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是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要求,统一协调、指挥和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省环保厅厅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应急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服务业委、省卫生计生委、省外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旅游局、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凌河保护区管理局、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沈阳铁路局、民航东北管理局、辽宁海事局、辽宁保监局、省军区、新华社辽宁分社、省电力公司。(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1)
2.2省指挥部办公室
省指挥部在省环保厅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见附件2)
2.3市、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
市、县(市、区)政府应建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风险防范的监督管理和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臵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
2.4指挥关系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事发地县(市、区)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应派员指导。
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原则上由事发地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省指挥部应派员指导。当发生超出设区市政府应急处臵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设区市政府的申请或者实际工作的需要,省指挥部可派出工作组,参与应急处臵工作。
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由省指挥部负责,事发地政府应做好先期处臵,并于省指挥部到位后配合做好后续应急处臵相关工作。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指挥部负责指挥先期应急处臵工作,待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到位后,根据上级安排继续指挥应急处臵,或向国家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移交指挥权。
2.5技术支撑队伍
2.5.1专家组
省环境应急专家组由省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专家组由有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2.5.2应急监测队伍
省指挥部办公室依托辽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及相关环境监测部门组建应急监测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应急监测工作,为应急处臵提供决策依据。
2.6应急处臵救援队伍
省指挥部依托消防部队、武警部队、驻军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大型化工及危险废物处臵企业的应急力量,组织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救援队伍,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与救援工作。同时,为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以后,快速集结出动,科学合理应对,并强化环保专业性,由省环保厅组建省直属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和善后处臵等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信息监控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县(市、区)政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臵的原则,开展对省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
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当发现或判断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预防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备至属地政府环保部门。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
(2)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臵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3.3预警及措施
3.3.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与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相对应,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分别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
橙色和红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研判,并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Ⅳ级(蓝色)预警:可能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发布。
Ⅲ级(黄色)预警:可能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发布。
Ⅱ级(橙色)预警: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发布。
Ⅰ级(红色)预警:可能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涉外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提出申请并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3.2预警措施
当发布预警公告进入预警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上一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