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扩报装管理办法(6)

2019-03-23 10:53

方案经审批后,业扩专工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供电方案有关内容以“答复客户通

知单”的形式答复客户。

5.5.8 公司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快确定供电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客户接入系统方案、客户受电系统方案、主电价、电能计

量装置及接线方式、安装位置等供电方案内容书面答复客户。 5.5.9 答复供电方案按《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 》要求,在规定期限办理:自受理之日起,居民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高压双电源客户不超过

45个工作日。

5.5.10 供电公司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应主动向客户说明原因。 客户对供电公司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答复客户的供电方案在有效期内遇到情况变化,应主动

与客户沟通协商,合理调整,重新确定后书面答复客户。

5.5.11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供电方案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客户交纳业扩费用止。供电方案的有效期:高压

供电为一年,低压供电为3个月,逾期注销。

5.5.12 客户遇特殊情况,应在方案有效期到期前提前10天向供电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公司视其情况办理适当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能超过前款

规定。

5.5.13 对于低压客户报装后如配电变压器的总负荷超过其额定容量70%,则

供电方案须经配电运行管理部门同意。 5.6 受电工程设计审核和施工检查

5.6.1 经核准的客户接入系统方案、客户受电系统方案、电能计量装置及接线方式、安装位置等供电方案内容是设计单位开展工程设计的必要依据,客

户应根据书面答复的供电方案有关资料落实受电工程的设计、施工。 5.6.2 新装、增容用电工程,业扩专工应为客户办理业扩工程设计的委托手续

提供方便,并帮助监督、协调承办单位及时完成设计工作。

5.6.3 新装、增容用电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运行必须符合国

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包括省、市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 5.6.4 申报新装、增容用电的客户应提供受电工程设计资料一式两份交公司

业扩报装部门组织审核。

5.6.5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高压供电的客户提供的设计

资料有:

a) 受电工程设计总体说明书(一般由设计单位编制); b) 外部电源进线接线方式(根据供电方案设计的进线接线图);

c) 厂区用电负荷分布平面图(或用电设备分布图);

d) 用电负荷组成(如:工业负荷、办公照明等)及保安负荷(断电后会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影响人身安全的用电负荷);

e) 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以及允许中断供电时间;

f) 影响电网电能质量的特殊用电设备清单(产生高次谐波的非线性用电设

备)及相应的限制措施;

g) 变(配)电室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

h) 变(配)电室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

i) 补偿前后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

j) 继电保护、过电压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

k) 隐蔽工程设计资料(包括电缆沟、电缆头制作、接地装置埋设等);

l) 厂区配电网络布置图;

m) 自备保安电源及其接线方式、投入切换装置;

n) 供电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资料。

5.6.6 低压供电的客户应提供负荷组成、特殊用电设备清单和用电计量装置的

方式等有关资料。

5.6.7 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应依照《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35kV~110kV变电所设计规范》、《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10kV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城市电缆线路设计规范》、《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并积极推行典型设计,倡导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技术和产品,禁止超设备铭牌参数运行,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6.8 专线客户、双电源客户、供电容量630kVA及以上的客户工程设计,业扩专工负责组织变电专工、线路专工、运行专工、计量专工审核客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并负责审核相应的设计资质、承装承试单位资质以及电气设

备装置的入网资质

5.6.9 业扩专工(员)应及时将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

客户,并督促客户按照审核意见对受电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5.6.10《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客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资料审核期限为: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8个工作日,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20个工作日。

5.6.11在客户受电工程施工期间,业扩专工(员)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文件及《电力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施工及技术标准,组织对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及施工质量抽检,包括电缆沟和隧道、电缆直埋敷设工程,接地装置工程变压器、断路器等电气设备特性试验等,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技术规程要求的施工工艺及质量问题,

并出具书面整改意见,督导期整改。

5.7 工程验收

5.7.1 按《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

客户应向供电企业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包括:

a) 工程竣工图及说明; b) 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c) 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 d) 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 e) 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f) 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

g) 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7.7.2 供电企业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业扩专工(员)应及时组织安全、生产、调度等相关部门对客户受电工程进行竣工检验。验收的依据为审定设计图纸以及《电力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

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等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的验收规范、标准,检验的重点是与电网连接的一次设备安全性能,电气设备特性试验,受电装置进线保护和自动装置的整定值及其与客户内部保护之间的配合情况,保安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双电源及保安电源闭锁装置的可靠性,以及保证安全用电的技术措施,帮助、指导客户提高用电安全技术管理水平。对检查不合格的,应一次性提出书面改进意

见,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5.7.3 组织竣工检验时间:自受理之日起,低压电力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高压电力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

5.8 签订供用电合同

5.8.1 业扩专工根据批复供电方案中的供电容量、供电地址、供电电源、计

量方式、电价、电费结算方式,起草供用电合同。

5.8.2 专线客户、双电源客户、供电容量630KVA及以上的客户供用电合同由业扩专工组织生技部、调度所、安监部、监审部、计量专工、电费专工进行会审。“供用电合同会签单”报营销经理审批后。组织业扩专工与客户签订供

用电合同。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不得接电。 5.8.3 供用电合同签订的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5.9 装表接电

5.9.1 业扩专工应按《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要求及时安排装表接电,接电计划应于2日前通知有关人员(调度及主网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归口营业管理单位、计量装表员、客户等)。对验收合格的客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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