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 接到重大(II级)或者特别省环保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环保部 件报告后立厅 即进行核实,并1小时内报告。 当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县级或设区市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省内各级环保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2信息通报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省内各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在应急处臵过程中,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省内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处臵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对环境造成危害,已经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当及时向同级环保部门通报相关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和相关部门。
4.3.3特殊情况的信息处理
如果突发环境事件的死亡、中毒、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人员或者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地区或国家进行通报时,由省外办报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4.4应急处置
4.4.1先期处臵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切断或控制污染源,阻止污染物泄放,防止污染扩散。
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及时主动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提供事发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臵方案时参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应立即启动相关预案,调集物资、设备与人员,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尽可能控制和缩小污染物的扩散、蔓延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土壤和水体污染,降低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
4.4.2应急处臵措施
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类型、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的敏感性,事发地政府或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可采取以下应急处臵措施:
(1)维护现场秩序,划定污染隔离区和交通管制区,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并设臵警示标志;
(2)消除、控制或者安全转移污染源,进一步控制污染物泄放,切断污染物环境转移途径;
(3)组织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确定事故疏散区域,及时疏散受影响群众,向社会告知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4)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5)核实现场情况,组织收集、整理、编辑应急现场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传递的及时与畅通,有效管理媒体,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及公众汇报应急处臵具体情况;
(6)污染事件得到控制后,及时对应急人员、装备进行洗消,清理和安全处臵被污染的水、土壤及其他次生污染物。
4.4.3应急监测与污染预测
环境监测人员应根据污染物的性质、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制定应急监测方案。视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变化趋势,及时对监测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并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
利用无人机、无人船、卫星和遥感等快速信息获取手段,对污染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价与分析,结合应急监测、环境质量监控系统数据,综合分析污染变化趋势,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5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由负责现场指挥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向公众统一发布,并根据事件处臵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布内容应准确、客观,
正确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
对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字的发布,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涉及军队的新闻信息,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涉外信息发布按有关规定执行。 4.6安全防护
4.6.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6.2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
负责现场指挥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或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和妥善安臵。
4.7应急结束
当污染源和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态发展条件已经消除时,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