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型、商贸型、交通型、旅游服务型。
第11条 各县城城区规划用地要求
各县城区人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10平方米以内。
第12条 建制镇规划用地要求
各建制镇(除中心城市内建制镇及城关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应在110至130平方米之间。
第13条 村镇规划用地要求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50平方米之内。
第二节 城市化发展思路和措施
第14条 坚持?一点双环?城市化发展目标。
1、重点发展中心城区(?一点?):坚持?南扩、西进、北延、中疏?发展战略,调整中心城区功能分区,形成组团式城市空间布局结构。 2、发展壮大鹰手营子矿区和八个县城,突出抓好处于地域重要节点、经济较发达、潜力大的建制镇建设(?双环?),形成多级、逐层带动的格局,在两环中打造产业隆起带和生态带。
第三节 城乡协调发展和村庄空间布局规划
第15条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小城镇和村庄,其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
施、环卫设施、防灾设施建设要与城区统筹考虑。
第16条 加强各县中心城区周围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利用
⑴承德县城区:以?蓝天、绿野、碧水、新城?为目标,建设好三类生态廊道:即滦河、老牛河两岸滨水型蓝色走廊,点线面相结合的绿色楔廊,一中西侧、山咀、胡杖子、大杖子、乌龙矶公园的人文园廊。
⑵宽城满族自治县城区:沿老城区近山分水岭,河西区近山分水岭,北局子瀑河两岸近山分水岭划为禁伐区、禁采区和禁开区,不准在该区域内进
行开山取石(矿)、砍伐树木等活动。河西区缓坡地建设时,要充分利用地形,不能大开大挖、高填高挖,破坏原有地貌。规划建设用地外,或保留原有农田,或作为生态绿地。老城区近山山体植被以针叶树为主,河西区近山山地植被以混交林为主。到规划期末,上述范围近山绿化覆盖率要达到90%以上。
⑶平泉县城区:以平泉县周边北山、西山、馒首山等众多中山为背景,以城区周围低山为依托,保护中心组团和南城组团之间的红山咀地质景观,构建以瀑河、西河两岸为主的生态轴,形成整体连贯、自然开敞的生态廊道和大环境绿地系统。
⑷滦平县城区:充分考虑城镇与郊区之间的绿色网络,结合观光农业布局,建设城乡一体的绿色生态系统,形成?一城、四河、五链、八片?的县城绿地系统布局。
⑸其它各县城区:保护和合理利用各县城区周边自然地貌,充分利用各县城区周围的山水资源。如丰宁满族自治县城区内的九龙山、潮河山水资源;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区内的锥子山、伊逊河山水资源;隆化县城区内的苔山、伊逊河山水资源;兴隆县城区内的南山、柳河山水资源;鹰手营子矿区城区内的北山、柳河山水资源等。
第17条 统筹各县中心城区周边地域协调发展
⑴鹰手营子矿区:加大周边工业小区建设力度,西南方向建设北马圈工业园区及配套生活设施,东北方向建设寿王坟矿区及配套生活设施。 ⑵承德县:在城郊建设康达、城东及大小兰窝、乌龙矶三个工业组团,胡杖子居住组团和大杖子综合组团。
⑶宽城满族自治县:在现状基础上向两翼扩散,城市向东发展到龙须门,形成城市工业区。向西发展到化皮,形成环保生态型城市产业区。 ⑷平泉县:打破现单中心城区结构,向南发展到南五十家子乡、小寺沟镇,
形成平泉南部工业区。向北拓展到卧龙镇,形成以商贸流通、机械电子、农副产品深加工为主的产业组团。
⑸滦平县:围绕城区规划六个功能服务区,分别为东营子交通与旅游服务区,碧霞山、窟窿山水库风景旅游休闲度假区,铧子炉、岔道口农牧业与产业加工区,西瓜园市政环卫设施区,王家沟、大屯近郊农业区,张百湾工业区。
⑹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将工业职能布臵于四合永镇,将集贸职能安排于棋盘山镇。
⑺丰宁满族自治县:应按产业类型,在城区以南布臵二类及三类工业用地,在城区以北布臵一类工业用地。
⑻兴隆县:本着?工业向东,城市向西?发展思路,进行工业布局时优先布臵于东部工业新区。
第18条 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1、加强农村道路、电力、通讯、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2、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构筑乡镇企业新格局。
第19条 村庄空间布局规划
1、村庄迁移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考虑村庄迁移: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的村庄;蓄滞洪区或压占矿产资源的村庄;生态环境恶化、自然灾害频发等不宜人群居住的村庄;供水、交通、电力、通讯等设施严重匮乏且难以修建的村庄;地方病发病率高且短期内难以解决的村庄。 2、规划目标
到2020年,农村人口减少61万人,行政村撤并为1950个,人均建设用地面积由230平方米下降到150平方米以下。
第四节 市域空间管制规划
第20条 空间管制要求
按空间管制要求,划分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禁建区原则上禁止建设(除特殊规定者之外),现状不符合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建筑将限期搬迁。限建区根据资源环境条件进一步划分控制等级,科学合理地引导开发建设行为。适建区必须按照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开发模式、规模和强度。
第21条 禁建区
禁建区:指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重要生态培育、生态建设地区和重大基础设施的预留地。
1、基本农田保护区
到2020年,保留基本农田面积33.2万公顷。 2、自然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
自然保护区共有11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3处:即红松洼、雾灵山、塞罕坝自然保护区。省级自然保护区8处,分别为茅荆坝、木兰围场、滦河源、辽河源、千鹤山、都山、白草洼、御道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1处,即避暑山庄外八庙风景名胜区。 3、文物保护单位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1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6处。其中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有金长岭长城、避暑山庄、普宁寺、安远庙、普乐寺、普陀宗乘之庙、须弥福寿之庙、殊像寺、溥仁寺、城隍庙、普佑寺、会州城、金界壕遗址。 4、重要生态培育、生态建设地区
主要包括各城镇地表水及地下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河流行洪滞洪区;防风固沙和水土流失治理区。
5、重大基础设施预留地
重大基础设施预留地包括高速公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铁路(含城际铁路)用地及两侧建筑控制线范围。承德机场用地及周边控制用地。110 KV及以上变电站、高压走廊用地。其它重要基础设施预留地。
第22条 限建区
主要指一般农田保护区;林业用地区;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地下水源二、三级保护区,地表水准保护区;河流湿地的生态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旅游景区的非核心区等。 1、一般农田保护区 2、林业用地区
指不包括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森林公园范围内,为发展林业和改善生态环境需要划定的区域。 3、地表水二级保护区
在地表水二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污的工程项目,现项目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按有关规定限期治理、转产、拆除或搬迁。
4、地表水准保护区
在地表水准保护区内,一切建设项目均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 5、地下水二级保护区
在地下水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如加油站、医院、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实验室等。 6、地下水三级保护区
在地下水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含焦化和烧结)、印染、炼油、制药养殖及产生放射性污染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