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华要求结婚的,外国人在本国法院起诉,中国公民向
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十、 各国在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时适用以下冲突规则: 1、 意思自治原则
2、 关于采用分割制还是采用单一制确定准据法的问题 3、 属人法
4、 关于准据法的不变主义与可变主义问题
十一、各国对非婚生子女准正法律适用主要有以下一些规定: 1、 事后婚姻的准据法 2、 认领的准据法
3、 通过诉讼由法院判决准正的准据法
十二、涉外收养成立要件的法律适用适用法院地法
十三章
一、 区别制也称分割制,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
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二、 同一制又称单一制,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
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制度。 三、 我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
我国《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过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过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此可见,中国 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采用区别制,但《继承法》关于被继承人住所地法的规定并未明确。随后公布实施的《民法通则》的规定就明确很多。《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四、 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均规定应归国库所有。
五、 海牙《关于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于1961年制定。《关于遗嘱
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的范围只涉及遗嘱的方式,不包括遗嘱的内容。
六、 1988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1988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十六届大
会通过。这是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统一涉外继承法律适用的又一重要成果,该公约共五章31条。 1、 公约适用范围
该公约未直接规定适用的范围,而是采用排除法规定了不适用的范围。 2、 准据法
公约采用了继承法律适用的同一制,即将死者遗产看作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统一适用准据法。 3、 继承协议
公约明确地将继承协议识别为实质问题而非形式问题。 4、 一般规则
公约排除了反致但规定允许转致,此外公约对区际法法律冲突的解决作出规定。
十四章
一、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赋予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地位方面享有与
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二、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包括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
为能力。
三、 法院地国给予外国人怎样的诉讼权利,由法院地法决定。 四、 对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一般由其属人法确定
五、 外国当事人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时,必须委托法院地国家的律师,
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原则。
六、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
以委托本国律师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七、 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参加国际民事活动时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是民
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对方当事人处于平等地位,享有同等的民事权利,承担同等民事义务。
八、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三方面: 1、 司法管辖的豁免 2、 诉讼程序的豁免 3、 强制执行的豁免
九、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在国际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体现 2、 管辖权的确定是法院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 3、 管辖权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案件审理结果
4、 正确地确定管辖权,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和执行。一国法院承认和
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之一就是外国法院有适格管辖权 十、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种类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往往依据一定的连接因素,包括当事人的国籍、住所、居所、惯常居所、行为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财产所在地、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院地等。但是由于涉外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各国立法的差异性,各国对这些连接因素的考虑程度和取舍各不同。具体分类如下; 1、 属人管辖
属人管辖以当事人国籍为确定管辖全标志。根据这一标准,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其居所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2、 属地管辖
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土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 3、 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又称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 4、 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 5、 平行管辖
平行管辖也称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的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