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变革与创新(8)

2019-03-22 17:41

注重对经济法基础理论潜深拓新的同时,对经济法领域中的具体制度研究也十分关注,在竞争法、企业法、消费者保护法、宏观调控法、政府采购法、生态法、社会保障法、经济公益诉讼等诸多领域的研究都取得了一批丰硕的成果,达到了经济法研究与实践中的理论指导制度、制度反衬理论的良性互动。

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凝结了几代经济法学者的毕生心血,其间形成了前述若干相对独立且比较成熟的经济法理论和学说,这些理论和学说之间的探讨和争鸣,使经济法学的研究视角更加多元,对经济法的理论阐释更加充分。多年来,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重点体现在:(1)考察中外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历史,认识经济法产生的客观基础和理论基础,寻找国内外经济法制建设的经验和规律;(2)研究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式、特征、制度功能、制度体系,探讨经济领域法律调整机制和规律;(3)论述经济法的理念、精神、价值(包括权利观、利益观等),引入和宣扬先进的价值理念;(4)分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阐明国家与市场的关系,揭示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5)讨论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基本范畴、分析范式、研究方法等,建立科学的理论解释体系;(6)研究经济法主体、经济法行为等问题,认识市场主体和行为的特点及规律;(7)分析经济法责任、经济法的权利救济、经济法的实施,寻找科学的经济法制的实施机制;(8)研究经济法立法问题,力求为经济立法和决策建言献策;(9)研究如转轨时期的经济法、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时代的经济法等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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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为中国的经济社会转型提供理论解释。 现有的学术成果表明,走入理性繁荣的经济法学仍在成长过程中,虽然对许多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学界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以下理论体系和共识:(1)将国家(或政府)与市场之间关系的法治化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2)将“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作为经济法的理论基础,将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的对立统一作为经济法的哲学基础,主张从多学科的视野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3)认为经济法是偏重于追求实质正义的法,是社会本位法,是对传统民法、行政法的制度功能不足的弥补和超越;(4)在利益调整上,紧紧把握住社会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整体利益来展开研究;(5)认为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社会性、公共性、政策性、现代性、综合性、整体性等特征;(6)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制度体系的核心部分;(7)认为经济法律关系应该突破和超越传统的民事法律关系模式; (8)认为经济法的责任有别于传统法律责任的特殊性; (9)在经济法权利的司法救济上主张建立公益诉讼制度;(10)认为经济法具有很强的本土性,中国经济法有许多区别于西方经济法的地方,中国经济法学研究更应该关注本土资源。

总的看来,走入理性繁荣阶段的经济法学一改过去的热闹浮华,转而沉着冷静思考,实现了从众说纷纭到学说逐步统一、从务虚到务实、从借鉴国际到自我发展的转变,强调经济之法要经世济用,立足市场经济,与民商法和行政法并驾齐驱,并敢于直面自身问题,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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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自我。 中国经济法学30多年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经济法学者必须求同存异,共同致力于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各种方式和平台,整合学术资源和力量,从研究范式和研究方法上不断创新,并牢牢抓住新时代发展的主题,在与时俱进中实现经济法学关怀经济社会和民生福祉的理想与抱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发展和完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副研究员,法学博士。 参见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83~86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这种分期方法保持了肖江平在《中国经济法学史研究》中的分期特色,但又增加了2002年后的理性繁荣阶段。

1923年12月《法律评论》第26、27期在“外国法制新闻”专栏中连载了《新时代产物之“经济法”》。

笔者在检讨和论证建国后中国经济法学形成前的法学学术及其症结时,曾强调指出:没有相对宽松难以想象的。参见拙作:《前苏的政治环境和对法制的高度重视,没有科学的理性批判精神,社会科学特别是法学学术研究的充分展开是联经济理论的起兴嬗变与中国经济法学之省思》,载《成人高教学刊》2009年第6期。

转引自张友渔主编:《中国法学四十年》,362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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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司法方面,人民法院从1979年下半年起逐步建立了经济审判组织,开展了经济审判工作。截至198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除个别边远地区外)和87%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已建立经济审判庭。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3月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经济审判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审理生产和流通领域内的经济纠纷案件,并确定了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参见198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数字转引自前揭,肖江平书,95页。

在当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后改名为《法学季刊》、《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等刊物以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法制报》(即《法制日报》 前身)等报纸发表了大量经济法方面的论文。《法学译丛》、《国外法学》、《国外社会科学》等刊物发表了有关前苏联、日本、联邦德国、东欧等国经济法的译作或经济立法成果及经验等。主要的翻译著作有:苏联国立莫斯科大学斯维尔德洛夫法学院合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资料室编:《外国民法经济法资料选编》(内部出版)1980年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编:《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民法、经济法问题的论述》(内部出版)1980年版;北京大学法律系资料室经济法教研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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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经济法资料选编》(内部出版)1980年版。主要的经济法教材有:湖北财经学院经济法教研室编:《经济法大纲(初稿)》(内部出版)法学1980年版;刘隆亨:《经济法简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刘瑞复:《经济法概论》,长春市科学技术协会内部出版1981年版;王忠、宋浩波、刘瑞复、赵登举编著:《经济法学》,吉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原理》(内部出版)1981年版;陶和谦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等等。

当时《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以《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学术座谈》为题刊发了部分与会学者的文章或观点摘要。

其中颇具代表性的会议有:1、1980年6月23日北京市法学会举办的民法、经济法学术讨论会;2、1980年9月在郑州举行的《经济法学》教材研讨会;3、1983年10月24-30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在沈阳召开的全国经济法理论研究工作会议;4、1983年12月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的经济法研讨会;以及5、1984年8月20-27日国务院经济法规研究中心在杭州召开的全国经济法制工作会议等。

参见江平:《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界限》,载《法学研究》1979年第4期;李昌麒、代大奎:《经济法应当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载《西南政法学院学报》1981年第1期,张宿海、焦廉成:《我国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关系刍议》,载《法学研究》1984年第2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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