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变革与创新(2)

2019-03-22 17:41

李昌麒 《对开展经济审判工作的几点意见》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0年第2期

16 顾明 《关于加强经济立法的几个问题》 《法学杂志》 1980年第3期 17 李昌麒

代大奎 《经济法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1年第1期

18 刘忠亚 《试论加强经济司法工作》 《法学研究》 1981年第2期

19 金明善 《战后日本的经济立法》 《法学研究》 1981年第2期

20 张笃志 《关于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法学研究》 1981年第2期

21 孙亚明 《关于经济立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问题》 《法学研究》 1981年第4期

22 王正泉 《苏联法学界关于经济法问题的争论》 《法学杂志》 1981年第6期

23 刘龙培 《从经济司法看经济立法的迫切性》 《法学》 1982年第2期

24 陶和谦 《经济法的发展概况和经济法的概念》 《政法论坛》 198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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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李时荣 《谈谈经济立法工作中的几个问题》 《政法论坛》 1982年第4期 26 卞耀武

谢次昌 《经济法应该怎样分类》 《西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2年第4期 27 谢次昌

卞耀武 《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讨》 《法学研究》 1982年第5期

28 周沂林等 《论经济法调整对象》 《中国社会科学》 1982年第5期 29 王家福

王保树 《论加强社会主义经济法制建设》 《法学研究》 1983年第1期

30 郭锐 《经济法调整对象初探》 《法学研究》 1983年第1期 31 史探径 《试论经济法》 《法学研究》 1983年第3期 32 王家福等 《西德、法国、英国经济法考察》 《法学研究》 1983年第4期

33 (苏)B?阿列克谢耶夫(施厚生译)

《经济机制与经济法》 《国外法学》 1983年第4期 34 李时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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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利明 《经济法调整对象若干问题探讨》 《法学研究》 1983年第5期

35 孙亚明 《战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经济立法》 《国外法学》 1983年第6期

36 (日)丹宗昭信、福岡博之(谢次昌译)

《经济法的性质及其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外法学》 1983年第6期

37 梁慧星 《西方经济法与国家干预经济》 《法学研究》 1984年第1期

38 顾明 《关于我国经济立法问题》 《中国法学》 1984年第1期

39 谢怀栻 《从经济法的形成看我国经济法》 《法学研究》 1984年第2期 40 张宿海

焦廉成 《我国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关系刍议》 《法学研究》 1984年第2期 41 徐杰

黄欣 《浅谈经济法的几个问题》 《法学研究》 1984年第2期 42 佟柔 《关于经济法的几个理论问题》 《中国法学》 198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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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王家福 《经济法理论与实践的若干问题》 《中国法学》 1984年第3期

44 梁慧星 《试论经济行政法》 《中国法学》 1984年第3期 45 刘隆亨 张玲

《经济法的由来及其新特点》 《国外法学》 1984年第3期 46 孙亚明 《五年来我国的经济立法和几个新兴法律部门的形成》 《中国法学》 1984年第4期 47 (苏)H?彼得罗夫(杨紫烜译)

《列宁与经济立法》 《国外法学》 1984年第5期

48 张孝烈 《论经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特征》 《法学研究》 1984年第6期

“经济法”一词的直观平实,使其重要性自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即获得政界和学界的普遍认可,1981年我国《经济合同法》的制定,进一步提升了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始于1979年的民法经济法大论战,使经济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获得了根本性的肯任和确立。应该说,1979年8月7-8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北京组织召开的民法、经济法问题学术座谈会,是揭开长达7年之久民法经济法大论战序幕的标志性事件。这次座谈会的与会代表达到50人,其中既有北京的法学和财经类高等院校学者,也有政法机关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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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工作者,大家共同研讨了民法、经济法及其关系问题。芮沐、孙亚明、佟柔、江平、王家福、陶和谦、杨紫烜、王保树、魏振瀛、潘静成等学者,在会上纷纷就经济法的有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学术观点。会议认为,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民法和经济法应该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建议制定经济法典和民法典,经济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主体、调整原则、司法权限上有很大区别。 此后的几年里,一系列重要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和工作会议相继召开,各种理论观点异彩纷呈,营造出了一种浓郁的经济法学学术氛围,有效推动了经济法学的知识创新和学术交流,使经济法学的研究走向了深入。 有关经济法与民法的可区分性研究,在民法经济法大论战中一直进行得如火如荼。比较一致的观点是,从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所有制性质看,经济法与民法所调整的商品关系的所有制基础分别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从主体来看,经济法主体只能是社会主义组织,而民事法律关系则发生在公民之间和公民与社会主义组织之间;从国家干预和保护的手段来看,民法的法律关系主要在司法领域,而经济法的法律关系中有相当一部分在司法领域之外;从法律关系的总体特点来看,正是生产资料公有制和生产领域内的商品交换关系使平等原则受到限制从而使经济法与民法相区别。 当时,彭真同志曾在一次会议上强调,“经济法是反映经济基础的,是基础法”;“我们有各种法,最重要、最繁重的是经济法”。 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最终结束了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论战,经济法与民法的界限逐步清晰,二者各司其职,归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和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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