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变革与创新(6)

2019-03-22 17:41

响较大的区域性研讨会和国际研讨会,对经济法理论前沿、竞争法、宏观调控法、税法、金融法、法学教育等问题进行了研讨和交流。 2002年10月26日,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在湖南长沙宣告成立,著名经济法学家吴志攀教授担任首任会长。 成立9年来,其相继在北京、广州、南昌、兰州、厦门、上海、南京、长沙等地举办了年会,这些年会与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合并举行,不仅活动内容丰富,而且研究成果丰硕。每届年会都紧紧围绕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抓住改革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科学确定年会主题,通过充分表达、自由讨论,达到共同提高的目的。为确保年会论文质量,该会还建立了年会论文遴选制度和网上提交系统,建立并坚持青年优秀论文评选制度,与北京大学出版社推出了《经济法学家》,使研究会的理论研究和组织工作富有成效,既提高了年会的效率,也扩大了年会的影响。

在这一阶段,中国经济法中青年博士论坛自2004年起先后在湖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南京大学、烟台大学等成功举行了7届,成为中青年学者取得学术共识的重要平台。 中国经济法治论坛自2006年起相继在北京、上海、昆明、南昌、沈阳举办了5届,分别就“十一五规划与中国经济法治”、“和谐社会与地方经济法治”、“ 改革开放三十周年与中国经济法”、“湄公河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法律问题研究”、“反垄断法实施”、“金融法治新发展”等主题进行专场研讨,取得了积极的学术成果与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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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走向成熟到理性繁荣,经济法学紧扣时代发展主题,在全面总结和扬弃前两个时期的学术成就、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积极借鉴国外经济法学说和国内外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使我国经济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使经济法的理论学说更加系统和完善。这不但体现在创新和丰富了我国的法学理论,突破了传统法学公私法二元划分的研究范式,而且体现在引入了社会本位和整体主义的价值理念,运用了多学科、多视野的研究分析方法,在增强法学研究的开放性和时代性的同时,提高了法学理论的解释力和论证力,通过社会观察、事理分析、理论阐发为法治实践提供理论基础与学说先导,充分发挥理论先行的应有学术功能,有效推动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推动了经济法治实践的重大发展。

二、新时期经济法代表性学说之考辨

进入成熟时期后,经济法学调整对象的研究,并未拘泥于前两个时期的既有成果,而是通过从形成经济关系的行为角度、经济关系的特质角度以及继续从经济学角度区分经济关系,使研究视角发生了重大转变,从而摈弃了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陈旧理论和观念,大胆吸收和借鉴了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在新的历史时期,比较流行的经济法理论学说主要有以下六种:

一是国家协调说。该说以杨紫烜教授为代表,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既不是一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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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关系,也不是社会关系中的非经济关系。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形成是因为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而国家协调经济运行既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也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作用的体现。国家经济协调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经济运行,目的是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具体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该说强调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贯通,强调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协调特质的一致性及其在不同国家、不同地区具体范围上的差异性。该说认为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原则包括:遵循客观规律协调本国经济运行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率优先并兼顾经济公平的原则;坚持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并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并兼顾当前发展的原则。 二是需要国家干预说。该说以李昌麒教授为代表,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即国家需要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社会分配关系。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该说认为经济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基本原则有: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三是国家调节说。该说以漆多俊教授为代表,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经济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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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关系,具体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反垄断与限制竞争关系以及反不正当竞争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该说认为经济法调整方法的特点是实行提倡性规范与必要的强制性规范相结合,实行制裁与奖励相结合。经济法成为独立部门法的内在根据在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功能与任务上。该说强调,经济法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上有着与一般法不同的特殊性,其中心是效率和公平,其固有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最核心的内涵是: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 四是纵横统一说。该说以刘文华教授和史际春教授为代表,认为经济法调整在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以各种组织为基本参与者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内的经营协作关系(即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具体包括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以及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纵”不包括非经济的管理关系、国家意志不直接参与或应当由当事人自治的企业内部管理关系;“横”不包括公有制组织自由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以及其实体权益不受国家直接干预的任何经济关系。“统一”是指经济法调整对象是财产因素和行政因素的统一,或者说是经济性和国家意志性的统一。经济法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属于“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成分合法发展的原则、国家统一管理和组织独立自主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利益原则、经济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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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法律责任制原则。其中,经济法最基本的原则是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五是国家调制说。该说的代表是张守文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对经济运行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包括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经济法的宗旨在于通过对经济运行的协调来不断地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经济法的特质在于经济法的现代性。作为现代法,经济法在精神追求、背景依赖、制度建构等方面与传统法之间存在着重大区别。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调制法定原则、调制适度原则和调制绩效原则。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体现在行政领域,而不是司法领域,因而经济法领域的纠纷有许多不在司法机关解决。不能以一种法律,或者一种部门法规范是否主要由司法机关执行,来判断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

六是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该说以王保树教授为代表,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具有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和宏观经济管理关系。该说强调,社会公共性体现为社会普遍性、公有性、公益性和国家干预性,是经济法的核心范畴,决定并表现在经济法的产生、价值、主体、权利义务、属性等各个方面。社会公共性所体现的经济自由、经济民主和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益是经济法价值之所在。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确认和实行社会整体调节机制的重要法律部门。经济法的体系由市场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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