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技术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厂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标排放,实现净化水质、处理和处置污泥、保护环境,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的目的,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厂。企业废水处理厂、站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及其安全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运行管理
2.1.1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依据本规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设施、设备维护保养手册及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修订。
2.1.2 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与维护管理制度,各岗位运行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考核。
2.1.3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有工艺流程图、官网现状图、自控系统及供电系统图等。
2.1.4 城镇污水处理厂各岗位应有健全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岗位责任等制度。
2.1.5 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必须掌握处理工艺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要求及技术指标。
2.1.6厂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和燃气等设施的运行、维护及管理工作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7 污水处理及污泥处理处置工艺运行过程中应配置相应的在线仪表。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口应安装流量计和化学需氧量等在线监测仪表。
2.1.8能源和材料的消耗应准确计量,并应做好各项生产指标的统计,进行成本核算。
2.2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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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起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检修、检测及鉴定,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2.2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气体检测仪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效验,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2.2.3对厂内各种工艺管线、闸阀及设备应着色并标识,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CJ/T158的规定。
2.2.4 在设备转动部位应设置防护罩;设备启动和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靠近、接触转动部位。
2.2.5非本岗位人员严禁启闭本岗位的机电设备。
2.2.6各种闸阀开启与关闭应有明显标识,并应定期做启闭试验,应经常为丝杠等部位加注润滑油脂。。
2.2.7备急停开关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当设备运行中遇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停机措施。
2.2.8对电动闸阀的限位开关、手动与电动的连锁装置,应每月检查1次。 2.2.9各种闸阀井应保持无积水,寒冷季节应对外露管道、闸阀等设备采取防冻措施。。
2.2.10操作人员在现场开、停设备时,应按操作规程进行,设备工况稳定后,方可离开。。
2.2.11新投入使用或长期停运后重新启用的设施、设备,必须对构筑物、管道闸阀、机械、电气、自控等系统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2.2.12停用的设备应每月至少进行1次运转。环境温度低于0℃时,必须采取防冻措施。各种类型的刮泥机、刮砂机、刮渣机等设备,长时间停机后再开启时,应先点动,后启动。冬季有结冰时,应除冰后再启动。。
2.2.13各种设备维修前必须断电,并应在开关处悬挂维修和禁止合闸的标识牌,经检查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操作。
2.2.14清理机电设备及周围环境卫生时,严禁擦拭设备运转部位,冲洗水不得溅到电机带电部位、润滑部位及电缆头等。
2.2.15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在机体温度降至常温后,方可维修。 2.2.16各类水池检修放空或长期停用时,应根据需要采取抗浮措施;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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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池内配套设备进行妥善处理。。
2.2.17凡设有钢丝绳结构的装置,应按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保养;当出现绳端断丝、绳股断裂、扭结、压扁等情况时,必须更换。
2.2.18起重设备应设专人负责操作,吊物下方危险区域内严禁有人。 2.2.19设备电机外壳接地必须保证良好,确保安全。
2.2.20构筑物、建筑物的护栏及扶梯应牢固可靠,设施护栏不得低于1.2m,在构筑物上应悬挂警示牌,配备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用品,并应定期检查和更换。
2.2.21各岗位操作人员在岗期间应佩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2.2.22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健全进出污泥消化处理区域的管理制度,值班室的警报器、电话应完好畅通。
2.2.23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内工作人员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和工作鞋。 2.2.24污泥消化处理区域及除臭设施防护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 2.2.25对可能含有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深井、管道、构筑物等设施、设备进行维护、维修操作前,必须在现场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操作,所有参与操作的人员应佩戴防护装置,直接操作者应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的规定
2.2.26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异味、粉尘和环境潮湿的场所,应进行强制通风,确保安全。
2.2.27消防器材的设置应符合消防部门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并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检查、更新,保持完好有效。
2.2.28雨天或冰雪天气,应及时清除走道上的积水或冰雪,操作人员在构筑物上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滑。
2.2.29雷雨天气,操作人员在室外巡视或操作时应注意防雷电。 2.2.30对栅渣、浮渣、污泥等废弃物的输送系统应定期做维护保养,在室内设置的除渣、除泥等系统,应保持室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2.3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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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运行管理、操作和维护人员应按要求巡视检查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记录。
2.3.2对厂内各种管线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
2.3.3 设施、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应按照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规定执行。
2.3.4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及时处理跑、冒、滴、漏、堵等问题。 2.3.5 水处理构筑物堰口、排渣口、池壁应保持清洁完好。
2.3.6 根据不同机电设备要求,应定期添加或更换润滑剂,更换出的润滑剂应按规定妥善处置。
2.3.7对构(建)筑物的结构及各种闸阀、护拦、爬梯、管道、井盖、盖板、支架、走道桥、照明设备和防雷电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防腐处理,应保持其完好。
2.3.8对各种设备连接件应经常检查和紧固,并应定期更换易损件。 2.3.9 对各类机械设备进行检修时,必须保证其同轴度、静平衡或动平衡等技术要求。
2.3.10对高(低)压电气设备、电缆及其设施,应定期检查和检测,并应保证其性能完好。
2.3.11电缆桥架、控制柜(箱)应定期检查并清洁,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处理;应做好电缆沟雨水及地下渗水的排除工作。
2.3.12对各类仪器、仪表进行检查和校验应定期进行。
2.3.13 各种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并进行大、中、小修,应按要求进行。
2.3.14 设施、设备维修前,应做好必要的检查,并制定维修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设施、设备修复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2.3.15 构(建)筑物及自控系统等避雷、防爆装置的测试、维修方法及其周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2.3.16 操作人员发现运行异常时,应做好相应处理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记录。
2.4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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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2.4.2城镇污水处理厂年处理水量应达到计划指标的95%以上。 2.4.3 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完好率均应达95%以上。
2.4.4 各类设备在运转中噪声均应小于85dB。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2.4.5 各种化学药剂、危险化学品及有毒有害药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备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完善的规章制度。
3 污水处理
3.1 格栅
3.1.1 格栅开机前,应检查系统是否具备开机条件,经确认后方可正常启动。 3.1.2 粉碎型格栅应连续运行
3.1.3 拦截型格栅,应及时清除栅条(鼓、耙)、格栅出渣口及机架上悬挂的杂物,应定期对栅条校正;当汛期及进水量增加时,应加强巡视,增加清污次数。
3.1.4 对栅渣应及时处理或处置。
3.1.5 格栅运行中应定时巡检,发现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机检修。 3.1.6对传动机构应定期检查,并应保证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1.7对粉碎型格栅刀片组的磨损和松紧度应定期检查,并及时调整或更换。
3.1.8 长期停止运行的粉碎型格栅,应吊离污水池,不得长期浸泡在污水池中,并做好设备的清洁保养工作。
3.1.9 检修格栅或人工清捞栅渣时,应切断电源,并在有效监护下进行;当需要下井作业的,应符合本规程第2.2.25条的规定外,还应进行临时性强制性通风。
3.1.10 格栅间的除臭设置,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有关规定。
3.1.11 应按工艺要求开启格栅机的台数,污水的过栅流速宜为(0.6~1.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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