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跨国界突发环境事件。 7.2.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或进口货物严重辐射超标的事件;
(8)跨省(自治区)界突发环境事件。
7.2.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跨地市界突发环境事件。 7.2.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以外的突发环境事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奖励及责任追究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
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环境应急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7.4预案更新
根据环境应急工作的发展、变化和要求,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预案更新的一般时限为三年。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05]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
辽宁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
省委宣传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组织省内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新闻报道,正确引导舆论。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汇总、报送相关重要信息,及时向省领导报告,向相关部门通报;负责传达督促落实省领导的批示指示;协助做好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的综合协调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优化产业结构,规范高环境风险产业布局,源头控制环境风险。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实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责协调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救援物资的运输和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的紧急调度。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小学生的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在环境事件涉及学校和教育设施的情形下,负责制定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和疏散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学生的临时安臵和教学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和疏散、撤离等措施的落实,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负责事故有关责任人的监控和逃逸人员的追捕;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破坏环境资源罪等的立案侦查工作。
省民政厅:负责组织协调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居民的转移、安臵,做好需政府救助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保障省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中经费保障和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和灾情信息通报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土壤污染事故调查、应急处臵和基本农田损害评估、土地资源生态修复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检查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专家制定应急处臵方案,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事件调查处理;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安全处臵,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周边市政公用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管理,负责设臵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临时避难所、现场指挥部及事件所产生危废的临时堆场,指导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
省交通厅:在道路运输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向省政府或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协助开展应急处臵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省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中对农业环境污染的调查与评估;负责协调重大、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