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变革与创新(7)

2019-03-22 17:41

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外经济法和经济监督法四部分组成。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

七是耦合经济法说。该说以徐孟洲教授为代表,认为经济法是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该说借用物理学上的“耦合”概念,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通过民主法治途径促进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相互配合而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也是一种社会科学上的耦合现象。能够反映市场机制调节与国家宏观调控关联耦合各项要求,以促进和稳定二者耦合为目标,以调整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为主要任务的法律形式就是经济法部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其中,前者包括生产经营规制关系、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后者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经济关系、财政关系、金融宏观调控关系、产业政策调控关系、政府投资调控关系、价格调控关系和对外宏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共同特点是经济性、社会性和管理性。经济法体系由三部分构成,即所谓“一体两翼”,“一体”是指经济法主体,“两翼”是指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法律部门,其理念包含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三项基本要素,其基本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维护社会公平原则、平衡协调利益原则和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一直是经济法总论的核心,直接关系经济法学整个学科体系的存在和发展。上述七种理论学说实际上并未穷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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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收学界的所有观点和见解,比如“国民经济运行说” 、“管理与协调说” 、“行政隶属性说” 、“行政管理性说” 等学说在经济法调整对象上的独到研究,一些研究者从国家参与、调控和管理、社会性与管理性结合、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创设市场经济、干预政府、宏观调控关系等角度提出的关于调整对象的许多见解,以及一些不直接进行调整对象理论研究的研究者从总论的其他方面间接进行的调整对象研究。 但总的说来,这些理论学说都直接或间接地揭示出了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的主体特质,即国家或政府总是或常常是经济法律关系中的一方主体 ;也揭示出了国家或政府的行为特质,只不过不同学说采用的语词稍有不同而已,如协调、调节、干预、调制、管理、规制、调控等等,进而使得国家或政府行为作用的方式和范围有所不同;还揭示了国家或政府实施行为时的目的特质,即追求社会整体利益。这些特质上的共同性或共通性,为经济法学调整对象理论中共识的达成提供了最基本的工具和钥匙。

三、经济法基础理论共识之析出

经济法理论的创立,表现了一种新的法学理论的强大生命力。经济法基础理论共识的达成,是在对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比较研究中逐步完成的。

在经济法走向成熟时期,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可区分性研究和协同性研究仍在继续,但可区分性研究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即从以调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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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为主转变为以法益保护、调整功能和价值取向为主,从以区别为主转变为以联系为主,从原来仅限于总论部分转变为向分论领域适度扩展。 具体说来,从法益保护和调整功能方面看,民商法注重私益保护,而经济法注重公益或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民商法保护的是存量利益,而经济法保护的是增量利益; 从价值取向、调整宗旨和层次等方面看,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在尊重意思自治的同时强调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强调平等保护而经济法强调偏重保护,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而经济法则侧重于(并非全部)从宏观、从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的破坏以提高效率从而促进人们的利益,民商法主要重视经济目标而经济法不仅重视经济目标而且重视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 从理论假设上看,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而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现代经济学,民商法建基于政府外在于市场的假设,而经济法则建基于政府内在于市场的假设,民商法认为市场主体是平等、均质的“经济人”,而经济法则认为市场主体是不平等、非均质、有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具体到经济法与商法,有学者从二者的调整对象、调节机制以及所创设的经济环境条件等方面研究了它们的区别。 但与此同时,学者们也充分认识到了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功能协同性,几乎所有的可区别性研究成果都可以从二者的功能协同性上得到理解,得到认同。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可区分性研究和协同性研究也有不同程度的深化。如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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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社会功能等方面有很大区别。也有学者提出,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许多方面具有互补性,其中经济法对行政法的补充集中体现在经济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对象以及法律手段等方面。

当然,将经济法、民商法和行政法一并进行比较的研究也有一些。如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民商法、行政法在法益保护上分别保障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个人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 王保树教授认为,从经济社会调节机制角度看,适应经营主体自我调节机制要求的是民商法,适应行政调节机制要求的是行政法,适应调整宏观间接经济关系和市场管理关系要求即满足社会集体机制发生作用需要的是经济法; 邱本教授等则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市场经济因行政法的存在而得以独立,因民商法的存在而得以发展,但还必须因经济法的存在而得以完善。 一系列的研究成果表明,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既互相区别,又密切联系,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它们相互补充、相互协同地发挥各自的作用。正如邱本教授所言,“经济法产生于民法之后,以民法为参照,是对民法的补充,民法与经济法相依而存。只有对民法的规定性有根本的把握,对民法的局限性有清楚的认识,才能理解经济法,因为经济法开始于民法存在局限性的地方,是对民法局限性的克服。经济法与政府干预紧紧相连,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有时政府干预、行政权力是行政法规制的核心,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与行政法必然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经济法与行政法内容交叉,互相交融,因此,对经济法来说,与行政法同行,与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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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合作,借鉴行政法是经济法所应有的态度。民法、行政法和经济法是拉动市场经济向前发展的?三驾车?。”

2003年,李昌麒教授发表了《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一文,对我国中青年学者多年来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进行了梳理和评介。该文既体现出老一代经济法学家对中青年经济法学者研究成果的一种赞赏,同时也是对经济法不断拓新研究领域与研究进路的一种倡导。他的研究结论很有价值,受到了学界的普遍重视。李昌麒教授认为,法学的发展与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法学研究方法本身就是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中青年学者研究经济法的方法,可以说是法哲学方法、经济分析法学方法、社会学法学方法和法律史、法学史方法的交相辉映。多向度的认识视角,可以开启事物分析的诸多路径。经济法的研究者们正是通过把握国家与市场这对矛盾统一体,围绕国家与市场之关联,建构经济法的理论平台。中青年学者将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置于国家与市场这一基础平台之上,就经济法的认识路径,抽象出了5种主要的认知范式,即(1)经济法: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干预之法;(2)经济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辨证统一之法;(3)经济法: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关联耦合之法;(4)经济法:自由竞争与秩序调控均衡协调之法;(5)经济法:私法与公法互动交融之法。过去在经济法的研究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存在有一种重理论演绎、轻制度实证,重部门地位、轻问题解决的研究倾向,这使得经济法在排解社会冲突、规范社会秩序方面难以发挥自己的制度功效。可喜的是,近些年来,我国中青年学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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