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内的效力,只要这样做不损害自己国家及臣民的权益。
以上就是著名的“胡伯三原则”。国际礼让说把适用外国法的问题放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从而提出国际私法上的一项重大原则,就是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适用不适用外国法,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主权考虑。 三、 论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849年萨维尼在他发表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一书中全面地阐述了他的国际私法理论。萨维尼认为,援引国家主权和独立原则来论证法律适用必然导致法官只根据内国法审理案件,而不管与案件有联系的外国法的适用。为了便于国际交往和减少其法律上的障碍,必须承认内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平等和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他还极力反对从自然法的观点出发,从法律规则自身的性质出发来决定法律是否可适用于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主张从法律关系本身的性质来探讨其应适用的法律。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对各种特定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其“本座”所在地的法律,且除个别的例外情况,不应该拘泥于其为外国的法律。萨维尼还分别就身分,物权、债权、继承、家庭等法律关系讨论了它们的“本座”或“本座法”之所在,提出了如身分关系的本座法应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物权关系的本座法是物之所在地法,债的本座法在一般情况下应是履行地法,继承的本座法应是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家庭关系的本座法则当以丈夫与父亲的住所地法为主。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萨维尼一改统治了几百年的通过法律性质选择法律的方法,代之以通过法律关系性质选择法
律的方法,这在方法论上是一个历史性突破。他创造性的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中的连接点,为国际私法的规范化和更具操作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戴西对国际私法的研究成果主要在于他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 五、简述库克的本地说法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1942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其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单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内国法院适用或承认与执行的,不但不是外国的法律,而且也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而只是一个由它自己的法律所创设的权利,亦即一个内国的权利,一个本地区的权利。 六、凯弗斯的结果选择说 七、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政府利益分析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法学家柯里于1963年将自己于50年代末60年代初发表的论文收集、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在该书中,柯里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柯里认为,在每个州的法律背后都隐含着这个州的政府利益,而这种利益是通过适用其法律来实现的。因此,冲突法的核心问题实际上就在于如何调和或解决不同州之间的利益冲突。当两个或两个以上州的法律发生冲突时,就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和精神,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何州利益应当让位。 八、以国内立法的方式对国际私法作出规定的当首推中国唐朝《永徽律》 九、19世纪末,出现了一些统一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组织。其中,最有影响的当首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十、第一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倡导下由荷兰政府
发起召开的。
十一、唐统治者在《永徽律》的第一编《名例章》中作了这样的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第三章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冲突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二)、冲突规范和准据法想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冲突规范有强制性。 (四)、冲突规范具有独立法律地位。
二、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侵权行为地”即为连接点。
四、连接点的“软化处理”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采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接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的连接点,采用“当事人合意选择”、“最密切联系地”这种以主观因素或主观因素和客观标志相结合的标志确定连接点。另一种是在冲突规范的系属中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采用复数连接点的方式提高选择性。
五、冲突规范分为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和重叠性冲突规范。
六、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这是一条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
七、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这是一条有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
八、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九、属人法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十、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十一、我国以当事人本国法为属人法。
十二、行为地法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原则。 十三、法院地法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十四、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十五、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
十六、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
1、 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直接确定准据法。 2、 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3、 法院地国家冲突规范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则依该规定确定
准据法。
4、 采用国际私法规则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十七、我国是一个单一制国家,面临着世界上最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 十八、溯及既往规则是指新法具有溯及力,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由新法调整,匈牙利就是典型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