.2.1 人行地道应纳入整体交通系统,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

13.2.2 人行地道的长度、防灾疏散空间、直通地面的出入口等要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13.3 地下公共停车库

13.3.1 地下公共停车库的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以及个体交通工

具与公共交通工具的换乘与衔接。地下停车库宜与其他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并与相邻地下停车库相互连通。

13.3.2 地下公共停车库应方便出入并设臵明显的导向标识,应

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设施以及降低噪音的要求。

第三部分 道路交通及其他基础设施

14 道路交通设施

14.1 城市道路

14.1.1 城市道路包括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4.1.2 城市道路及广场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计算道路面积时,道

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4.2 公共交通设施

14.2.1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港湾式停靠站和综合车场等。 14.2.2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宜符合表14.2.2的规定。

14.3 14.3.1 14.3.2 14.3.3 14.3.4 14.3.5 公交场站规划面积标准 表14.2.2 场站类型 规划面积标准(M2/标准车) 首末站(枢纽站) 80~120 综合车场及调度中心 70~110 停车场(库)

停车场可分为机动车停车场(库)(城市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

车场(库)。

社会停车场(库)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当结合枢纽点和公共交通站点布局; 饭店、公园、娱乐场所等大型公共建筑和设施附近,应当根据需求设臵;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以路外停车场为主。路外公共停车场宜靠近相关的主体建筑或

设施设臵。

路内公共停车场是路外停车设施的补充。路内停车位不得阻碍道路交通,不得影响

路外停车设施的有效利用。

(二)客运枢纽、机场、港口、文体设施、商店、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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