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复习总结(5)

2019-03-22 17:51

六、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七、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八、西方一些资本主义国家提出了种种否定国有化法令域外效力的理由: 1、社会主义国家的国有化是没收私人财产,削弱和消灭私有制,建立和发展公有制,是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相对立的,因而运用公共秩序保留来否认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法令的域外效力。

2、以法院地法识别为由,把社会主义国家国有化时,对私人占有财产的无偿没收的法令识别为带有刑法惩罚性质的法令,从而以刑法无域外效力为由不予适用。

3、以事实国有化论来否定社会主义国有化的域外效力。主张只有事实上已经被国有化国家所掌握的财产,才属于国有化的有效对象,而在实行国有化国家域外的财产是该国所不能掌握的财产,国有化法令对这种财产不发生效力。 4、以“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拒绝外国国有化法令的适用。他们认为既然被国有化的财产在国外,那么该财产就应依财产所在地国法律。

5、以外国国家没有被承认为由,拒绝承认未建交国家国有化法令的效力。 九、要求给予“充分、有效、即时”的补偿,这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坚持的主张。

第八章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特点:

1、专有性 2、时间性 3、地域性

二、有限世界新颖性,美国、日本、加拿大、印度以及我国都实行这个标准。 三、发明在先原则,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个原则。

四、我国《商标法》第29条体现了注册在先原则。 五、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1、适用知识产权的原始国法律 2、适用保护国的法律(行为地法) 3、原始国法和保护国法兼用 4、有关知识产权转让适用的法律 六、有关知识产权转让适用的法律: 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适用与知识产权转让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或受让方、转让方国家的法律。

七、《巴黎公约》并没有给缔约国提供一套统一适用的专利法和商标法。 八、《巴黎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相互保护工业产权的几项基本原则是: 1、国民待遇原则

2、优先权原则(发明、实用新型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 3、强制许可原则(强制许可只能在专利权人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4年,或者自批准专利权之日起满3年,取其中较长者,未实施专利时才能采取此措施。 4、独立性原则

九、《马德里协定》要求其参加国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十、《伯尔尼公约》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是:

1、双国籍的国民待遇原则。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 2、自动保护原则 3、最低限度保护原则 4、独立保护原则

十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

十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我国已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加入书,于同年月3日对我国生效。我国是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

6第九章

一、将合同关系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只适用一个法律,还是将上述几个方面加以分割而适用不同的法律,这就是通常所讲的同一论与分割论的对立。 二、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1、意思自治说 2、客观标志说 3、最密切联系说

三、意思自治说又称“意志自治说“是确定合同准据法最基本的理论。 四、无限意思自治必须满足这样的条件: 1、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意思必须合法

2、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必须是善意的,必须有合法的目的,并且是合法产生的

五、最密切联系说

最密切联系说是指就某一法律关系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依据这一原则,在与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国家中,选择一个与该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有重大联系、厉害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予以适用。 最密切联系原则具有以下带有普遍性的特征: 1、 它是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

2、 它的核心是通过对合同以及与合同有关的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寻找与

合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其方法十分灵活。 3、 它给予了法官以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六、美国的合同要素分析法

七、大陆法系国家,例如中国,在立法上普遍接受和运用“特征性履行“理论,将其作为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依据。 八、我国关于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1、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法律原则 2、最密切联系原则

3、某些合同强制适用中国法原则 九、双方当事人合意选择适用法律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领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26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立法上的地位。适用这一原则时应注意: 1、 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必须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任何胁迫、诈骗的存在

都使选择归于无效。双方选择必须是诚实、善意、合法,不得有规避中国法律的意图,不得违反中国有关强行法的规定。

2、 当事人选择法律,可以是中国法,也可以是港澳地区的法律、外国法、国

际公约、国际惯例,在空间连接点上没有限制。

3、 当事人选择法律必明示作出,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只承认明示意思自治的效

力。

4、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订立法律适用条款,作出法律适用的选择。合同中未

订立的,还可以在争议发生以后,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对法律选择作出约定。

5、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某些合同必须适用中国法的,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

这些合同不能由当事人选择法律。

十、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定理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未能就法律适用达成一致协议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十一、在我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以及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明确规定只适用中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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